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販賣人口的規定(上)

有關販賣人口犯罪,在本澳法律中有明確規定。根據第6/2008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販賣人口情況有四種,包括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以及買賣兒童。

性剝削

根據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打擊人口販運示範法》的定義,“性剝削是指通過讓他人從事賣淫,性勞役或其他類型的性服務,包括參與色情行為或制作色性材料獲取經濟或其他利益”。由此可見,符合性剝削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參與相關的賣淫、性勞役或其他形式的性服務活動中;二是獲得經濟或其他利益。舉例而言,為他人提供賣淫地方、協助其招攬顧客,且從中收取報酬,便可視為性剝削。

勞動或服務剝削

按照第6/2008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規定,勞動或服務剝削,是指強迫或強制勞動或服務,以及使他人成為奴隸或類似奴隸等的情況。

當中所謂“強迫或強制勞動或服務”,按照《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是指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非本人自願的一切勞動或服務。例如僱主透過暴力、限制自由,又或扣留僱員的護照或身份證件等手段來強迫僱員工作。

所謂“使人成為奴隸或類似奴隸”,一般而言奴隸是指失去自己的獨立人格,沒有自由,只作為他人財產一部分且任憑他人使喚的人。使人成為奴隸,即將人視為物,例如將人當作貨物般買賣。至於類似奴隸的情況,《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打擊人口販運示範法》便規定了若干種類,例如債務質役,指債務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的勞務作為債務擔保,但勞務的合理估定價值並不用作清償債務計算,又或當中沒有訂明勞務期限。

有關販賣人口犯罪的其他情況,下週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2008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以及《刑法典》第153-A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