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齣名為仗義執言實是挾私報復的鬧劇

在終審法院合議庭開庭審理何超明被控濫用職權、詐騙及洗黑錢等罪嫌之時,有法律專家就撰文指出,這是一場可以說是本澳司法界「最強對最強」的司法訴訟,終審法院合議庭由本澳「最強陣容」的法官組成,計有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擔任主席,宋敏莉法官以及中級法院院長賴建雄,而檢察院方面則派出最「當打」的兩位助理檢察長郭婉文和陳子勁負責主控,而站在被告席上的前檢察長何超明,也是本澳司法界的「強中手」。在庭審過程中的攻守雄辯,可以預見將是精彩可期。實際上,在首場庭審審理中,有報道指何超明自辯時全程雄辯滔滔,全面否認檢察院方面的指控,「氣勢如虹,一時無兩」;其中部分情節更使得兩名前下屬主控官難以反駁,甚有壓過檢方之勢。由於這是《刑事訴訟法典》中所規定的「嫌犯之聲明」,屬法院證據調查的一種,根據有關規定,刑事被告有權在庭上就其被指控的事實作出回應,法官雖然可以向其發問關於對其歸責事實之問題,並要求其解釋所作之聲明,但法官不能發表任何意見或評論,使人從中可推論出對嫌犯罪過之判斷。此外,嫌犯本身亦得自發或應其辯護人的建議拒絕回答部分或全部法官的提問,而不會因此而受不利之後果。所以在嫌犯作出聲明的階段,檢方本來就較處於被動,較難有所發揮。因此,綜觀頭兩庭的表現,可能會覺得檢方似乎都在「捱打」,而本案要面對更是前檢察長,這就更不在話下。

確實,曾經在內地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出任庭長級的法官,在來澳後也曾長期接觸司法實務,並在回歸後出任十五年的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檢察長,何超明當然是本澳的「最強司法官」之列,因而他在被控涉嫌犯下被稱為「歐文龍案後另一世紀大案」,並進入司法程序之後,就扭盡六壬,對法律程序提出這樣那樣的反訴,導致開庭延期,甚至還差點造成終審法院湊不足組成合議庭所需的法官人數而致「流審」。而在遭到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駁回其上訴,合議庭終於可以開庭後,何超明又充分利用《刑事訴訟法典》中所規定的「嫌犯之聲明」機制,雄辯滔滔,果然是一場「最強對最強」的司法訴訟,在庭審過程中高潮疊起。

何超明在法庭證據調查階段,充分利用法官不能發表任何意見或評論的機制,反守為攻,拋出將在廣義上屬於控方的特區政府(《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檢察院代表特區政府)陷於不利地步的反控。其中一宗已經在社會上鬧得沸沸揚揚的反控,就是當法官在庭上詢問何超明「用人唯親」的問題時,他則拋出了一句「兩個陳司長都打過電話俾我」,向他推薦親屬進入檢察院工作。這真是「連消帶打」的技巧運用,不但為自己被控的罪嫌「洗白」,而且還反控特區政府的「二把手」有「內舉不避親」之嫌,引出了「案中案」,並成功地將社會注視的焦點,從自己的身上轉移到特區政府的前現任「二把手」的身上。而且,恰恰就是,現任「二把手」的就位,正是中央政府和行政長官崔世安為了不再讓何超明續任檢察長,但又需防避其支持者尤其是反對派為其「鳴冤叫屈」,而作出「十五年全落」決策,並希望能籍此促成「新人事,新氣象」,配備一批在政治上和在個人道德上都絕對可靠,都具有「想做事、會做事、能共事、幹成事、不出事」,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市民大眾信得過」的特點,能服從行政長官崔世安的領導並團結一致,同心同德共建澳門的主要官員班子的主要一環。

這一招,確是「穩、準、狠」的高招,極為犀利。不但是把自己打扮成英雄,以延續自己早就塑造了的「打貪英雄」的形象,並籍以扭轉自己成為被告受審的被動形象,而且也順帶「報一箭之仇」。

實際上,何超明的「反控」,集中在前現任兩位行政法務司司長的身上。而眾所周知,這個職位正是何超明曾經千方百計要爭取獲得者。何超明在放出「中央支持」的謠言,意圖競逐第三任行政長官失敗後,就將眼光盯向行政法務司司長之位。因為此是「一人(行政長官)」之下,萬人(數萬名公務員)之上 」的重要位置,是澳門特區政府的「第二把手」,行政長官因公私原因離開澳門時,出任代理行政長官的第一順位,有利於他積累政治資源,在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時「移船就磡」。因此,在崔世安籌組第四屆特區政府班子時,就有人為他抬轎子吹喇叭,在媒體上鼓吹何超明是出任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最佳人選。

正因為是對行政法務司司長之位朝思暮想,當有人揭發「十幅墓地案」,而行政法務司又正好是管轄墓地事務的民政總署的上級單位時,就見獵心喜,濫用檢察職權,意圖籍此機會將前一位「姓陳」的行政法務司司長「打下去」,自己好取而代之。但奈何廉政公署的調查報告指出,「十幅墓地案」的本身已經超逾追訴期,仍不死心,就在檢察院要求民政總署送交資料,民政總署「延遲」上大做文章,以「瀆職罪」分頭檢控前一位「姓陳」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及民政總署的幾位負責人。但分別承審的終審法院和初級法院,分別以不起訴「姓陳」的前司長,及民政總署的幾位負責人無罪作審結。這當然是令何超明的意圖落了空。

而在「十五年全落下」決策之下,接任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是另一位「姓陳」的官員,不是他何超明,當然是充滿了醋意。

也真是「湊巧」,據媒體報導,現任「姓陳」的行政法務司司長的親屬,就正是在何超明卸任檢察長後,獲委任的檢察長辦公室主任(是否就是「打電話推薦」之人,該報導沒有點明)。更令何超明惱火的是,他現在被檢控的各項罪嫌,就正是這位新辦公室主任走馬上任後,在清點檢察院的資產中,發現線索,而報案揭發的。曾記否?在何超明卸任檢察長後,有媒體揭發他在卸任前,突擊為原檢察長辦公室正副主任違規提拔職程,因而被人們認為是要為自己在檢察長職位上侵吞公物的行為「捂蓋子」,避免被揭發?。因此可見,何超明這招,表面上是仗義執言,實際上卻是劍指最先揭發他的罪嫌的現任檢察長辦公室主任,擺明就是挾私報復。

至於何超明在「揭露」之後,跳得最高的一個政治團體,又是公開指責,又是要到相關機構「檢控」,就更是「報仇咁報」了。實際上,何超明指責的第二位「姓陳」的司長,「打電話推薦人」時,出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也正在此時,這個政治團體進行「民間公投」活動,而這位陳主任引援《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指出「民間公投」涉嫌侵犯澳門居民的私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而司法警察局則據此鑑定而執法,對「民間公投」活動進行刑事偵查,粉碎了此項帶有政治性質的違法活動。現在,曾被該政治團體視為「行政長官最佳人選」的何超明,在法庭上反控這位現任的行政法務司司長「打電話推薦人」,還不「新仇舊恨湧上心頭」,籍機「報仇咁報」?

誠然,作為公務員,不管職位高低,都應遵守有關規定。雖然澳門地方細小,人們「朝見口晚見面」,因而充滿人情味,互相「拜託」是常有之事;但畢竟作為公務員尤其是高級公務員,應當以身作則,模範遵守公職規範。在自己的某些不符合規定的行為曝光之後,更應當認真自我檢討。但有人卻利用來作為政治鬥爭或挾私報復的工具,卻又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