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鄉會對設市政機構意見

【本報訊】政府昨日宣佈就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並公開展開為期三十日的諮詢。澳門江門同鄉會認為民政總署並非市政機構,只有撤銷民政總署,成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才能真正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才有利公共行政的開展。

澳門江門同鄉會常務副會長陳溥森昨日表示,澳門特區就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已於近日進行公開諮詢。事先在坊間已知道不少人對“非政權性”概念的理解不足,產生對現行市政制度的過渡存在疑慮。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從根本上講,民政總署並非一個市政機構,而僅是在政府內隸屬於行政法務司的一個部門,是受特區政府委託提供服務和提供諮詢意見的公法人,要向政府負責,受到政府監督。

陳溥森表示,澳門回歸祖國近二十年,隨著形勢的變化和社會的發展,近年來政府也與時俱進地進行了一系列的行政改革,其中就包括把民政總署原來賦有的功能、權力及職能,如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服務,已轉移或分散到其他的局級部門。然而,礙於歷史的原因以及澳門回歸前後的法律銜接的問題,導致本身擁有管理機構、擁有資產和行政自治權的(澳門和海島)兩個市政廳的不少功能與其他局級部門的職能重疊。令到不僅與特區政府實行行政管理“精兵簡政”的原則相悖,更嚴重的是,由於市政廳設有市政議會和市政執行委員會,其大部分成員由選舉產生,形成一個權力機構和決策機構,在同一政務上常常幹擾了政府的工作,帶有明顯的地方自治性質,顛倒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對公共事務無疑是一種損害,更何況在法理上也存在與《澳門基本法》相抵觸的情況,形成衝突。只有撤銷民政總署,成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才能真正符合《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還原與政府的委託與被委託關係,才有利公共行政的開展。

陳溥森稱,未來的非政權市政機構在法律規範之下,仍應有必要的行政管理權,如小販發牌、街市管理、鮮活商品檢驗、街道衛生等範疇,依法發出行政准照、行政許可和執行行政處罰等。行政改革牽一髪動全身,希望民署在改變工作模式、在服務範圍優化的過程中,應有切實的措施保障相關人員的權利和福利同步轉移,不受影響。做到職能不真空,職員不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