選舉保證金制度堵住前門仍漏了後門

澳門特區第五屆立法會的第三個會期即將結束,十月中旬就將進入第四個會期亦即最後一個會期。按照規定,凡在屆期內未能完立法程序的法案,到新一屆立法會成立時就將成為廢案。因此,《立法會選舉法》修訂法案,只有一個會期的審議時間,而按正常程序和比照立法會以往的立法效率,似是「危險過剃頭」。因而有人主張採取緊急程序處理該法案。

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規定,法案倘要求採取緊急程序,應在法案或議案開始一般性討論前提出,並在全體會議上有一名原提案議員參與的辯論完結後即議決。倘全體會議決定適用緊急程序,得免除有關委員會細則性審議,及免除發給有關的委員會作最後編訂,或縮短有關期限。如全體會議未依照上條的規定作出決定,最後編訂的期限減為兩日。因此,緊急程序應是適宜使用於緊急情況,如防範大規模的烈性傳染病,或針對某些緊急公務等;而且也只適用於簡單的法案甚至是獨一條文組成的法案。但《立法會選舉法》是屬於基本法律制度之一,關係到廣大「澳人」的政治和民主權利,其中的一些內容可能會有異議,如吳國昌議員就公開表達對「辭職後不得參加同屆補選」有不同意見,因而很有必要進行認真詳盡的討論審議,而根本不宜採用緊急程序。因此,在本屆期只剩一個會期,還有其他法律需要完成立法程序,以避免法案的擬制者及審議者的勞動都化為烏有的情況下,時間確實是蠻緊的。

不過,由於現任的民選議席尤其是直選議員,除了不打算連任者之外,選舉制度關乎到他們的政治切身利益,當然是不希望該法案胎死腹中。除非是有意「擺爛」,不滿新法案者,寧願繼續沿用現行選舉法,而故意拖延,使得新法案未能在本屆期內完成立法程序而「夭折」。但從現實環境看,這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議員們就只有不分政治立場,不分利益派別,「棟起床板」完成這份法案的立法程序。

《立法會選舉法》修訂法案的精神,其實與過去差別不大,主要是加強了打擊賄選的力度,及對選務操作進行更具人性化的調整。當然,與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的政治和民主權利有關的,是建立選舉保證金制度及「辭職不得參加同屆補選」的規定。

新法案對選舉保證金額度的建議,是二萬五千元;沒收保證金的「門檻」是參選組別所獲選票數少於提名人數。這並非「無事找事」,因為過去就有過若干參選組別的得票數竟然少於提名人數。盡管所做成的原因很多,包括在參加連署時「應承」某組別,但其實並不會影響他將會投票給其他組別或其中的候選人,因而在投票時就「走數」。即使是曾經打算投票給自己參與連署提名的組別,在投票時出於種種因素,而支持了另外的組別。但即使如此,既然連現行選舉法規定的每一提名委員會至少要有三百名選民組成的選票都拿不到,這個組別的名義支持度高極也有限,根本不具「民意代表」的資質。因此,設立選舉保證金制度,阻遏濫用選舉權的現象,避免浪費社會資源,是正確的取態。

當時,這只是堵塞了「前門」,還有「後門」沒有堵塞。因為按照現行《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參加立法會選舉直接選舉的提名權有面種,其一是政治團體,其二是提名委員會。但是這個《立法會選舉法》修訂法案,只是對第二種的提名委員會作出規限,但就沒有規範第一種的政治團體。可能是考慮到,自澳門回歸之後(其實更是早在一九八四年之後),從來沒有政治團體(回歸前為公民團體)參加選舉,而且政治團體在提名時根本不需要進行選民連署。此提名制度,有點類似台灣地區的「總統」選舉,也是訂定兩種提名辦法,其一是具有一定法定條件的政黨(即對上一次「立委」或「總統」選舉獲得超過百分之五票數)的政黨,其二就是選民連署提名。

一九八四年前澳督高斯達將軍請求葡國總統伊芝迪將軍解散立法會之前,澳門立法會的直選議席全部是由當時叫「公民團體」的政治團體所壟斷,候選人基本上是土生葡人,但也有華人,如在回歸後出任首任立法會主席的曹其真女士,首次參選立法會就是由右翼土生葡人團體「公民協會」提名並當選。但從一九八四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向華人開放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起,土生葡人的「壟斷優勢」失去,只能依靠一百多個華人社團組成的「聯合提名委員會」提名。從此「公民團體」退出直選,態勢一直沿至今日,都是基本上以提名委員會提名。盡管「新澳門學社」已經具備政治團體的條件,但仍不願登記為政治團體,因而仍是採取提名委員會選民連署提名的方式,可能是出於要分為兩個以上組別參選的考量。

但這種態勢可能很快而且最快就在明年底第六屆立法會選舉時被打破。因為在前年三月,由工人自救會、民生權益促進會、民主起動及青年同盟總會等四個工人團體組成的工黨,已經向身份證明局辦理申請成立政治團體的手續。由於該「政治社團」的負責人已經宣稱,其主要的功能及任務是參加立法會選舉,因而估計它將是澳門回歸後,第一個直接循「政治社團提名」方式,參加立法會選舉的組織實體。而由「政治社團」提名的好處,就是無需再徵集三百名合資格的選民聯署簽名,就可直接提名候選人。這就可使避免參加「工黨」的其中若干工人團體,在過去幾屆立法會選舉中,在徵集選民聯署簽名時,或是因為在所徵集到的簽名中,由不少參與簽名的居民並不具選民資格,或是重複簽名,或是為一個以上提名委員會簽名等情況,而在向立法會選舉管委會提名時,經依法核實並剔除不符合資格的簽名後,提名委員會不足三百人而「功虧一簣」,未能參選的情況,再次發生,可以「乾手淨腳」地參選。

當然,這個政治社團使用了「工黨」的「疑似政黨」的稱謂,是否也帶有甚至就專為推動澳門特區產生政黨政治,在推動《工會法》立法之後再進而推動《政黨法》立法的用意?值得觀察。但由於澳門特區沒有政黨政治的法定條件及土壤,因而將是徒勞無功的。

現在筆者的手頭沒有資料,該「工黨」是否已經完成了政治團體的登記手續。倘政府有關部門已經接納,「工黨」就可循「政治團體」的途徑提名。屆時,即使其得票數極低,甚至低於提名委員會最低「門檻」的三百人,也將不受選舉保證金的規範。而吊詭的是,組成「工黨」的四個團體,多次選舉都是得票率極低,甚至低於二百票。因此可以說,《立法會選舉法》修訂草案關於選舉保證金的設計,是堵塞了「前門」卻漏掉了「後門」的。

而在我國台灣地區,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即使是由政黨提名,各組均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得票數不足選民總數百分之五的,不予發還。因此在過往,就是由政黨提名的候選人,如新黨提名的李敖,就因得票率極低而遭沒收保證金。對此。澳門特區的《立法會選舉法》修訂法案既然設立了選舉保證金制度,就也應同樣適用於由政治團體提名的參選組別,規定其得票率倘低於選民總數的若干數率,就沒收保證金。只有將「前門」、「後門」都一併堵塞,才能達成其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