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販賣人口的規定(下)

上週本欄談及了有關打撃販賣人口的相關內容,包括性剝削、勞動剝削等方面的規定,今天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其他有關內容。

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

人體器官及組織的捐贈、摘取及移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例如器官捐贈必須是無償、禁止買賣,而且只有獲許可的醫院及執業醫生才可進行移植手術等。換言之,如果在合法情況下切除人體器官,並不屬販賣人口;但是,如果是非法切除人體器官,例如為了移植而進行買賣,便屬於販賣人口的情況了。

法律規定,構成販賣人口罪,須符合目的、手段及行為三個要件,換言之,如果目的是為了對他人進行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又或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從而透過暴力、綁架、嚴重威脅、欺詐等手段,作出引誘、招募、運送、接收或收容他人等行為,就會構成“販賣人口罪”,最高可被判監十二年。如受害人為未成年人,則不論行為人藉任何手段,已可構成犯罪,最高刑罰,可被判監十五年。如受害人未滿十四歲,更屬加重情節,行為人最高可被判監二十年。

買賣兒童

以上是針對行為人以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等目的而構成販賣人口罪的處罰。然而,根據法律,另有一種情況亦屬販賣人口,就是買賣兒童。

買賣兒童構成犯罪所須的要件,不同於以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等目的,需要一定的手段(例如暴力、綁架、欺詐)及行為(例如引誘、接收、運送)。法律規定,“藉收取或給付款項或其他回報,而將未成年人轉讓、讓與他人,或取得未成年人,又或取得或給予有關收養未成年人的同意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換言之,以收養或取得兒童為目的,買賣或移轉兒童,從中給付或收取利益,亦可構成犯罪。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2008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以及《刑法典》第153-A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