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將消弭「政黨林立」奇景

在爭論延宕十七年之後,台灣「立法院」昨日終三讀通過《政黨法》草案,從而結束了台灣地區政黨林立,有三百三十多個政黨卻「無法可管」,「阿豬阿狗」都可以扯起大旗當虎皮,成立政黨的荒謬亂象,從而對合法的政黨進行規範化管理。不過,其中一些內容,卻是針對性的跡象很強烈,除了是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也不得購置不動產(但倘是供辦公使用處所,不在此限)的規範,繼續鞭打國民黨之外,有關若犯內亂外患罪、犯貪污罪、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之罪等,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的條文,很明顯更是矛頭直指張安樂領導的統促黨。

一九四九年中國國民黨及其政權敗退台灣時,中國青年黨和中國民主社會黨也跟隨渡海赴台,但只是依附於國民黨的「花瓶黨」,在台灣地區的政治生活中根本未能發揮作用,因而台灣地區實際上是在國民黨的一黨統治之下。一九八六年九月,台灣地區第一個真正的在野黨——民主進步黨正式成立,台灣地區才進入複數政黨的時代。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當時的國民黨政權宣布解除「戒嚴」,開放黨禁;一九八九年一月《人民團體法(修正案)》增列「政治團體」專章,將政黨置於「政治團體」之內,並允許新政黨的設立由原來的「許可制」該為「登記制」,才使得大小政黨如同雨後春筍般發展起來,目前竟然有三百三十多個政黨在「內政部」登記在案。

本來,按照西方政治學的原理,政黨是一群基於某種利益、需求或主張,而設定了某種共同政治信仰或目標,進而集結為一個有制度的組織;經由選舉等方式爭取政權,以控制政府人事及政策,進而實現其理念的政治組織。雖然在政黨政治活躍的一些國家(地區),成立政黨也未必完全是為了奪取執政權,但起碼也是希望能有機會參加「聯合內閣」,甚至是以其在野黨的地位,站在反對陣營的領域上,發揮其「政治勒索」的潛力,以圖影響政府政策。因此,參選是政黨的最重要活動,政黨為此而對政治菁英加以培訓,大選前經由黨內初選等程序提名候選人,並進行全黨總動員為其助選。

而台灣地區的三百多個政黨,真正經常參加公職選舉的政黨只有十來個,而能夠拿到「立委」議席的,也只有民進黨和國民黨這兩大朝野政黨,及親民黨和最近才成立的「時代力量」。台聯黨和新黨過去也曾在「立委」選舉中獲得佳績,奪得多個議席,成為台灣地區的「關鍵少數」,但在去年初的「立委」選舉中,這兩個還存有進取心的小黨雙雙落敗,不過,恰逢此前已經將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領取「政黨選舉補助金門檻」由百分之五下調為百分之三點五,意外地讓沒有分配到議席的新黨,在本屆「立法院」的四年屆期內,每年都可以獲得二千多萬元的「政黨選舉補助金」,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黨務運作的「難為無米之炊」難題,而且還是唯一未當選議席卻可享受「政黨選舉補助金」的政黨。

實際上,台灣地區由於此前沒有《政黨法》,因而「內政部」是以《人民團體法》來規範政黨的登記事項的。而《人民團體法》對包括政黨在內的人民團體的登記頗為寬鬆,規定設立政黨只須先召開成立大會,會後三十天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等資料,申請「內政部」備案後,即可完成登記程序。只要湊足三十人開會,仿照人家的黨章程抄一抄,再申請備案,就可向「內政部」申請政黨登記。這比成立公司還要簡單,因為成立公司還要繳驗註冊資金,登記政黨卻無需此道手續。既然如此簡單,一些人只是因為為了炫耀,在與人交換名片時有個「党主席」可以玩玩,或是到大陸經商、旅遊得到「照顧」,而找來幾十人聚集一下,就成立了一個政黨,根本不是為了參與選舉。因而導致政黨林立,到如今已有三百三十多個政黨。這看在其他政黨政治十分成熟,即使是在也是政黨林立的歐洲國家的眼中,是頗為奇怪的現象。這是因為,歐洲的一些國家雖然也是政黨林立,但這些國家的政黨都有參加政治公職選舉,即使是失敗了,也是屢敗屢戰;而不象台灣地區,除了幾個主要政黨之外,其餘的大多數政黨與政治公職選舉完全絕緣。而且平時也沒有舉行什麼政治活動,因而被視為「殭屍政黨」。

這種現象當然並非是好現象,因而陳水扁剛上台不久,就擬制《政黨法》草案,提請「立法院」。不過,陳水扁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劍指國民黨的龐大黨產,要透過制訂《政黨法》來令國民黨的黨產「歸零」,以免國民黨在進行公職選舉時,有龐大的財政資源作後盾,使得民進黨與其處於「不公平」狀態。當然,也是國民黨杯葛《政黨法》的原因。這就使得《政黨法》的立法,拖宕了十七年。現在,國民黨一方面其黨產已經出清,不再有黨營事業,《政黨法》的針對性不再那麼明顯;另一方面在「立法院」內處於少數,無法阻擋法案通過,濫用黨團協商抵制方式,也不利自己形象,因而就送了個順水人情。昨日終於通過了《政黨法》。

《政黨法》的主要規範內容,有如下幾點:「政黨」是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的團體」。條文明定政黨經費及收入來源,為黨費、依法收受的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政黨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權利授與、讓與所得收入、其他依政黨法規定的收入,及前幾項經費及收入孳息。

《政黨法》規範,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違者可處政黨五十萬元至二百五十萬元罰鍰;政黨也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的人為黨員,違者最高可處五十萬元。政黨若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連續四年未推薦候選人參與公職人員選舉,將可廢止其備案。政黨每年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務書表,未申報或不依法定方式申報且經主管機關通知後屆期仍未申報或未補正者,依情節可處該政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或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政黨法》還規定,「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曾犯貪污罪;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等,經判刑確定,不能擔任政黨負責人。

《政黨法》還規定,政黨名稱、簡稱或標章,不得「有歧視性、仇恨性」。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告解散之政黨,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也不得以同一政黨之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或從事活動。《政黨法》也規定,政黨得依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決議,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若合併後設立新政黨,原政黨的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之政黨或設立的新政黨承受。政黨解散後由主管機關公告,若已完成法人登記的政黨解散,應囑託法院為解散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