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法律制度》(下)

醫療行為存有一定風險,一旦發生醫療事故,需要一套完善的規範和指引來促進醫患溝通,確保雙方合法權益。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是為醫療事故而設的專門法律,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上週本欄為大家介紹了有關何謂醫療事故、醫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內容,今天會繼續介紹有關《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的其他規定。

根據《醫療事故法律制度》設立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具備專業性和獨立性,由七名資深的專業人員組成,當中包括五名醫學專業人員及兩名法律專業人員。委員會負責對是否存在醫療事故進行獨立調查和技術鑑定,無須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亦不受任何干預。

由於醫療糾紛的訴訟並非朝夕能解決,因此根據《醫療事故法律制度》設立的“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讓醫患雙方並不一定要“對簿公堂”,提供訴訟外的途徑,透過調解程序,較短時間內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爭議。

此外,《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的配套法規及指引,亦包括職業民事責任保險、《病歷的記錄、管理、保存及銷毀程序指引》等,從而對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就診者資訊權等作全面規範。隨著《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的生效,藉此更好地以公平、合理及有效的方式處理因醫療事故引致的糾紛。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