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考察與妻同行國際慣例

【本報訊】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控貪污案關於“非檢察院人員旅遊費用”,以及創立犯罪集團部分的指控,被告辯稱,應邀考察與妻子同行屬國際慣例,其他人員費用事後自行支付,相關行程已知會行政長官。

妻子同行國際慣例

起訴書指,2005年7月被告何超明透過檢察長辦公室報名出席8月27日至9月2日期間於丹麥哥本哈根舉辦的“國際檢察官年會”及相關考察活動。何超明藉到丹麥公幹的機會,利用公帑邀請其妻子及姨甥到荷蘭、德國及北歐4國旅遊,涉及開支約22萬元,出席年會的總開支達57萬元。

起訴書指出,由於檢察長辦公室預算不足,何超明著令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及下屬製作一份建議書,建議設立《特別培訓課程/公幹的內部制度》,同時建議將相關活動的交通、住宿、膳食等費用統一交由一家公司負責。何超明著黎建恩於2005年先支付一半金額,並於2006年以各種名目將剩餘的金額分拆成6份建議書支付,總金額28.5萬元。

何超明自辯,按照國際慣例,國際組織邀請官員出席國際會議時,會順道邀被邀者的夫人同行。國際檢察官年會的邀請函中同時邀請他及妻子,由於姨甥當時未成年,加上與自己一同生活,故帶同姨甥一同前往,事後已支付姨甥的行程費用。他提到,由於上述國家面積不大,期望能透過行程順道考察海牙國際法庭及德國法律圖書館。他稱,當時曾就會議考察活動以電話通知行政長官,獲得行政長官口頭批准,並祝他一路順風。

對下屬以虛構名義製作的6份建議書內容,何超明辯稱事前對下屬所為毫不知情,直言“完全無必要,這樣做會害死人!”

辯稱對設公司承接公共工程不知情

控訴書指,何超明涉嫌夥同兄長何超信和妹夫李君本,以及麥炎泰、黃國威,以及他們的伴侶、親屬組成犯罪集團,開設 10間公司,專門承接檢察院工程、服務和供應品;又聘請他們多名家屬在檢察院內擔任不同職位,方便交流。

為化名自辯

何超明辯稱,與麥炎泰和黃國威只是普通朋友,沒建議他們開設公司,也不清楚他們向政府提供服務。對於控訴書稱何超信化名“大佬”、麥炎泰化名“小財爺”、黃國威是“隊長”,何超明稱,因何超信是其 “大佬”,其他人跟他一樣稱呼何超信為“大佬”,他不知道其餘 2人的化名。

至於涉嫌聘請犯罪集團的親屬在檢察院工作的指控,何超明稱,澳門是小社會,檢察院發展至 400多人,員工可能與涉案人士有親屬關係,但從未因是他們的家屬而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