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超明案維持下月結案陳詞

【本報訊】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控貪污濫權,辯方再要求增加行為證人及延後結案陳詞被拒。終審法院維持本月27日聽取行為證人證詞,控辯雙方於5月11、12日作結案陳詞。

合議庭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昨日表示,關於被告要求增加行為證人及推遲結案陳詞的要求,主案法官在本月20日已決定不批准,對於律師昨日上午再次提更改日期,合議庭不批准,維持主審法官本月20日的決定。岑浩輝稱,明白律師的難處,但法庭亦有法庭的難處,法庭無可選擇。

岑浩輝表示,已收到何超明辯護律師提交的申請,但認為行為證人名單應該一早確認,法庭審理案件時,已多次接納辯方增加證人的要求,行為證人與案件無直接關係,因而拒絕增加。至於延後結案陳詞,何超明早前已曾提出,當時主案司法官認為案件緊急,及嫌疑人被羈押為理由拒絕,合議庭以同樣理由,維持結案陳辭在 5月 11日與 12日。

終審法院昨日續審何超明案涉及聘請王顯娣為顧問的一部分。何超明表示,王顯娣曾參與歐文龍的追贓工作,現任檢察長辦公室顧問胡家偉、檢察官陳錫豪當年負責追贓,兩人都供稱王顯娣不曾參與。

陳錫豪供稱,有一次他向何超明匯報工作,對方表示,王小姐會協助追贓,但只此一句。他說,英國對追贓事宜審慎,與他有緊密直接聯繫,“不可能有第二個人或第二組人加入追贓工作”,英方從未提及除他們小組4人外有其他人參與。

他透露當年追贓遇到澳門商人提出對抗訴訟,令工作延誤,及至工作接近完成,何超明提出放棄向英國追贓,要求將近4億元轉移至澳門重新進行追贓程序,此舉意味他之前所做的工作將前功盡廢,他深感奇怪,認為不值,但不知何超明的用意。澳門向英方追問取回贓款可行性,繼續追贓,最後英方反饋商人放棄訴訟,才得以順利追回近4億贓款。

廉署周姓調查主任表示,檢察院2003年租用獲多利16樓,其中一個單位於2004年轉移至王顯娣名下,3日後王憑此申請投資移民,其時報稱居於氹仔金利達,檢察院曾租用金利達車位。

王顯娣與何超明兄長何超信沒甚交集,之後無償居於何超信名下的南灣半島。相反王除與何超明有多次共同出入境、通話紀錄外,王更早於2005年入職檢察院以前,已用公帑住酒店或買機票。她的學歷也與職位不相稱,在內地僅有財經專科學歷,英語程度四級,水準一般,報稱曾任職的中澳法律事務中心,廉署查無此處。

周供稱,王2005至2006年任職檢察院期間,有54天辦公日不在澳門,其中31日申報公幹,但該年沒提交缺勤或年假申請。隨後第二次任職檢察院的約4年間,有多次辦公日不在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