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詆毀他人屬犯罪

身處廿一世紀的今天,互聯網已成為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為大家帶來不少方便和好處。有時候,我們會把一些開心的事,透過文字描述,又或上載照片或短片,與網友分享。不過,如果有人在網上刻意散播謠言或辱罵他人,由於互聯網的傳播速度異常快捷,短時間便可傳播給各地數以萬計的人,對他人亦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的人格尊嚴不受   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居民進行侮辱和誹謗。因此,雖說每個人都可以發表自己的   意見,把自己心裡所想的意思透過一定的形式(例如透過互聯網)表達,但是,批評     他人時超越了應守的界線,亦可能會侵害他人名譽而須負上刑事責任。

對於散播謠言的行為,根據《刑法典》規定,當有人以言論或圖像等方式把不實的事情散播,從而損害他人名譽又或者影響別人對其觀感,可構成“誹謗罪”,最高可判監禁六個月,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每日罰金金額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人士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另一方面,對於用說話辱罵他人的行為,     《刑法典》亦有規定“侮辱罪”,違反有關規定,最高可判監禁三個月,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假如以上行為不是在現實世界,而是在虛擬世界的互聯網作出,根據《刑法典》的“公開及詆毀罪”規定,任何人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互聯網、報章、雜誌等),作出      誹謗或侮辱行為,例如:在社交網站上散播謠言詆毀他人,又或用粗言穢語辱罵他人,均可構成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兩年,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30條,《刑法典》第174條至第177條。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