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規定非指定地點 禁止擺放圖文宣傳物品

【本報訊】選管會提醒候選名單張貼圖文宣傳品時,須符合第 1 ∕CAEAL∕2017號指引第4點關於圖文宣傳品定義及4類指定張貼地點的規定。

選管會已提供19個競選活動場地,讓各候選名單進行競選宣傳,進行活動期間,這些地點被列作可張貼圖文宣傳品。在其他地點包括街道上進行非集會性的競選宣傳時,不能張貼及不能以任何形式把圖文宣傳品固定擺放,包括易拉架及旗幟,以符合該指引對張貼圖文宣傳品的定義及要求。

第 1 ∕CAEAL∕2017號指引第4點規定,圖文宣傳品的張貼包括以公眾能清楚看見的方式設置的海報、候選人圖片、招牌、壁報、 宣言、告示及任何其他競選宣傳工具;同時亦列出4類指定張貼地點。

另外,選管會重申,選管會沒發出任何訊息呼籲選民投票給特定的候選名單。競選宣傳期間,選管會不會為任何候選名單宣傳, 選管會提醒候選名單及其支持者,不得以選管會的名義作任何競選宣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