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公務員被究刑責

【本報訊】檢察院消息,初級法院刑事法庭3月9日裁定一名姓羅嫌犯觸犯一項加重侮辱罪,判處入獄2個月15日,賠償受辱民署人員2千元,被告提出上訴。

控方稱,2016年7月5日,三名民政總署人員在關閘廣場執行任務,羅姓嫌犯將煙蒂棄於街上,三名民署人員向被告表露身份,出示工作證,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作票控登記。被告粗言辱罵其中一名民署人員,警告後,被告仍粗言穢語不絕,民署人員報警,警員到場,拘捕被告。

被告在庭上否認控罪,法官宣判後,被告不服,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