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造謠本身就是保障言論自由 陳觀生

本澳自“天鴿”風災當日起,謠言特別多。政府部門7日內至少發出13項澄清闢謠,內容廣泛,如「澳門有疫區」及「解放軍打死人」等。司警幾度呼籲任何人切勿製造或散播謠言。保安司司長黃少澤透露,其中發出解放軍殺人謠言的造謠者是從美國把資訊發至香港,期間經過多個國家的伺服器,事件非常嚴重,絕對是造謠,有意貶低和攻擊解放軍,警方會繼續追查。澳門居民享有言論自由,《基本法》規定,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每個人均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可是,濫用言論自由,批評他人時故意或過失地踰越了應守的界線,一旦侵害了他人名譽,便有可能惹上官非。而在發生災難之時編造謠言,擾亂社會更是本澳社會難以容忍之事。懲處造謠與言論自由的界線十分清晰,從法律角度來看,打擊造謠本身就是保障言論自由。

本澳社會難容忍造謠者

澳門司警日前公佈,拘捕一對分別73歲及68歲的周姓兄妹,兩人上週六(26日)在手機聊天軟件WeChat收到他人發送的不實資訊,指「筷子基某停車場發現五具屍體、當局封鎖消息」,翌日晚上開始在至少6個聊天群組,以及30個私人對話中轉發傳播,涉嫌觸犯「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司警強調正繼續追查資訊來源,如罪成,最高可判6個月徒刑,或科處240日罰金。

此外,澳門警方又指,有人在網上討論區惡意造謠聲稱「駐澳解放軍將澳門居民毆打致死」,警方對有關惡意造謠行為予以嚴厲譴責,將進行調查,而司法警察局澄清有關言論全屬虛假,呼籲市民切勿轉載,否則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黃少澤更透露,發出解放軍殺人謠言的造謠者是從美國把資訊發至香港,期間經過多個國家的伺服器,事件非常嚴重,絕對是造謠,有意貶低和攻擊解放軍,警方會繼續追查。

上述事件,都引起社會極大關注。可以說,自風災後澳門政府除了救災,做得最多是澄清謠言。自風災當日起,政府部門7日內至少發出13項澄清闢謠,內容廣泛。筆者列出部分如下:

8月24 日,網上有傳言表示,本澳將出現分區停電情況,澳電表示,網上不斷傳出本澳再停電的謠言,澳電強調現時本澳電網穩定,呼籲市民不要相信非電力公司官方發出的資訊,官方資訊會在網站及社交網站上發布。

8月25日民防中心消息:接獲衞生局通知,針對社交媒體宣稱當局把下環街和司打口劃為疫區的謠傳,衛生局澄清,沒有將澳門任何地方列為疫區,而是鑑於部分地區垃圾難以在短時間內清理,故首先(8月24日)派員對有關區份進行緊急滅蟲消毒措施及向居民派發傳單,而為減少颱風“天鴿”過後的傳染病風險,衛生局亦將陸續到其他地區進行滅蟲消毒的措施及向市民派發傳單。衛生局同日亦澄清網上傳言山頂急診部多人因搶救死亡個案急增實屬謠傳。

8月27 日社交平臺流傳珠海在颱風“天鴿”來襲期間排洪。政府發言人辦公室澄清,澳門特區政府沒有收到有關珠海在颱風“天鴿”來襲期間排洪的信息。特區政府呼籲市民,切勿輕信及傳播謠言。

8月31日社工局表示,留意到社交媒體傳出颱風“天鴿”遇難者家屬身亡的消息,隨即派員瞭解,並非事實。社工局呼籲,任何人切勿製造或散播謠言,否則可能負上刑事責任。

對於這些謠言,司警局表示,網上流傳有人在颱風中失蹤、遇溺,以及有人趁機入屋打劫,再停電和停水等謠言,局方提醒市民切勿誤信、造謠,以及勿傳播相關謠言,並應留意政府發放的訊息,切勿造謠及轉載未經證實的消息,否則可能涉及犯罪。黃少澤指,謠言對市民影響程度非常高,造成人心惶惶。他指出,風災當日出現眾多謠言,在史無前例艱難救災同時,執法部門需耗費精力闢謠,反問從社會和良心角度是否值得每人思考。他表示,警方的拘捕行動毫無疑問是為了維持社會穩定,因謠言令人心惶惶,對社會造成傷害。

特區政府打擊造謠,維護社會穩定的行動得到本澳社會的普遍支援,甚至平時喜歡和政府官員“打對台”的民主派也認為發布和分享毫無事實根據的謠言,對社會復甦百害而無一利。不過,他們在這次風災謠言中也受波及,如有多個網上群組稱某民主派團體發起集會悼念風災死難者,但該團體澄清,團體從未成立任何以「天鴿風災、資源求助」為名義的網上群組;亦從未計劃於當日發起任何集會。該團體負責人又指,由於現階段尚未完全恢復社會正常秩序,為免對救災人手造成壓力,不宜發起大型集會或遊行,強調「當前線公職人員、團體和市民義工努力支援善後工作之際,發布和分享毫無事實根據的謠言,對社會復甦百害而無一利」。

謠言止於智者更要止於法治

特區政府多次呼籲,製造或散播謠言,否則可能負上刑事責任。按澳門法律,如有人在公共管道發表失實言論,「以政府之名,或帶有官方或權威色彩」,而內容帶有誹謗成分,致澳門公權力受侵犯,即有可能犯法。按法例,即使轉發言論者亦有責任確保內容真偽。

司警拘捕風災造謠者時稱,他們涉嫌觸犯「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司警強調如罪成,最高可判6個月徒刑,或科處240日罰金。有本澳法律學者指出,有關法例為時已久,「但檢控好少,過去10多年每年不多於5宗」。

謠言亦稱流言、蜚言、讕言。一般的看法,會認為謠言是一種據稱是真實但缺少證據的資訊。換言之,謠言牽涉到的是未經可靠來源證實的訊息,但我們可以更精確的說,是一種人與人之間,口耳相傳,但缺乏可靠證據支持的陳述或信念。

在中文語義中“謠言”具有貶義性,往往不是依據事實,而是憑空想像或根據主觀意願刻意編造的傳言,製造這種傳言的行為被稱作“造謠”,傳播這種傳言的行為被稱為“傳謠”。由於謠言產生的根基不是以事實為依據,其真實性無從談起,謠言往往會被真實的資訊所揭露。

在網路如此普及的今天,網路謠言無處不在,網路上的任何風吹草動,都可能對不穩定的社會形勢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如何加強對網路謠言的治理,已成為各國刻不容緩的一項任務。為此,各國大多以法律手段來處理謠言。

如美國,美國國會及美國政府先後通過了《聯邦禁止利用電腦犯罪法》、《電腦犯罪法》、《通訊正當行為法》、《兒童互聯網保護法》等約130項相關法律、法規,對包括謠言在內的網路傳播內容加以規制;在中國大陸,2013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公佈,內容是:“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流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詳細刑法入罪細節參見兩高明確網路誹謗資訊被轉發達500次可判刑;在香港,香港擁有充分的言論自由,同時沒有報禁,港府沒有壟斷媒體,出現謠言時,主要是權威部門或人士及時發聲,同時也靠各種媒體的及時追蹤報導,澄清事實;在臺灣,臺灣刑法第310、313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或散佈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在韓國,2008年韓國《電子通訊基本法》規定,“以危害公共利益為目的,利用電子通訊設備公然散播虛假資訊的人,將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繳納5000萬韓元以下罰款”;在日本,日本有“網路謠言編造罪”和“參與編造罪”,對造謠人處最高3年監禁以及罰款。在德國,德國實施“網頁內容審核”,主要政府部門是:內政部下屬的聯邦刑警局;家庭部下轄的“青少年有害媒體審核署”;在法國,法國法律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煽動社會動亂、煽動種族歧視、損害他人名譽、侵害他人隱私、鼓動和推介反社會道德、不實廣告宣傳等行為均要受到法律制裁,最高可被判處3年徒刑和4.5萬歐元的罰款”;在印度,印度的《資訊技術法》規定:“在網上散佈虛假、欺詐資訊的個人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對故意利用電腦技術、破壞國家安全或對人民實施恐怖主義行為者,可判處有期徒刑直至終身監禁”。同時,印度政府監控facebook和twitter,要求網路運營商協助刪除非法內容,包括煽動民族仇恨、威脅國家團結與公共秩序。

由此可見,各國政府對於當前日益氾濫的網絡造謠、炒作等違法犯罪行為,大多明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等相關犯罪的入罪標準、行為模式和量刑規則,從此達到打擊網絡犯罪「罪刑法定」。

清晰打擊造謠與言論自由界線

所謂“謠言”,是“不符合實際的傳言”,可是將傳播謠言寫入刑事罪名,卻會產生很多問題。人都在社會交流中,就必然傳遞消息,消息大多並非親身經歷,而是看來聽來的二手三手消息。所以,保證自己過去沒有,將來也不會“傳播不實消息”的人,是不存在的。大多數人在向他人轉述時,至多根據邏輯合理程度或現實可能程度作出經驗性猜測判斷,但是誰也做不到保證“真實”。你不可能在轉述以前都去調查確證,事實上有很多事過境遷已經無法確證,但我們還是每天都在傳播。這裡面,無疑有很多轉述消息是“不實”之詞,是在“傳播謠言”。如果如此“傳播謠言”就能入罪,每個人都可以抓起來審一審,沒有一個是清白的。而且這樣的話,政府很容易被攻擊為“打壓言論自由”,很多簡單的事情會因此政治化而變得複雜。

所以,很難在其他法治國家的刑法裡找到“傳播謠言”的罪名。“謠言”作為一種言論,不能因其內容“不符合事實”就能入罪。大多國家憲法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並沒有把內容“符合事實”作為受保護的先決條件,因為法律不可能對人要求做不到的事情。傳播內容不符事實的消息,也是一種言論,原則上也受憲法和法律保護。但是,這並不是說,任何言論都受法律保護,說話可以完全不負責任。有些發言者必須負刑事或民事方面的法律責任,不屬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範圍。那麼,什麼樣的言論可以入罪呢?這是一個需要非常謹慎審視的問題。

美國司法制度對這一問題的答案,探討了很多年,雖然與本澳法律體系不同,但可以給我們作一個參照。美國最高法院很早就在判例中指出,公民的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有些言論不在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內。言論是否受法律保護,要看其“時間,地點,方式”。最高法院的經典例子是,在坐了很多觀眾的劇場裡大叫“著火啦”,這樣的言論不是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有可能被判為一種刑事犯罪,因為它會引起混亂,危及他人生命。那麼,什麼樣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是不可以的呢,這很難預先一一列舉,而必須就每個個案來考察判斷,其標準是,此言論是否會引起“清楚和現實的危險”。傳播一種消息是否合法,關鍵不在其內容是否“符合真實”,而是在於傳播這種消息的後果,以及傳播者的動機。如果傳播不會引起立即的危險,沒有造成對社會和他人的傷害,如果不能證明傳播者有惡意誹謗詆毀他人的動機,那麼,傳播這樣的消息就是合法的,就是受憲法和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在這樣的標準下,即使傳播的消息內容不符合真實,或者不完全真實,或者真實性無法確定,傳播仍然是合法的,不必擔心員警來拘留你。

沒有法律,便沒有自由。任何權利都是有邊界的,網絡言論亦是如此,毋庸置疑。由於立法技術的局限性和網絡自身的模糊性,要通過高度概括的方式,從紛繁複雜的網絡中釐清哪些屬於合法行為、哪些行為涉嫌違法、哪些又構成犯罪,絕非易事。從理論上來說,法律一方面打擊犯罪行為,另一方面也制約公權力。因此,本澳在打擊造謠違法行為的同時,要有法治思維限制公權力,保障言論自由。也就需要做到:一是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在法律上,要明確對某個網絡行為是否屬於犯罪給予確定性的法律評價。如明確認定謠言的三種行為方式,即捏造並散佈、篡改並散佈以及明知虛假事實而散佈,在高度概括了現實情況的前提下對「不明知」被入罪的可能進行了法定排除,實現歸責上的主客觀相統一;從謠言信息的點擊、瀏覽、轉發的次數或行為後果或主觀惡性等方面,具體化說明瞭構成造謠「情節嚴重」之多種情形。應明文規定屬於公罪案件範圍的情形,杜絕了因不確定、不清晰導致的社會不安和無所適從,彌補本澳刑事法律在對待新型網絡犯罪問題上的相對滯後,使得治理網絡問題的法律系統更加完備,實現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在懲治網絡謠言問題上的無縫、系統銜接。二是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釐清了公民表達權、監督權的法律邊界。肅清網絡謠言,為的是要暢通言路,防止「因噎廢食」堵塞民聲。將打擊的矛頭直指虛假信息,並主動將對真實信息的侵犯行為也納入了打擊對象,最大限度保障了《基本法》規定的表達權、監督權得以實行。注意側重考量行為人的主觀故意程度,將打擊網絡資訊的範圍局限於經過捏造、篡改的帶有誹謗、敲詐、煽動等內容的不實、虛假資訊,對真實資訊甚至部分內容失實且缺乏主觀故意的資訊給予了很多的包容、寬容。在犯罪的構成要件上強調「明知」,使得一些網友的「無心之失」免受處罰,更有助於網民大膽行使言論表達自由。在入罪門檻上,應設置非常嚴格的條件,比如傳播數必須達到的較大數量,力爭「懲罰少數,教育多數」,實現個別懲罰與普遍預防相結合。其三,始終堅持科學嚴謹的態度,體現公權力的謙抑和自我控制。對於網絡謠言的打擊更多限定於傳統的侮辱罪等罪名,防止濫用刑罰手段。刑罰權的發動被局限在必要的範圍,需體現公權力在言論自由面前的謙抑和自我約束。

雖然有聲音認為,災後謠言特別多,與特區政府資訊發佈不透明、甚至封閉有關,如果政府準時發布死傷和失蹤人數,謠言便無法傳播。不過,筆者認為澳門特區政府在今次風災應對謠言中的表現是比較成功的,基本做到在謠言剛產生就第一時間進行澄清,令大部分謠言都未產生很大的不利影響。

因此,總結經驗可見,一個值得思考的角度是,如果你想要盡可能減少不真實的謠言,那麼只有一個辦法,就是造成一個資訊暢通的環境,尤其是政府機構有責任及時公告真實情況。如在突發災害面前普遍出現不實資訊流傳,需要檢討的是,政府是否滿足了民眾的知情權,而不是去處罰在災難臨頭的刺激下傳遞消息的民眾。在這方面,香港政府也是值得本澳學習的。在香港的政治生態下,作為手握公權力的官員,多有一顆謙卑、寬容的心。當他們不慎被謠言纏身,有些確為輿論合理的懷疑,有些就是無中生有的抹黑,但官員往往息事寧人,多以出面澄清告終。其實,官員個人擁有維護自己權益的訴訟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中,這樣的案例少之又少。

可見,謠言並不可怕,處置可以簡單而有效,權威部門或人士及時發聲,是消除影響、澄清謠言最關鍵的一招。在開放的資訊平臺,輿論有自清功能,權威聲音一出,謠言多會銷聲匿跡。而對於並非故意和惡意的造謠者及傳謠者,可多抱有寬容態度,很多謠言出爐事出有因,且存在民眾關切、疑慮之處。故意和惡意的造謠,法律就应该高悬达摩斯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