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屆立法會強化中央與特區的關係

第六屆立法會昨日正式成立,先是全體議員進行宣誓,隨後進行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主席,賀一誠高票當選後,再宣誓一次。因為按照基本法規定,立法會主席除必須像議員一樣,宣誓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外,還需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是屬於中央與澳門特區的關係,亦即體現中央對澳門特區的全面管治權的層次。

第六屆立法會的第一次全體會議,也選出了崔世昌為副主席,高開賢陳虹分別為執行委員會第一秘書和第二秘書。

賀一誠連任立法會主席,這除了人們常說的、「深慶得人」,及在業務操作上輕車熟路之外,還與「名器」相關。因為他現在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倘連任澳門特區立法會主席,將有利於在年底進行的澳門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及明年三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的常委會委員選舉中,先後獲得當選連任。這就更是體現中央與澳門特區的關係了。倘是按照現行體制,出於《澳門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全國人大享有修改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解釋權的制度,因而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兼任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的話,賀一誠主席就將仍可直達天庭。

而在此前,坊間曾有賀一誠考慮參選第五任行政長官的傳說。今年春節期間立法會舉行新聞界春茗,賀一誠已經親自表態將不會參選行政長官,而是繼續留守立法會。本來,立法會主席如要參選行政長官,並沒有受到《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的主要官員等若干公權力據位人那樣的限制,因而不用擔心倘選情失利就將「兩頭唔到岸」的尷尬情況。實際上,當年何超明要選行政長官,後來卻打了退堂鼓,原因固然很多,但擔心在辭去檢察長後,落選行政長官卻「翻唔到原位」,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不過,從另一角度看,倘賀一誠參選並當選行政長官,就必須按照國家憲法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職務的規定,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不過,以粵諺「寧做雞口,莫做牛後」來比照,當然是以行政長官為優先,何況行政長官擁有實權,政治地位也比相當於部長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要尊崇得多。

崔世昌當選立法會副主席,打破了回歸以來「工商搭配」的不成文慣例。但這並非是「不平衡」,因為在現任的代表工人團體的議員,年資和經驗尚淺。而《澳門基本法》規定,立法會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理職務,必須主持會議,決定議程,決定開會日期。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召開緊急會議或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等,要求嫻熟相關規矩及技巧。何況,崔世昌是專業人士,而專業人士也是廣義的勞動者,即使是僱有職員,但只要是也參與業務運作,都是勞動者。與其他受薪者 ,包括「藍領」和「白領」,都是勞動者。

何況,崔世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也是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理事長,有利於在澳門立法會的立法活動中,緊扣基本法。盡管他本人不是法律界專業,但在立法會議員中法律界人士偏少,特別是沒有修讀憲法學專業者的情況下,由他任副主席,有利於在立法領域溝通特區與中央的關係。實際上,根據基本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如認為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特區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澳門特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將於本月底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就有將《國旗法》納入香港、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議程)。因此,身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的崔世昌當選為澳門立法會副主席,就在某種程度上起到「監軍」的作用。再加上賀一誠是層次更高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這個搭配就十分完美,在澳門特區的立法領域,充分體現了中央與澳門特區的關係。

在主席與副主席的選舉中,吳國昌均得到兩票。倘按常理揣測,當然是「自己友」所為,可以會心一笑。但也不排除會有「惡作劇」,是所謂「開放自由派」亦即「反對派」以外的議員投下,因不滿「規劃人選」而作出「無聲抵制」。

幾位「新丁」議員都表示要熟習行使議員職能及權力的各種規矩。其實,除了是《立法會組織法》、《立法會議事規則》、《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和《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等法律法規之外,還應惡補「立法學」的專業知識。在新《土地法》的,沒有遵守三大立法原則之一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而導致產生頗為惡劣的社會後果,就是一個教訓。

所有當選者和獲委任者宣誓成為立法會議員後,就都已是「體制內人士」(這與「建制派」不是同一概念),而非「體制外人士」,有多少權利就有多少責任,兩者相輔相承。既然入得這個「體制」,就要遵守這個「體制」的規矩。既有面向全澳居民及遊客的《維護國家安全》,更有專門規範立法議員的的《立法會選舉法》中的「效忠」、「反獨」條款。倘違反,立法會完全可以根據基本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褫奪其議員資格。

有若干新人進入立法會,這有利於反映及維護多元聲音和利益,現在社會上已經是利益多元化,訴求多樣化,即使是在「建制派」的內部,以至是「開放自由派」實質是「反對派」的內部,也都各自存在著利益衝突,矛盾重重。而且,過去的立法會也確實是「沉悶」了一些。因而新人的加入,有利於活躍立法氣氛。  但就不宜將台灣地區「立法院」和香港特區立法會的亂象引入澳門特區立法會,更不能像過去在社會上充任「民主派」角色那樣,隨意「撒野」。

蘇嘉豪指出,他的第一份「功課」,是書面質詢官員在「天鴿」風災中的責任。這使人頓生「學聰明了」、「務實理性」的感覺。因為這是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的事務,而且也是居民們所關心的事務。而他在此前平時所提出的一些訴求,有些是與《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有抵觸的,有些是屬於中央的職權的,如「雙普選」等。實際上,《澳門基本法》並沒有像香港那樣有「雙普選」之設,仍保留官委議員,選舉產生的議員也沒有規定必須是直選,因而仍會有間選議員。即使是在「加減」,也必須啟動「五部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導,這是屬於中央的職權。在成為立法會議員亦即「體制內」人員之後,就應嚴格按照基本法的框架進行立法活動。只要能掌握好這個「度」,相信蘇嘉豪就可成為既能為立法會輸入新鮮血液,活躍立法氛圍,又能符合基本法規定的好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