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為何喜歡袒護電信詐騙嫌犯?

遣送是侵犯「人權」的「非法擄人」?

2016年4月16日,在馬來西亞電信騙案中涉嫌詐騙大陸民眾的20名台籍嫌疑人被押解回台。在機場驗明身份後,檢察官竟以「欠缺具體犯罪事證」為由,諭令當場釋放。原本應該直接送進大牢的詐騙犯們喜出望外,當晚聚合北頂級豪華夜店狂歡,引起軒然大波。

稍早的肯尼亞電信詐騙案中,45名台籍嫌犯在4月初被遣送大陸,但此事又成為藍綠惡鬥的戰場,綠營怒斥馬英九政府未能盡到護民之責。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將遣送說成侵犯「人權」的「非法擄人」,陳水扁的御用律師顧立雄更深鑽「引渡」與「驅逐出境」的法律牛角尖,將詐騙嫌疑人的遣送爭議上升到「主權」層級。在「人權」與「主權」的叫駡聲中,馬英九屈從壓力,將嫌疑人帶回合灣受審。然而,他們在機場當場釋放的畫面引發巨大民怨:起初袒護詐騙嫌犯的勢力驚見沸騰的民意怒火向自己延燒而來,立即扔掉「人權」與「主權」的大帽子,試圖把烏龍遣返的責任推給「法務部」,法務部長」羅瑩雪在官網上親撰新聞稿,痛斥這些「立委」「操弄民粹」,一篇題為《自己錯了還怪人》的新聞稿刷新了「法務部」新聞稿的點擊率。

事實上,電信詐騙是荼毒臺灣社會多年的元惡巨憝。2016年5月的民調中,臺灣88%的民眾認為詐騙犯量刑過輕,希望法院重判;更有半數以上民眾希望扔掉「人權」與「主權」大帽子,直接將詐騙嫌犯交給大陸相關部門痛懲。

電信詐騙也會「與時俱進」

步向沒落的發達社會,既有強盛時期留下來的財富,又有大量知識份子就業無門,只要法禁鬆弛,電信詐騙就會如燎原之火。電話詐騙在李登輝執政的20世紀90年代開始流行,在政黨輪替的2000年驟然暴增,於2006年達到高峰,一年內立案的電信詐欺案件竟然高達13185件。電話詐騙的迅猛增長,是李、陳執政年代經濟大環境的縮影,這20年間經濟每況愈下,詐騎之風也就乘勢而起。

臺灣幾乎所有人都接過詐騙電話。李登輝執政時手機尚不普及,騙徒必須另闢蹊徑,當時最普遍的騙術是散發偽造的刮刮樂獎券,刮開獎券中了大獎,附帶領獎電話號碼。受騙人興高采烈去電領獎,「客服人員」要求先匯付20%「稅款」,騙得沒有戒心的臺灣社會哀鴻遍野,涉案金額數以十億計。2000年前後,諾基亞3210等經濟型便攜手機問世,各式各樣「中獎」短訊也隨之而來。

因為電話詐騙太好賺錢,詐騙集團迅猛成長,民進黨力推電信自由化,卻給予詐騙者更有利的環境。中獎短訊引起人們警覺之後,電話詐編的騙局更為精密,最有效的一招,莫過於偽裝親朋好友要求打錢救急。近年來,詐騙分子更升格為「檢察官」,一通電話以涉案查封迅猛成長,民進黨力推電信自由化,卻給予詐騙者更有利的環境。中獎短訊引起人們警覺之後,電話詐騙的騙局更為精密,最有效的一招,莫過於偽裝親朋好友要求打錢救急。近年來,詐騙分子更升格為「檢察官」,一通電話以涉案查封財產虛聲恫嚇,經常把被害人嚇得六神無主。

李登輝時代廣設大學教育改革,進一步刺激電信詐騙增長。大批就業無門的知識份子尤其是電子和通訊人才為詐騙集團注入新血,於是電話騙局越來越周全,技術也越來越髙端。據「司法院」統計,詐欺犯竟有九成判刑低於一年。本小、利多、風險低的詐騙犯個個腰纏萬貫。黑道也愛上殺人不見血的電話詐騙,黑白兩道利益糾結,使詐騙集團更難被摧毀。更有甚者,詐騙集團發明到同講閩南話的福建設立機房據點,隔海詐騙臺灣民眾,並帶起大陸詐騙集團。

馬英九上臺之初,「行政院」調查的「十大民怨」,詐騙電話穩居榜首,馬英九通過兩岸合作一度打垮了電話詐騙。員警愈來愈高明,詐騙集團只好將主力遷到大陸。馬英九簽定《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定》,與大陸警方聯手打擊,一時間將詐騙集團打殘。2014年,台灣的詐騙損失金額只有33億元;高峰期2006年的損失金額高達186億元。馬英九曾在2011年親自做了一次隨機民調,發現在場人士在兩岸共同打擊之前曾有接到詐騙電話經驗的有百餘人,而在半年中接過詐騙電話的只有25人。

兩岸司法互助打斷了由大陸向台灣進行電話詐騙之途,卻使兩岸的詐騙集團掉轉槍口,改以詐騙大陸同胞為本業。大陸嚴打電話詐騙之後,詐騙集團又遠遷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乃至肯尼亞,繼續向大陸民眾詐騙。

法官變相成為「保護傘」

早年對輕判詐欺犯的檢討,主要集中在法律規定。臺灣地區《詐欺罪》的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50萬元以下罰金。而對大量行騙的詐欺「連續犯」,法律卻很寬容,其中規定:連續犯同一罪的連續犯,裁判上只科以一罪,刑期最多只能加重到1/2。且特別規定,刑度由一年起跳,最高七年就封頂了。詐欺犯騙兩次最重七年,騙十次最重也是七年。

電話詐欺鬧得天怒人怨的2005年,「立法院」修法廢除了連續犯的封頂條款,改用「一罪一罰」。詐欺犯騙十次判十次,若一次判五年,十次就能累積到五十年。雖然「立法院」還是畫蛇添足,為數罪並罰規定了最高刑期不得超過30年的封頂規定,不能像美國法院判出累計數百年的跨世紀徒刑,但總算也在法律上大幅增加了詐欺的刑度。

法律只是條文而已,重判輕判的權力還在於法官,但臺灣的法官在修法後反而越判越輕。2011年,警方包機押解在印尼等地落網的26名電話詐騙嫌疑人返台受審。檢察官求刑雖重,但台中地院卻只判處集團首腦有期徒刑1年,其餘17人緩刑,8人易科罰金。若認真按照一罪一罰的新規定判決,這些騙人無數的騙欺者應該能判出很多二三十年徒刑,更荒謬的是,臺灣的法官居然變相成為電信詐騙的保護傘。

戒嚴時代的法官,習慣以嚴刑峻法維持社會治安,論罪科刑大都很重。進入20世紀90年代,人權議題被炒作、嚴刑峻法被痛批,這股司法轉型風也深深影響了新時代法官。此外,「司法院」以「折服率」評定法官績效,「折服」就是被告滿意判決不上訴,所以法官普遍從輕判決,讓罪犯滿意。一個習於輕判的法官,績效評核必然年年高分,個人的升職加薪是順風順水的;而一個人心懷公義、以重刑痛懲罪犯的法官,被告人人上訴,折服率低,績效也就低。上訴審的法官也會為了自己的折服率績效,將原本的重判改為輕判,這又會進一步為良心法官績效減分;再者,法官評核不但評核個人績效,還有團體的績效評比,一個老是以重判拉低全法院「上訴維持率」的良心法官,即使能對個人的黯淡前途處之泰然,也會連累同僚。

(霍安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