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談判上的中美交鋒

  20世紀90年代初,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就《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進行談判,由38個國家(後擴大為61國)組成「禁核試特委會」,分成兩個工作組負責各項條款的談判。談判過程,幾乎就是中美兩國的爭鋒相鬥﹗

「紅燈方案」,和「綠燈方案」交鋒

眾所周知,根據美、俄、英、法、中5個核大國的共同經驗,如果沒有核武器爆炸試驗,便無法生產有威力或有作戰能力的核武器。也就是說,為了發展核武器,就必須搞核子試驗。當時,鑒於第二代核武器已發展完畢,美國和俄羅斯已在90年代初期相繼宣佈停止核子試驗。隨後,英國也正式宣佈停止核子試驗。

從主觀上而言,美俄兩家並不是不想發展第三代核武器。一是因試驗次數多(美國約1000餘次,俄羅斯或前蘇聯約800餘次);二是費效比(所需費用與效果之比)很不合算,終作罷論。考慮到大國關係的改善,美俄兩國聯手,極力推動全面禁止核子試驗。

英國別無選擇,只能聽美國的。而最需要試驗的就是法國與中國。因為中國僅進行了40多次核子試驗,法國則只有過8次核子試驗。所以,毋庸置疑,「全面禁核試條約」談判從一開始,美國就有針對中國的企圖。為了對中國等國保持並鞏固核優勢,《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對美國而言,就顯得非常重要和迫切了。

1995年3月,外交部國際司副司長沙祖康被任命為中國常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和瑞士其他國際組織副代表、特命全權裁軍事務大使。出任《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談判中國代表團第二任團長。

在制定「核查」程式方面,中美兩國大使唇槍舌劍,針鋒相對到了1996年6月,《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的談判進入如何實施核查的階段。「核查」中最敏感的一種核查方式就是「質疑性核查」。在「質疑性核查」問題上,具有很大的對抗性。

為了有效維護第三世界國家的正當權益,防止有關國家濫用「質疑性核查」權,中國政府一直主張:須經核查執行理事會成員國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方能進行,這即是所謂「綠燈」方式。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則極力主張「紅燈」方式。也就是說:除非在24小時之內,核查執行理事會成員國有四分之三多數反對,否則立即實施核查。

實際上,這種「紅燈」方式只要某大國提出對任何一個國家進行核查,都能如願以償。因為在24小時裏,被質疑的國家無法在51個理事國中聯繫到四分之三國家的反對,恐怕連打個電話都來不及。「四分之三紅燈方案」等於美國隨時隨地可以去質疑核查他想核查的國家。

最初的談判中,在中國代表團的堅持下,美國同意將「四分之三多數」的「紅燈」方案減少到「三分之二多數」的「紅燈」方案。沙祖康斷然拒絕。最後,美國又提出「二分之一紅燈方案」,沙祖康照樣拒絕。

「綠燈」方案意味著欲實施核查國家,要獲得二分之一的支持核查;而「紅燈」方案則是被質疑核查的國家要取得二分之一國家的反對核查。最後,美國又讓了一步,將「二分之一紅燈方案」改成「二分之一綠燈方案」。但是,沙祖康還是堅持「三分之二多數」的「綠燈」方案毫不鬆動。至此,談判完全陷入了僵局。

「美國人很聰明,51個執行理事會成員國,美國還是有可能拉到26個國家來支持他的綠燈方案,因為西歐、東歐國家都會支援美國,而第三世界有些國家也會追隨支持,但是要撈到28、29乃至30票以上是非常困難的,所以,他們絕對不答應中國的「三分之二綠燈方案」。

中方拋出的「錦囊妙計」

之後,錢其琛副總理兼外交部長也借赴雅加達參加「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會議」之機,約見美國國務卿克里斯多夫,鄭重表示:中國要求繼續談判,《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不能不加修改就通過。美國人終於鬆口,同意恢復談判。

1995年5月11日,聯合國《防止核武器擴散條約》的審議和延長大會經過激烈的談判與討價還價,決定無限期延長該條約。但是,在無核國家的強烈要求下,同時還通過了包括「核不擴散和裁軍的原則與目標」在內的兩項決議。上述決議中有一項重要內容,即:在不遲於1996年底,談判達成《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現在,美、俄、英、法已先後表示同意「禁核試條約」草案可不加修改通過,只有中國一家還在死死頂著。而談判的時間表上只有短短的幾個月,因而,此番只能成功,不許失敗﹗

參加會議的共有61國代表團。可是,事實是只有中美兩家在談判。成千上百的各國代表們都是「作壁上觀」的主兒,每天看著、聽著萊德加(美國裁軍事務大使)、霍勒姆(美國軍控署署長)與沙祖康唇槍舌劍,激烈地「討價還價」。

沙祖康帶了兩位將軍與以萊德加、霍勒姆為首的包括一大幫專家在內的美國代表團周旋。「你們提的是26票(即二分之一綠燈方案),我是三分之二綠燈方案。」在最關鍵的時候,沙祖康笑吟吟地對萊德加開了腔,「現在我提個折衷方案,我們各讓半步,如何?」「你說說看。」沙祖康不慌不忙地掏出了蓄謀已久的「錦囊妙計」:「30票。」

萊德加說:「按照國際法,要麼是三分之二,要麼是二分之一,哪里有既不是三分之二、又不是二分之一的30票?沙大使,這不符合國際法慣例啊﹗」

「怎麼沒有根據?你看過《聯合國憲章》嗎?萊德加大使?」面對蒙在鼓裏沒有轉過彎來的美國大使,沙祖康侃侃而談:「我來問你,安理會裏有幾個國家?」「15個。」「那麼是怎麼作出決定的?」「9個國家表決通過就行。」「這就對了,這9票既非三分之二,也非二分之一。我這個『30票』,就相當於安理會的『9票』,這是符合國際法的﹗」

萊德加一怔,半晌說不出話來,「但是,我還是不能同意。美國人不可能接受中國代表團30票的方案。」

談判宣告破裂,中美雙方分別舉行記者招待會,但是,經驗豐富的沙祖康卻「波瀾不驚」。他早已敏銳地察覺到,萊德加雖說嘴上依然強硬,沒有絲毫鬆動,但是實際上已經同意中國的方案。

沙祖康對代表團內的人說:「同志們,從現在開始就密切注意美方動向。如果萊德加24小時內約見我,那就完蛋了﹗如果48小時以後再找我,那就說明我們成功了﹗」

最終簽署《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

48小時後,喜從天降,萊德加大使緊急約見中國大使﹗

美國代表團打來電話,萊德加大使要求與中國沙祖康大使在中立場所會晤,同時提出,雙方「摒退左右,不帶助手……」。見面後,萊德加從口袋裏掏出一份電報稿。「美國政府認真研究了中國代表團的要求,同意中國的建議,51國中30國贊成就進行質疑性核查。前提是中國必須保證:一、印度要批准簽署條約;二、巴基斯坦要批准簽署條約。」沙祖康當即將美國政府的最新表態報告國內。

但是,事情還沒有完,之後,美國又公開提出:只要美、俄、英、法、中5大國批准,「禁核試條約」就要生效。很明顯,美國放過了當時被認為已秘密擁有核武器的所謂「核門檻」國家,這顯然不是疏忽大意。美國人認准了中國核武器的發展到了關鍵的時刻,他想通過早日締結條約來制約中國,限制中國核武器的發展。

按照美國人的如意算盤:即使那些有核能力的國家不簽字,條約也照樣生效。這不是苦了中國一家嗎?沙祖康勃然大怒,再一次拍案而起:「中國政府認為,如果5大國批約生效的話,那麼這個『禁核試條約』就是針對中國一家的﹗《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不是日本帝國主義的『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晚清王朝,永遠不可能接受任何歧視性條約﹗」

沙祖康提出:擁有或曾擁有核電站或核反應爐的國家,包括美、俄、英、法、中5個核大國和印度、巴基斯坦與以色列等3個所謂「核門檻」國家,共計4個國家一起簽署批准,條約才能最後生效﹗

那天一直爭論不休,直到凌晨一兩點鐘。中國得到了俄羅斯、英國大使的支援,中國人的意見終於寫進了《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的最後一條!《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就這樣定下了。

經過聯合國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長達3年的談判,1996年9月10日,第50屆聯大會議以158票對3票(5票棄權)的壓倒多數通過了《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自9月24日起提交各國簽署與批准。1996年9月24日,《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在聯合國總部正式開始簽署。

(宗道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