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貪腐高官如何量刑?

近日,各地司法機關迎來了一輪對落馬高官集中起訴、審判的高潮期。

在剛剛過去的這個國慶日前後,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中國科協原黨組書記申維辰、海南省原副省長譚力、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金道銘等4人先後被判處無期徒刑;濟南市委原書記王敏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另有河北省委原書記周本順,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樑被檢方提起公訴。

而在這輪起訴、審判中,最受關注的無疑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來的第一例終身監禁判決。

10月9日,河南安陽中院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死刑、緩刑二年執行。該判決同時明確,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據《中國新聞週刊》記者統計,中共十八大後落馬的100多名副部級以上高官中,迄今已有32人獲刑,其中1人被判處死緩,9人被判處無期徒刑,22人被判處5到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23人已受審但尚未宣判。

受訪的刑法專家和反腐學者認為,從上述官員的判處結果看,對貪污賄賂犯罪,不再單純以具體的數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而是將犯罪的情節和數額綜合作為定罪量刑標準。

首例「終身監禁」

於2014年8月29日落馬的白恩培,曾擔任過青海省委書記、雲南省委書記等要職。河南省安陽中院的判決書顯示,白恩培利用這些職務身份,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收受財物,共計近2.47億元。

這一受賄金額,也刷新了省部級以上高官貪腐的新紀錄。

此前,廣西柳州中院在審理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時,公訴機關曾指控朱明國收受各項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1億餘元,另有9104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涉案金額高達2.3億元。

不過,朱明國一案至今尚未宣判。在已判刑的省部級以上高官中,受賄金額最高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書記周永康。天津市一中院的判決書披露,周永康及其家人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1.29億元。

除了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外,白恩培還有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司法界認為,白恩培此次成為十八大後量刑最重的落馬高官,與其涉案金額巨大有直接的關係。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趙秉志就此撰文說,根據相關法律條款,受賄金額在300萬元以上就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理論界傾向於掌握的可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受賄數額是1億元以上,」趙秉志表示,「而白恩培受賄數額達2.4億餘元,為近年來此類案件所罕見,可以說是創下了我國迄今查處的貪污、受賄犯罪的數額紀錄,其完全具備了受賄罪適用死刑要求的數額特別巨大的條件。」

《中國新聞週刊》記者注意到,在十八大後落馬的省部級以上高官中,受賄金額超過1億元的,除白恩培外還有7人,其中已獲刑的有周永康、萬慶良,但兩人都沒有判處死刑,被判無期徒刑。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告訴《中國新聞週刊》記者,這是因為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復核權後,中國開始推行少用慎用死刑的司法原則。

事實上,在最高法收回死刑復核權之前,屢有落馬貪官被處以死刑。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傑均被執行死刑;2004年,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被執行死刑;2007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被執行死刑。

「貪污賄賂犯罪屬於非暴力犯罪,司法實踐中的一條規則是‘不見血,不流血。」阮齊林說,「十八大後的落馬官員未現死刑立即執行,體現出的正是我國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但判處死緩後,如果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落馬官員仍可借助減刑、假釋程式逃避刑罰。針對上述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了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增設終身監禁的《刑法修正案(九)》,並於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這一修正案,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解釋說,對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特別是其中本應當判處死刑的,根據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法減刑為無期徒刑後,採取終身監禁的措施,有利於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服刑期過短的情形,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2016年4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併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而定;終身監禁一經作出應無條件執行,不得減刑、假釋。

法律界認為,終身監禁作為《刑法修正案(九)》在我國刑法中新增設的針對嚴重腐敗犯罪適用的,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一般死緩之間的刑罰執行措施,被賦予了替代死刑立即執行和嚴肅懲治嚴重腐敗犯罪之雙重功能。

白恩培此次獲刑,也成為首個被判終身監禁的省部級落馬高官。

北京航空航太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潔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在接受《中國新聞週刊》記者採訪時表示,在限制、慎用死刑的大背景下,白恩培被判處終身監禁刑具有警世意義,堵住了巨貪「越獄」之路。

「作為我國適用終身監禁的第一案,白恩培案意義非同尋常,」任建明說,「既起到了很好的威懾作用,也對今後審判貪官具有標杆效應。」

白恩培案判決後僅8天,河北省保定中院即判處同樣受賄超2億元的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死緩,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判罰不再「唯數論」

這輪審判過後,十八大後落馬省部級以上官員中被判刑的高官已增加至32人。

這32人中,除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犯怠忽職守罪外,其餘31人均犯有受賄罪。童名謙也因此量刑最輕,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上述貪腐高官涉案金額從幾百萬到上億元不等,量刑也基本與涉案金額成正比,即貪腐越多,量刑越重。

比如,在判有期徒刑的22人中,獲刑最高的中石油原副總經理王永春(20年)和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郭永祥(20年)也是涉案金額最高的兩人,均超過了4000萬;而涉案金額較少的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安眾(810萬)和陝西省政協原副主席祝作利(854萬)刑期較短,分別是12年和11年。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除上面提到的周永康、萬慶良、譚力、金道銘、申維辰外,還有郭伯雄、令計畫、劉鐵男和王素毅。其中,王素毅也是十八大後落馬省部級官員中首位獲刑的高官,其受賄金額為1073萬餘元。

阮齊林告訴《中國新聞週刊》記者,將涉案金額作為主要的判罰依據,裁量貪腐官員的刑期,在學界通常稱之為「唯數論」。「但這種情況,在《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後已經有所改變。」

據阮齊林介紹,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精神,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裁判正從「唯數論」,轉變為越來越強調數額加上情節的綜合因素考量。

「數額是法院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在審理受賄案件時,法庭還要考慮當事人有沒有索賄、有沒有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有沒有立功等等因素。」阮齊林說。

《中國新聞週刊》記者注意到,公安部原副部長李東生(有期徒刑15年)、江西省原副省長姚木根(有期徒刑13年)、海南省原副省長冀文林(有期徒刑12年)等,涉案金額雖然巨大(都超過2000萬元),但均獲從輕、減輕處罰。

李東生「案發後,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多起犯罪事實,積極退繳其個人所獲贓款贓物」;姚木根「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主動交代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冀文林「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全部受賄事實,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構成自首和立功」。

在這29名貪腐高官中,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受賄金額最少(283萬元),但量刑卻相對較高(有期徒刑17年)。

福州中院的判決書顯示,陳柏槐同時犯有濫用職權罪,違反國有資產和土地管理有關規定,徇私舞弊,非法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6.1億元)。值得注意的是,陳柏槐也是十八大後落馬官員中唯一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提出上訴的高官。

除了已獲刑的32名「大老虎」外,據《中國新聞週刊》記者統計,還有23名落馬高官已「過堂」,等待宣判。

這23名待判貪官,涉案金額超過億元的有4人,分別是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受賄1.41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0.9億)、山西省原副省長杜善學(受賄0.8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0.896億)、河北省委原秘書長景春華(受賄0.6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0.86億)和西寧市委原書記毛小兵(受賄1.049億)。這些人的落馬時間大多集中在2014年至2015年間。其中,毛小兵落馬時間最早。2014年4月24日,他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今年1月7日,毛小兵受賄、挪用公款一案在甘肅省蘭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不過至今尚未宣判。

(蔡如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