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第六屆立法會選管會成立說開去

第六屆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唐曉峰,委員黎裕豪、戴祖義、高炳坤、容光亮、陳致平,昨日下午在政府總部向行政長官崔世安宣誓就職。唐曉峰在儀式後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選管會將在農曆新年後盡快召開工作會議,並會就新修訂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因應修改條文調整選舉相關工作。同時,也會回顧上一屆立法會選舉的情況,對未臻完善之處予以調整,冀今屆選管會工作做得更好。他還表示,選舉法中已對選舉違規的情況作出明確規定,選管會亦會一如既往在選舉前發出所需指引,提醒候選組別必須嚴格履行選舉法的規定。一旦發現有候選組別涉嫌違反選舉法,不論是涉及刑事或輕微違反的情況,選管會都會按照法律規定即時處理;選管會亦會與廉政公署保持密切聯繫,通報最新情況。當被媒體問及如何監管網絡偷步宣傳時,唐曉峰回應說,現今網絡發達,想絕對監管是比較困難,但選管會會嚴格按照選舉法規定處理,並適時按過往慣例提前向參選組別發出指引。對於選舉法新增有關效忠條文,有傳媒問及如何界定,唐曉峰指出,選管會成員現在才就任,各成員仍未商討有關問題。至於如何打擊買票賣票行為,他則說,會按選舉法處理,並會加強與廉署溝通,任何參選組別若涉及刑事或輕微違反,選管會都會即時處理。

如同過去每次選管會主席都「換人」一樣,今次的選管會主席又是一個新面孔,這有利有弊。有利的是,可讓各種具有司法行政管理能力潛質的司法官,都有機會接受選管會主席的實踐鍛煉,及接受能力考察。在相關工作完成後,正好司法機關某些單位有主管空缺,就可「上位」;即使是沒有空缺,也可作為日後提拔的參考資料。實際上,此前多屆行政長官選管會和立法會選管會的主席,後來大部分都獲得較佳的出路,包括獲委任為司法機關各級法院或廉政公署的主管職位。因此,唐曉峰倘有出色表現,也不排除將會是如此。這是一條可行的道路,是「具有澳門特色」的培養司法行政人才的方式。

不利之處,在在於每次選管會成立,其主席都要「換人」,缺乏穩定性和連貫性。實際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選務行政機關,不但是常設機構,而且其主管都有任期保障,除非是犯有重大錯誤,一般都不會隨意更換,即使是「政黨輪替」也是如此。就以台灣地區為例,分設「中央」層級和地方層級的「選舉委員會」,是作為行政機關(在「中央」是「行政院」,在地方則是縣市政府)的常設行政機關之一,其主管分別由「行政院長」或縣市長委任,並分別作為「行政院會」或縣市政府會議的成員。而其委員,除了是與選務工作相關的部會(處)首長之外,還因為台灣地區實行政黨制度,因而也按照黨團人數比例委任主要政黨的代表出任。此外,就像陸委會等實行委員制的部會那樣,也配置了相應的行政官公務員。由此,各種不同類型的選舉,「選委會」都「一手包辦」,如「總統」、「立委」,以前還有「國代」選舉。地方則是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長、鄉鎮民代表等。

筆者曾多次提出澳門特區也建立常設性選務機構的建議,認為澳門特區的行政長官或立法會的選舉,其選務行政管理機構亦即選管會,都是在選舉投票日之前的若干日,由行政長官以行政命令方式決定設立;在該項選舉活動全部完成之後即以解散,因而只是一個臨時的機構。而臨時的選務行政機構雖然可以承擔該次選舉活動的行政管理任務,但卻因為其不是常設機構,就顯得每次選舉活動之間,呈現不持續不連接的狀況,因而致產生不少問題,尤其是未能針對選舉中出現的弊端,提出修法的建議。倘再加上特區政府擬制《選舉法修正法案》的具體工作人員,卻是未曾出任選管會成員,或是未曾參與選舉活動管理工作的,就必會與選舉實務脫節,未能碰觸到實際問題,因而在擬制法案時,就會有「隔靴搔癢」的流弊。因此,有必要像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那樣,設立常設性的選務行政管理機構。

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和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活動的《總結報告》,其「檢討與建議」或「分析及建議」的部分,也提出了設立常設性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建議。但不知為何,後來在擬制《立法會選舉法》修訂法案時,並沒有納入此方案。

按照《澳門基本法》設計,澳門特區有兩個選舉,一是行政長官選舉(其中包括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選舉,和行政長官的選舉),及立法會的選舉(直選議席和間選議席)。在每屆的這兩項選舉之前,都是成立任務編組性的選管會。在過去,還有諮詢會民選委員(間接選舉)和市政議會的選舉。回歸後,按基本法規定,行政會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而且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澳門原有法律時,決定廢除諮詢會法律制度,因而此項選舉也被取消,當然就沒有為此而射了設立的選管會。市政議會因為是參考葡國市議會的方式,是屬於地方政權機關,其法律制度也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廢除,因而在回歸後也沒有此項選舉。至於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範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其成員是否有部份由選舉產生,將來或會有討論。倘部分成員甚至全體成員由選舉產生的主張獲得接納,可能還將成立「非政權市政機構選舉管理委員會」。

今年立法會選舉的選情嚴峻,在新登記選民中,二十五歲以新下選民的比例不小,可能會被激進青年視為其「基本盤」,發動這些新選民投自己組別的一票,以確保自己的代表能夠進入立法會,成為其背後的外部勢力在澳門的代理人。

黑社會團體也希望能在立法會選舉中分到一杯羹,促使立法會制定或修訂相關法律,及對政府的相關政策施加壓力,使得其所從事的各種「灰色事業」,得到法律的保障。即使是合法的博彩中介業務,也可獲得更多的法律權益。而其本人更可藉此立法會議員的「天梯」,踏進內地各級政協委員的隊伍同時,以「漂白」自己的身份。美資博企可能也將恃著自己旗下本地員工之眾多,派出自己的代理人參加立法會選舉,以圖在特區政府修訂博彩法律,或與其進行續約談判時,施加壓力,爭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包括進一步擴大在澳門博彩業中所佔有的份額。當然,在進一步滿足自己的發財夢的同時,也擁有更多的財力支持美國的各政黨政客。就此,應當要有足夠的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