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適解決在大陸台灣居民參政議政問題

在中共「十九大」召開前夕,台灣省代表團中有一名黨代表盧麗安是在台灣高雄出生成長,而非「台二代」以至是「台三代」,引發熱議。有評論分析指出,盧麗安被選為中共「十九大」黨代表,代表她或將成為未來中共對台統戰的試點人物,企將台灣人引入中共政治組織,用以推進、強化兩岸經濟與社會「融合发展」。這當然觸動了蔡當局主管兩岸事務的陸委會的敏感神經,聲稱要調查,是否觸犯《兩岸關係條例》。但後來在了解到盧麗安已經加入了大陸籍之後,亦即沒有觸犯《兩岸關係條例》相關規定之後,又表示尊重盧麗安的選擇,不過又「補充」了一句,謂還要了解她是否已經撤銷了台灣的戶籍。其實如同當初聲稱盧麗安可能觸犯《兩岸關係條例》,卻「假裝」不知她已經是大陸籍居民一樣,這句「多餘的話」也是「假裝」不知大陸方面的戶籍規定。——凡是取得大陸地區戶口的港澳台居民,其原有的港澳台戶籍身份即同時消失,作為主管兩岸事務的陸委會,是不應連這基本常識也不知道的。

實際上,就在今年六月二十一日,中國共產黨全國臺灣省籍黨員代表會議在北京以差額選舉方式,選舉產生了臺灣省出席中共「十九大」的代表,其中包括盧麗安之後,七月十三日,《南方週末》發表了盧麗安題為《謝謝陸先生》的悼念文章,在感嘆「如果不是陸谷孫老師同意聘任我,我是無緣到復旦大學外文學院任教的。陸先生『賭』了我,我『賭』了我的人生」之餘,也透露她於二零零一年第一次「申請回台探親」時,「有繁瑣的表格需要單位簽署」,「這,對於我,又是聞所未聞的事:要回家看父母,還要單位批准?」這就已經顯示,她已經不再具有台灣戶籍,在加入大陸即時,所有台灣地區的身份證明文件都已上繳或銷毀,因而返台探親時,必須按照大陸居民的程式進行申請。就此,《兩岸關係條例》規範台灣居民在大陸行為的條文,對她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反而是規範大陸居民涉台方面的條文,適用於她。

「十九大」開過後,就是醞釀新一屆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及地方省級人大、省級政協換屆的操作了。實際上,作為全國政協的參加單位,更是全國人大代表中必會含有其代表人物的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都在近期召開換屆會議,選出新一屆的領導班子,就是為了對接適應新一屆全國人大、全國政協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安排。而在全國人大中,有台灣省代表團;在全國政協中,台盟和全國台聯則是參加單位。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前,全國人大的台灣省籍代表,及全國政協中的台盟委員,基本上是在台灣出生人士,但卻是在一九四九年之前奔赴大陸參加革命。而兩岸開放後,也有台灣出生的人士,經各種途徑回歸祖國參加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因而就有黃順興、林毅夫、陳雲英、黃植誠、範增勝、林明月等人,當選全國人大代表(其中黃順興還當選為常委會委員),或獲邀請出任全國政協委員,以至是當選中共中央候補委員。但在近年,則相對較為少些,現在又「出了個盧麗安」。其實,她早就已經是上海市政協委員,估計在明年初,她極有可能由上海市人大選舉為全國人大代表,或是以全國台聯的途徑,獲邀請出任全國政協委員。

與此同時,全國各地的省級人大,省級政協,也是在明年初換屆。在省級人大,因為其本身就是「省級」,因而不設「台灣省代表團」,但必然會有台籍居民當選為代表。而省級政協就更是「堂而皇之」,有省級台盟及省級台聯作為其參加單位。不過,其成員大多是「台二代」以至是「台三代」。

在大陸投資、工作、求學的台灣居民,是否也可以參選並當選地方各級人大的代表,或被邀請出任地方各級政協的委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情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奪剝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條同樣內容條文的規定,凡是中國公民,不管其戶籍在何處,即使是已移居外國,只要他們年滿十八周歲,又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在祖國大陸各地的基層人大(縣、市屬區及鄉級人大)進行代表選舉期間,正巧在當地工作、就讀、居留,甚至是旅遊、探親,即使是沒有當地戶籍,也可透過選民登記的方式,成為選民,行使作為中國公民的政治權利,有權參加當地的人大代表選舉,投下自己神聖的一票;倘在當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民意支持度,更可按《人大代表選舉法》的規定,由十名或以上選民連署提名,成為候選人參選。正在大陸地區投資設廠或工作的台商或台幹,也不例外。

為了明確上述規定內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前任秘書長何椿霖領銜擔任編委會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編寫的《選舉法律問答》一書特地指出,「旅居外國的中國公民和其他中國公民同樣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旅居外國的中國公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期間在國內時,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可以在原籍地或出國前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參加選舉。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期間回內地的香港、澳門和台灣同胞,也可以參照上述辦法辦理」。

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十九條亦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組成,根據當地情況,參照全國委員會的組成決定」。而在具體安排方面,參與全國及地方政協的「台灣同胞」,是以「台盟」和「台灣同胞聯誼會」作為參加單位,他們都是內地居民,而不包含在大陸投資的台灣商人。

其實,在大陸投資的台灣商人,對參加當地人民政協的工作,是頗有意願的,統盟認為可以通過提交提案等方式,建議或督促當地政府改善投資環境。為此,當馬英九剛就任台灣地區領導人時,大陸台商就組團拜訪他,向他提出修訂《兩岸關係條例》,讓大陸台商可以參加大陸人民政協等組織的建議。馬英九也已經當場答應了,但後來卻不了了之。須知道,當時國民黨在「立法院」佔大多數議席,而且民進黨氣勢低迷,要修改《兩岸關係條例》並非難事,民進黨要擋也擋不住。但主張「不統不獨不武」的馬英九卻沒有做。只是在馬英九任期的後期,陸委會副主委林祖嘉指出,台灣對大陸「黨政軍」的定義解釋會盡量放寬,台灣的大學教授到大陸擔任教職、系主任、院長等都不算,即使是政協,特邀、特聘性質的也都不算,這樣在法律上就沒有問題了。如果是政協的話,特邀、特聘性質也都不算。目前只有極少數不是特邀特聘,他請台商們盡量改成特邀、特聘的方式,在法律上就沒有問題了。

因此,北京、廣東、福建等省級政協,就以「港澳台工作顧問」、「特邀委員」、「諮詢委員」等名義,邀請當地台商參加政協的工作。他們除了沒有投票權和表決權(這是為了規避《兩岸關係條例》)之外,政協委員的所有權利,包括發言權、提案權、視察權、考察權等,全都擁有。中央宜統一規劃,讓更多的台灣居民參加人民政協的工作,這是有利於全面貫徹習近平主席的對台工作重要思想,努力維護和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作出新的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