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騎須具兩後視鏡

【本報訊】為保障行車安全,由10月12日(周四)起,所有輕型及重型電單車須具有兩個後視鏡,以便駕駛者在至少100米範圍內易於觀察道路。交通事務局呼籲駕駛者留意。

特區政府去年頒布第24/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道路交通規章》第三十八條配件之規定,由10月12日(周四)起,輕型電單車及重型電單車應具有兩個分別裝置於駕駛員左方和右方的後視鏡,違者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幣300元。此外,在車輛檢驗時發現不符合相關規格,亦需要再接受檢驗並繳付相關費用。

重型車防捲入裝置同日生效

另外,同日(10月12日)起,所有輕型及重型貨車、掛車及半掛車的左右兩側車軸之間須裝有型號經交通事務局核准、離地面高度不多於450毫米的防止捲入裝置,以有效防止行人、電單車及腳踏車等捲入。相關車主如在10月11日(周三)或之前完成安裝並送檢,可獲豁免繳付因安裝有關裝置而涉及的特別檢驗費用。

交通事務局提醒駕駛者留意上述規定,電單車駕駛者須注意後視鏡安裝角度是否適宜、有否鬆脫或破損,如有應及時跟進及更換;輕型及重型貨車、掛車及半掛車車主應盡快安裝防止捲入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