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法治方式手段是否要制定《國家統一法》?

國台辦昨日舉行春節後首場新聞發佈會,答問內容都與近日兩岸關係及台灣政情狀態有關。不過,也有記者詢問,中國大陸是否要制定《國家統一法》?而國台辦發言人安峰山則回答說:二零零五年三月十四日,中國大陸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實施十二年來,在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行徑、維護台海和平穩定、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安峰山又指出,在當前兩岸關係「複雜嚴峻的形勢下」,中國大陸將「堅持運用法治方式和手段來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政黨,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塊中國的領土從中國分裂出去」。

有記者之所以會詢問到是否將會制定《國家統一法》,是因為日本《讀賣新聞》前日刊載發自北京的報導說,為提防美國特朗普政府對台灣加強涉入,中國大陸正考慮修改對台灣動武的法律根據《反分裂國家法》,或制訂《國家統一法》。消息人士說,中國大陸將藉由此舉,把對台動武的條件具體化。

對於《讀賣新聞》的報導和國台辦發言人的回應,台灣陸委會十分緊張,發表新聞稿表態說,對於媒體報道不予評論,但將持續關注中共對台政策走向及相關動態發展,評估對岸策略作為,妥適研擬因應對策。陸委會也表示,「政府」多次強調,維持台灣民主及台海和平現狀是政府堅定不移的立場,我們認為,任何以非和平或威嚇舉措處理兩岸議題,並無助於兩岸關係良性互動與發展。 陸委會強調,推動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發展及維護雙方人民的權益福祉,是兩岸共同的目標與責任。兩岸雙方應努力透過溝通對話化解分歧,以前瞻思維尋求雙方共同利益與合作空間。,。

歷史往往驚人地相似。十三年前的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也是在國台辦新聞發佈會上,有記者就三天前國務院總理在英國訪問過程中,回應一位華僑領袖關於制定《國家統一法》的建議時說,「會認真考慮」一事,詢問當時的國台辦發言人李維一。李維一當即明確地回應說,「對於以法律手段促進祖國統一的建議,中國政府將認真考慮並予以接納」。果然到了當年的十二月十七日的傍晚,中央電視台和新華社都宣布,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促進國家統一的法案,並將提請將於明年三月召開的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通過。但到了二零零五年三月上旬,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給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的法案,卻是《反分裂國家法》而不是《國家統一法》,並於三月十四日獲得極高票通過。

而在此前,是從《國家統一法》的立法方向考慮的。這除了溫家寶總理在回答英國華僑領袖時得到證實之外,大陸的學者也都受到中央有關機構的委託,進行《國家統一法》的立法研究。為此,大陸和台灣的統派學者都分別草擬了《國家統一法》法案的建議文字稿,其中台灣的那位學者,正是陳水扁的「小同鄉」,而且與陳水扁一樣,都是修讀法學出身。

因此可以說,當時的立法方向,就是《國家統一法》。因此,現在的「法治方式和手段」倘是制訂《國家統一法》的話,就是「轉了一個圈」,回到原點。

但這並不等於是「否定之否定」定律的運用。因為《反分裂國家法》發揮了重大的作用,這就像安峰山昨日所言,《反分裂國家法》實施十二年來,在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行徑、維護台海和平穩定、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實際上,當時的情勢,比現在更嚴峻、更危險,陳水扁明火執仗地公開進行「台獨」分裂活動,叫喊「台灣中國,一邊一國」,推動分裂「公投」,宣稱要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等。因此可以說,在當時,反對「台獨」比促進統一更具急迫性和現實性,因而相關立法活動的方向,就由制定《國家統一法》改為制定《反分裂國家法》。

相關的考量包括:其一,《國家統一法》是主動式的,立了法就要按照其立法原意去執行。而在當時,統一的條件並未完全具備,倘做不到國家領導人就可能要被問責下台。而《反分裂國家法》是被動式的,只有出現法律中所專指的幾種分裂國家的行為時,才需要執法。而在實際上,當《反分裂國家法》頒布後,陳水扁也相對「老實」了,儘管仍然在進行「台獨」活動,但卻並不敢公然踩踏《反分裂國家法》所畫出的「紅線」。因而《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可說是「備而不用」,這與澳門特區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也是「備而不用」有著「同工異曲」之妙。

但是,現在的台海態勢與此前很大的不同。雖然現在是遏止了「明獨」,但「暗獨」或「柔獨」的餘毒仍在。正因為如此,也是修讀法律出身的蔡英文,就玩起了「柔獨」的一手,這更危險。因為「明獨」大家都有警覺,也容易發現,而且容易引發民情激憤。而「暗獨」就是「溫水煮蛙」,人們容易喪失警惕,當事態發展到必須啟動《反分裂國家法》,可能還有人會說是「粗暴」。

其二、當時台灣地區反「獨」的力量強大,國民黨、親民黨、新黨也相對團結,國民黨還有重新上台執政的機會。而現在,馬英九糟蹋了八年的大好時光,導致國民黨分裂積弱,在一段時間內都不可能再次上台;親民黨其實已經「橘子變綠」,宋楚瑜以討得蔡英文的歡心為樂;新黨更是陷於邊緣化。反分裂的任務,已經不能完全寄望於台灣地區的幾個政黨,而必須依靠全國人民。

其三、當時大陸方面的軟硬實力都不足,未有條件推動實現國家統一。現在軟硬條件都已相對充足,尤其是軍事力量已經形成了對台灣的壓倒優勢。更重要的是,習近平不是江澤民,更不是胡錦濤,有決心、有魄力領導全國人民打好及打贏反「獨」促統的一仗。

不過,倘是制定《國家統一法》,也有幾個問題:其一、是否訂立時間表?其二、是否也像《反分裂國家法》那樣,在法律名稱中隱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其名稱都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只有《反分裂國家法》是例外。而與之對應的《國家統一法》,是否「照版煮碗」?據說,這牽涉到國家統一後的國號如何?其實,這已不是問題。實際上,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鄧小平接見美國華人教授楊力宇,提出了著名的「鄧六條」。其實,是「鄧七條」,還有一條,就是「統一後,國號國歌可以改」。楊力宇當時連夜向香港《七十年代》發稿,就有這一條。當時的國家主席楊尚昆,兼任中央對台領導小組組長,向中央機關傳達,就是「鄧七條」。當時的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王啟人,聽取楊尚昆傳達之後,向國務院港澳辦傳達,也是「鄧七條」,但一個月後《人民日報》正式發表,及後來收入《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卻刪去了這一條,正式訂定為「鄧六條」。既然當時的主調是和平統一,都不能改國號、國歌;本來執行《國家統一法》,既有可能是和平統一,也有可能是「武力統一」,還有可能是「北平模式」的「武力威脅」下的「和平統一」,就更不可以改國號、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