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後兵役制度的四次重大調整

1955年,由志願兵役制改為義務兵役制

人民軍隊在戰爭年代和新中國成立初期,一直實行志願兵役制,實行這一制度的客觀條件在於,新中國成立前,我黨沒有掌握全國政權,人民軍隊的兵員補充,主要通過政治教育和動員,激發廣大群眾的政治熱情,積極響應號召,自覺自願地參加人民軍隊,不計報酬,長期服役。這一制度對保障人民軍隊的發展壯大,取得民族民主革命的勝利,做出了巨大貢獻。彭德懷曾指出,志願兵制「在中國過去各個革命戰爭時期,對爭取革命戰爭的勝利起了重要的作用,也是在當時唯一可行的優良制度」。

新中國成立後,我黨成為執政黨,人民軍隊成為國防軍,國內環境的變化使在我國推行義務兵役制成為可能。事實上,新中國一成立,我國就醞釀改革兵役制,實行義務兵役制。政協會議共同綱領第23條規定:「准備在適當時機實行義務兵役制。」由於抗美援朝戰爭的爆發,醞釀中的兵役制改革一度停頓下來。到了1953年,全國解放戰爭已經勝利結束,國民黨在大陸的殘餘武裝被完全消滅,抗美援朝戰爭勝局已定,加之從1951年開始執行的國民經濟第一個五年計劃在時間上已經過半,國家的經濟形勢開始出現好轉。在這種情況下,國家開始著手並加快軍隊的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其中的一個重大舉措便是改「自願制」為義務兵役制。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義務兵役制從1956年開始實行,到1957年,人民解放軍基本上完成了由志願兵役制向義務兵役制的轉變。這一時期,除個別單位保留了極少數的志願兵役制士兵外,全軍基本上為清一色的義務兵。兵役法規定的義務兵服役年限為:陸軍3年,空軍4年,海軍5年。義務兵役制的實行,使大批青年特別是有文化的青年應征入伍。兵員文化程度的提高,適應了軍隊武器裝備的更新和軍事訓練水平的提高,促進了人民解放軍正規化、現代化建設。同時,由於義務兵的服役期限較短,兵員的輪換周期加快。這樣不僅為國家經濟建設輸送了大量的人才,而且有效地提高了後備力量的質量,從而有利於國家實現寓兵於民的國防發展戰略,以便集中有限的財力、物力發展經濟。

1984年,開始實行「一個主體,兩個結合」的兵役制

義務兵役制實行的20多年間,盡管國防和軍隊建設曾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干擾破壞,但仍有較大的發展。進入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後,隨著我國國防科研和兵器制造水平的提高,大量技術含量較高的國產武器裝備部隊,大幅度提高了部隊的現代化水平。士兵需要學習和掌握的軍事技術越來越復雜,許多關鍵技術崗位的士兵因服役期較短而難以勝任工作,軍隊建設和作戰需要與義務兵役制之間的矛盾日益顯現出來。針對這些矛盾和問題,時任中央軍委副主席兼總參謀長的鄧小平在1977年的一次軍委會議上首次提出了實行「輩子兵」的設想。1978年3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作出了《關於兵役制度問題的決定》,改單一的義務兵役制為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同年11月,中央軍委頒發了《中國人民解放軍部分義務兵改為志願兵的實施辦法》,其中規定:義務兵超期服役滿5年後,本人自願申請,經批准可以改為志願兵,第一批從1979年春季退伍的義務兵中選改。從此,我軍的兵役制度,開始進入了以義務兵為主體、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階段。關於義務兵的服役年限,1965年規定為陸軍4年,空軍5年,海軍6年。1967年,改為陸軍2年,空軍3年,海軍4年。從1978年起,義務兵服現役年限分別為: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兵役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根據法律規定,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義務,超期服現役滿5年的義務兵,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改為志願兵,繼續服現役;退出現役的士兵和軍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條件的公民,在規定的年齡內服預備役;民兵組織既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又是預備役人員的基本組織形式。新的兵役法又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

這種以義務兵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制度,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義務兵是我軍的主要成分,志願兵僅佔士兵總數的10%-15%左右,對士兵結構沒有產生太大影響;第二,志願兵役制以義務兵役制為基礎,志願兵不是直接從社會上招募,而是從義務兵中選改,義務兵是志願兵的主要來源。實行這一制度的客觀原因在於,當時我軍建設總體上仍處於現代化建設的初級階段,專業技術兵特別是比較復雜的專業技術兵在士兵中所佔的比重較小,尚沒有大幅度增加志願兵數量的需求。而已經實行多年的義務兵超期服役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義務兵服役期限短與保留專業技術骨幹之間的矛盾。後來的實踐証明,在當時條件下,堅持以義務兵為主體,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既保持了義務兵役制的優點,又彌補了它的不足,兩種制度相得益彰,較好地適應了當時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的需要。

1998年,實行「兩個結合」的兵役制

新中國兵役制度的第三次重大調整開始於1998年。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此次兵役制度的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4個方面:一是刪除了「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提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二是縮短了義務兵服役期限,將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並取消超期服役的規定;三是改革了志願兵服現役制度。將志願兵一次性選改和退出現役的規定,改為志願兵實行分期服現役制度,調整了志願兵服現役的期限,服役達最高年限者可享受退休待遇,並規定「根據軍隊需要,志願兵也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法國《費加羅報》曾載文稱:「中國實行士官制度,開辦士官學校,是中國七大改革之一。」士官分為初級、中級、高級,服役共分6期,第一期、第二期各3年,為初級士官;第三期、第四期各4年,為中級士官;第五期5年,第六期9年以上,為高級士官。高級士官與團職軍官的待遇基本相同,並可終身服役,直至退休。在我軍歷史上還首次出現了女士官。四是完善了預備役制度,調整了士兵預備役分類對象,增加了一類士兵預備役的技術含量,明確了民兵預備役人員參訓的時間、內容和要求。

擴大士官的選取範圍,是上世紀末我國兵役制度的重大改革,從此,義務兵和志願兵的數量在軍隊中再沒有主次之分,甚至在某些特種部隊中,志願兵的比例還要超出義務兵。《兵役法》規定:服役達一定年限的志願兵可享受家屬隨軍、退休等待遇,大大增強了志願兵的職業性質。通過這一次調整,更多的技術骨幹和基層骨幹被保留下來,部隊的整體素質得到加強;同時志願兵的選改和退役機制得以明確,激勵和制約機制更加完善,我軍的志願兵制度變得更為成熟,為鍛造一支士氣高昂、專業技術過硬的士官隊伍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也更適應軍隊現代化建設長遠發展的需要。

2008-2011年,調整兵員征集主體,深化士官制度改革,修改完善兵役法

長期以來,我國兵員征集的主體一直是農村和城鎮待業青年,文化程度普遍不是很高。隨著新時期部隊信息化進程的不斷加快,這一現狀與部隊對高素質兵員需求急劇增加的矛盾日益突出。與此同時,隨著高等教育大眾化,大學畢業生走進兵營服義務兵役也有了堅實的基礎。因此,2005年10月底,國務院、中央軍委冬季徵兵令宣布:全面開展征集在校大學生入伍工作。在2008年徵兵令中,第一次明確將兵員征集的主體,由農村和城鎮待業青年調整為各級各類院校應屆畢業生。2009年我軍更是首次大規模從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中直招士官,至年底共征集了13萬名高校畢業生入伍服義務兵役。目前,從高校畢業生中大規模征集兵員已經成為我軍兵員補充的常態。新形勢下兵員征集主體的調整,邁開了我軍向教育要人才的新路子,有利於優化兵員結構,加強軍隊信息化建設。

隨著人民軍隊職能任務的拓展和軍隊改革的深化,士官隊伍建設還面臨著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迫切需要通過深化改革解決。2009年7月,中央軍委頒發《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並於當年底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這是對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後的又一次重大政策制度調整。改革包括7個方面:第一,增加了高技術專業士官編制,將士官編制擴大到近90萬人。第二,調整了士官結構比例,取消原先士官服役分一期至六期的做法,增加了中、高級士官數量,減少了初級士官數量。 第三,調整了士官軍銜制度,將士官軍銜由現行6個銜級調整為7個銜級,初級士官軍銜稱謂為下士、中士,中級為上士、四級軍士長,高級士官為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第四,改進了士官選拔辦法,逐步擴大從地方院校大專以上畢業生中直接招收士官數量,建立選取高級士官專家評議制度。第五,完善了士官培訓體系,新任或晉升士官都要進行資格培訓和升級培訓。第六,健全了士官管理體系,建立有條件的全程退役制度。第七,調整了士官工資待遇,提高中級士官基本工資,調整士官津貼補貼。這些舉措,對於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士官人才隊伍,加強我軍核心軍事能力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加快推進,我國兵役制度中征集高素質兵員難和軍隊吸引保留人才難的問題愈發突出。為解決這些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兵役法勢在必行。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這一次兵役法適當調整了兵員征集範圍,刪去了現行兵役法關於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可以緩征的規定,規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征集年齡可以放寬至24 周歲。同時,規定大學畢業生入伍後表現優秀的,可以直接提拔為軍官。大學生入伍後,可以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出現役 2年內允許復學,復學後參加國防生選拔或者畢業後申請擔任軍官的,優先錄取;將兵役登記時間從現行兵役法規定的每年9月30日提前至6月30日,以便與大學生畢業時間及普通高校招生的時間銜接。此外,兵役法還增加了軍人基本待遇的規定,完善撫恤優待政策。修改後的兵役法規定:國家保障現役軍人享有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待遇。現役軍人的待遇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現役軍人享受規定的休假、療養、醫療、住房等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現役軍人的福利待遇。

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兵役制度通過不斷調整、改革和完善,適應了我國安全與防務的要求,滿足維護了國家安全和完成多樣化任務對兵員補充的需要,推動了武裝力量的不斷協調發展,在國防和軍隊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新世紀我軍現代化建設的進一步加速發展,新的兵役制度也必將在其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錢立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