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現款出入境料十一月起申報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攜帶現款出入境申報制度,政府建議今年 11月 1日起執行。

委員會主席關翠杏會後表示,政府提交的新文本維持不列明金額,重申法案屬履行國際義務,金額參照國際組織標準,因此毋須列明於法案當中。

關翠杏稱,雙方對此分歧大,政府代表同意條文要清晰,列明行政長官透過批示修改金額時,須根據國際組織標準,委員會表示認同。

政府早前表示,法律實施後,旅客攜帶總值等於或超過 12萬澳門元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時,須使用紅色申報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