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軌工期被拒延長 終院駁回逾時上訴

【本報訊】終審法院駁回由數家公司組成的合營體就輕軌路氹線段工期被拒延長所提出的上訴。合營體要求法院撤銷不批准工程延期的行政命令,先被中級法院裁定逾時上訴,不予受理,終審法院維持原判。

合營體負責的工期原定 1,021天,工期過了大約 4分3,合營體先後 2次要求延長工期,當局不批准,合營體在當局公函指定期限最後 1天提出司法上訴,但中級法院裁定上訴期已過了 3天,不予受理。

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指出,上訴期是法定制度,行政部門不能違背法律規定,法院也沒有這個權力。合營體明知行政部門指定的上訴期出錯,只想利用行政部門錯誤,獲取期限延長,這種做法不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