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委會簽署蘇嘉豪事件意見書

【本報訊】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如期於20日就立法會是否中止蘇嘉豪的議員職務簽署意見書,當中羅列了法律條文適用性、中止職務的程序及後果等內容,就是否中止職務沒傾向性意見。

蘇嘉豪函主席要求延後

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召開會議,再度討論有關法官要求立法會許可中止蘇嘉豪議員職務和許可他出庭應訊。按照立法會主席批示,章程及任期委員會需於20日前完成研究並發表意見。

蘇嘉豪在會議前致函立法會主席,要求把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提交意見書期限延後至最遲下月 (12月) 1日,認為委員會應研究他涉及的案件性質與背景,按行政程序法典給予他10天時間準備書面辯護內容及意見。

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成員區錦新在開會前回應記者提問時認為,今屆政府對公民表達訴求的行動收緊,警方濫用加重違令罪拘捕參與遊行人士。區錦新認為,蘇嘉豪事件中,無論誰也不應被告,因為相關遊行沒出現肢體衝突或財物損失。

蘇嘉豪受訪時稱,既然法官已取消案件原定的開審日期,委員會應有更充分時間,在意見書上加入他的書面辯護,以及以 1997年時任議員陳繼杰涉及刑事案時立法會的做法作參考。

章委會不會作傾向性意見

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昨日上午完成有關法官要求立法會許可中止蘇嘉豪議員職務和許可他出庭應訊的意見書。委員會建議立法會主席召集專門處理此事全體會議,不設議程前發言。如有議員要求就此事獲得解釋或說明,應得允許。蘇嘉豪作說明,但禁止參與表決。議決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作出,由全體議員過半數特定多數通過。立法會須準備專門表決用票,票上包括“中止職務”及“不中止職務”兩個選項。

對於蘇嘉豪要求延後交意見書,以便他加入其書面辯護內容。章委會主席高開賢會後表示,暫未收到立法會主席的延期通知,故仍按原批示處理。委員會上次已認同不會討論案件,也不會作傾向性意見,屆時大會開會決議時,相信有充分時間予各議員討論,亦有時間讓蘇辯護。意見書並沒有蘇嘉豪的涉案內容。委員會沒有傾向性、大會不記名投票,可讓大家更自由地表達意見。

委員會沒建議屆時大會是否公開,但根據議事規則,常規大會公開,若要閉門進行,則須大會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