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鈴還須繫鈴人達成最大公約數

行政長官崔世安每逢談到新《土地法》,即使是已經得知其已經造成很多惡果,甚至還有「海一居」的數千小業主無時不刻地已遊行請願,甚至跑到香港中聯辦請願,據說還將直接去信中央政府求援,但他也是那麼兩句話:「依法行政」,按照新《土地法》的關係規定收地;不會主動修訂新《土地法》。

其中最能體現崔世安對新《土地法》的態度的,是今年七月二十七日他在出席立法會全體會議答問大會時,當被議員問及對新《土地法》有關承批人歸責問題的態度(此時特首辦也已收到八十八位律師及法律界人士聯署信件,就《土地法》及議員釋法表達公開意見)時,崔世安仍然堅定地表示,按照現行《土地法》規定,二十五年批租期屆滿,無論是否可歸責於承批人,批給都會宣告失效,這個觀點在去年廉署對於閒置土地的調查報告、以及近期法院有關土地批給失效的司法裁決中,都得到了明確表達。崔世安續稱,在司法訴訟中,政府將以負責任的態度,尊重事實,實事求是地分析批給土地責任歸屬問題,如果最終要歸責於政府,政府亦會坦白承認。但有關土地若處在司法程序中,政府也無法控制司法程序,因為司法機關是獨立運作,政府只服從於法律。

正是崔世安的這個在法律上無懈可擊的論點,才引致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的警覺,在新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致辭時,一方面指出關於新《土地法》引發的司法案件,將會造成「政治司法化」的不良情況,另一方面又勸解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在政治層面解決新《土地法》不盡完善規範的問題,不要把這個「黑鍋」推給司法機關。

而從崔世安的態度看,他也不願背起新《土地法》不盡完善規範的「黑鍋」。其理由很簡單,因為這個「黑鍋」不是他製造的,「解鈴還需繫鈴人」,這個「死結」還是應當由在新《土地法》的立法過程中,在特區政府提交的法案中,加上「一刀切」規範的立法會去解開。

曾有堅持新《土地法》不能修改的議員說,新舊《土地法》都規定,臨時批給土地到了二十五年臨時批給期滿仍未能完成利用就一律收回。這只是說對了一半,而刻意隱瞞了新《土地法》增加了「一刀切」這個「僭建物」的事實。

實際上,新舊《土地法》的最大差異,就在於這個「一刀切」的「僭建物」。誠然,新舊《土地法》都規定,土地的臨時批給期為二十五年,倘能按期完成土地利用,土地的批轉為永久性批准;倘到期未能完成利用,則宣布臨時批給失效,政府收回土地。但舊《土地法》有一個「行政救濟」條款,對未能在二十五年臨時批給期內完成土地利用的,倘證實是承批人不歸責的,授予澳督(行政長官)行政自由裁量權,可以免公開開投臨時再批給一次,但年期縮短至八年,並按時價補收溢價金;倘屆時仍然未能完成土地利用,則正式宣布土地的臨時批給失效,政府收回土地。

新《土地法》則刪去這個「行政救濟條款」,亦即完全剝奪行政長官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按照新《土地法》的規定,凡在臨時批給期滿的土地,未能完成土地利用的,不管承批人是否歸責,即使是由政府的原因而造成的,都「一刀切」地必須由行政長官宣布臨時批給失效,政府收回土地。而且還將「未能完成土地」的衡量標準大幅提高,即使是已經完全建好樓宇,只要工務局未有完成驗樓手續的,都被視為「未完成土地利用」。

新《土地法》還不顧在立法技術上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規定在該新《土地法》生效之前臨時批給的土地,也適用於該法律。這與某些議員對新舊《經濟房屋法》出現的法律衝突提出的「新人新法,舊人舊法」的解決建議相比,完全是「雙重標準」。「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立法技術上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其例外】,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而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主任武增主編,中國法制出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解讀》一書對「例外」的解讀,是當新的法律規定減輕行為人的責任或增加公民的權利時,作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一種例外,新法可以溯及既往,亦即「從舊兼從輕」。

澳門特區政府提交給立法會的新《土地法》法案,雖然有吸取「歐文龍事件」的教訓,對逾期未能完成土地利用的情況,收緊了「行政救濟」的條件,但仍然按照《澳門基本法》關於「行政主導」的政制設計,給予行政長官適當的行政自由裁量權。

而在該法案經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交付委員會審議時,委員會內的反對派議員以杜絕「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為由,主張完全剝奪行政長官的自由裁量權,凡臨時批給期屆滿的土地,不論是否歸責於承批人,都「一刀切」地予以收回。此議受到委員會其他委員反對,澳門律師公會也致函立法會,力陳利害。而列席會議的政府代表、前任工務運輸司司長劉士堯則保證,倘法律在實施後出現議員們和律師公會指出的情況,政府將會設法補救,並進一步檢討修法。

當時,已經是第四屆立法會最後一個會期的最後階段,倘未能趕及在該屆立法會屆期結束前完成立法,新《土地法》的法案就將成為「廢案」。而按規定,新一屆立法會開議後,就需重頭來過,此前的勞動都將白費。不但是費時失事,而且也無法及時地為當時的社會所需服務。由於政府代表已經承諾,新《土地法》通過後,政府將會對其不足之處進行補救,因而這些曾經有過異議的議員,為大局著想,也就不再糾纏,當然更是出於相信政府代表,而在表決時舉了手。但在新《土地法》通過後不久,政府代表劉士堯尚未來得及兌現其諾言,可能連他都想不到,在特區政府換屆時,未能得到續任。既然已經離開原職,「不在其位不謀其政」,也就無需對自己曾經做出的諾言負責。

正因為此前無論是在第三、四任行政長官選舉過程中,反對派都起勁地「抹黑」崔世安,令他心有餘悸;也正因為反對派議員和在此議題是與其「同心一致」的某些建制派議員,在客觀上已經以「有罪推定」的手法,預設崔世安在批給土地行政時,必會「官商勾結」、「黑箱作業」和「利益輸送」,因而才為新《土地法》增加了「一刀切」的「僭建物」,違背了經過行政會通過的新《土地法》的立法原意,因而崔世安就不願背這個被別人強加於他頭上的「黑鍋」,主動提出修訂新《土地法》的法案,而是希望「解鈴還需繫鈴人」,由加建「僭建物」者自己將之拆除。

現在,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已經表態,倘立法會的專責人員在翻聽審議法案的會議內容,證明到立法的原意,及有討論到承批人責任問題等話題,得出立法原意結論會送交政府研究,但強調修法仍然需由政府提出,並非立法會。這是正確的決定。但從崔世安的態度看,即使如此,他也不願提案,這更是堅持原則及「有風骨」的表現。因此,最佳的做法,還是「解鈴還需繫鈴人」,由立法會議員提案,並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交給崔世安書面同意。這樣,就可消解法律衝突和矛盾,避免建制派大撕裂,消除隱患。在監督和適當限制行政長官行使行政裁量權的同時,恢復其必要的行政裁量權;在最大程度地杜絕官商勾結、利益輸送,及遏制奸商囤積土地的同時,保護私有財產。而爭論的各方,也都能有體面地「退出戰場」,取得最大公約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