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三項行政法規草案議畢 包括爭議調解中心強制保險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醫療爭議調解中心》、《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及《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三個行政法規草案,將於本月26日起,與《醫療事故法》同步生效,其中1項行政法規是規範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醫療爭議調解中心

《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行政法規草案主要內容如下:醫療爭議調解中心主要負責調解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設協調員一名,確保中心的運作及對調解申請進行初步評估。具體的調解程式由調解員負責,按照法律的規定,調解員應具備專業能力及操守,經適當的調解技巧培訓,並由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調解程式屬自願性質,須雙方當事人同意,且無須就調解繳付費用。草案建議,醫療服務提供者、就診者及在特定情況下就診者親屬均可提出請求,要求中心介入調解。經初步評估後,有關爭議將交予調解員進行調解。調解程式的預審原則上應在一百二十日內完成,調解的結果將以書面訂立,並由雙方當事人及調解員簽署。在調解程式中,無須強制委託律師,雙方當事人可自行參與調解程式。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主要內容如下:委員會主要負責對是否存在醫療事故進行調查和技術鑑定,可決定進行對編製鑑定報告屬必要的調查和檢查,亦負責審議就診者及醫療服務提供者提出的異議和投訴。委員會由五名醫學專業人員及兩名法律專業人員合共七人組成,其中一人擔任主席。委員會成員必須由公共或私人領域擔任專業技術職務至少十年且具備適當專業操守的專業人士擔任,任期為兩年,可續期。由衛生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

草案亦訂定技術鑑定程式,建議醫療服務提供者、就診者及在特定情況下,就診者親屬,均可申請進行技術鑑定,但須繳付鑑定費,金額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根據法律的規定,原則上委員會應於九十日內完成鑑定報告,但基於個案的複雜程度,可延長上述期間。草案建議,如技術鑑定特別複雜或需要特定領域的知識,委員會可按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要求提供專業服務。在有需要時,經委員會主席建議並獲行政長官許可,委員會亦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取得技術顧問服務。

在鑑定報告完成前,委員會的調查程式具保密性,期間不得提供與所進行的調查的文書或資料有關的資訊。如利害關係人認為鑑定報告有錯誤、缺漏、含糊不清或前後矛盾,又或有關結論未經適當說明理由,可於十五日內向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行政法規草案主要內容如下:草案建議的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因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過錯違反醫療衛生方面的法規、指引、職業道德原則、專業技術知識或常規作出的醫療行為而損害就診者身體或精神的健康而引致的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服務提供者因向有生命或身體完整性嚴重危險的人提供緊急醫療救援而引致的損害賠償責任;按保險合同條款,因保險事故賠償而引致的訴訟費用、律師服務費及其他開支。同時,草案亦訂定不屬保險承保範圍的各種情況。

草案以附表形式訂定保險金額下限。如屬自然人醫療服務提供者,按其醫療專業的分類,分別為澳門幣五十萬元、一百萬元和二百萬元;如屬法人醫療服務提供者,則按醫療服務的性質及在其場所的自然人醫療服務提供者的人數,由澳門幣一百萬元至二千萬元不等。

保險合同須根據統一保險單的規定及條款訂立,但投保人與保險人可藉訂立保險任意條款擴大承保範圍或提高保險金額。保險合同為期一年。如醫療服務提供者遭至少三個保險人拒絕訂立合同,可請求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接受合同的特別條件。對於行政法規生效之日已生效的醫療服務提供者民事責任保險合同,草案建議自動與現訂定的規定相配合,但保險人有權收取應收的附加保險費。

澳門金融管理局及衛生局分別負責監察保險人及醫療服務提供者對行政法規的遵守情況。草案建議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