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司有關賭牌期滿處理方式或已一錘定音

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列席立法會,就二零一八年經濟財政範疇政務的施政方針回答議員提問時重申,當賭牌合同到期時,行政長官可根據法例在具備理由情況下,對合同作出一次或多次延期,但最多不能超過五年。賭牌到期後會重新競投。在準備工作上,自中期檢討報告公佈後,亦有聆聽社會意見,包括博企是否要承擔更多社會責任,稅制上更多的考慮等。

梁維特的說法,有其法律依據。第一六/二零零一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十三條「批給之期間」的第二款規定,「如批給期間已達到第一款規定(即『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之批給期間應在批給合同內訂定且不得多於二十年』)之上限時,有關期間可例外地透過具說明理由之行政長官批示一次過或分多次延長,但總數不得超過五年。」因此,這是特區政府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體現。

從梁維特的表達內容看,對於即將到期的三正三副六個賭牌的處理方式,可能是分兩步走。其第一步,就是對現行的三正三副賭牌,先行進行續期,但每個賭牌的續期最多不超過五年,不過相信會用盡這「五年」。

第二步,在三正三副六個賭牌在獲得續期,又分別先後到期後,就按照《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的規定,進行公開開投,不能再續期,重新洗牌。

也就是說,特區政府的基本考量,是以重新競投為主。這不但是依法施政的必須,而且也是在經過帶有強烈約束條件的重新競投之後,實現汰弱留強,甚至是藉機遏制美資博企,不能讓其在澳門博彩業市場上佔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份額,甚至是必須切割與美國朝野政黨以至是情治機構的聯繫。

依法施政,還有一層考量,倘是採取別的方式,就必須進行修法。但現在分別距離二零二零年和二零二二年的賭牌約滿期限太近,修法的準備時間不足,而且由於賭牌是個「香饃饃」,許多有實力的人士都想拿到手,必然會設法影響政府和立法會,修法朝向有利於自己的方向發展,因而在立法會審議法案時將會「有排拗」。雖然曾經強烈主張「增發賭牌」的某些前議員,因不再參選或雖然有參選爭取連任卻落選,未能直接在立法會操控議題,但仍將會透過各種方式,間接施加壓力。因此,對現行法律「不動」,是可以避免爭吵的辦法,並可以保持博彩法律制度的穩定。

倘果如此,就將是採取現行法律的規定,分兩步走,先行續約五年,到二零二五年「澳博」和「美高梅」,二零二七年「銀河」與「威尼斯人」,「永利」與「新濠博亞」的年期都已「碰到天花板」前夕,就重新競投。不過,基於延續性及穩定性的考量,華資博企獲得「冧樁」的機率較高,具體做法可能是類似回歸前夕澳葡政府競投土地的「優先次序」方式,以保障在激烈競爭中仍然得到一定的「優先」條件保障。但不管是否由享有「優先」者投得賭牌,都必須接受特區政府開出的「加辣」條件。而對於美資博企,尤其是曾經很深地介入美國政黨政治以至鬥爭,甚至與美國情治機構聯繫密切者,則可能在其參加重新開投時,還要其遵守某些政治條件,而且在綜合平衡下,避免美資博企在澳門博彩業市場所佔有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這是為了維護國家主權、領土的統一和安全的利益,維護澳門特區長期繁榮穩定的利益的需要。

採用兩步走的辦法,可能還考慮到,現在各家博企的第二期發展工程,有的已經落成開業,有的還在施工中,這些項目的投資費用動輒就是幾百億元。倘到了二零二零年或二零二二年就宣布「約滿」,可能會令投資者無法收回投資。而且按照《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四十條《可歸屬特區之財產》第一款的規定,「批給一旦撤銷,有關娛樂場連同其全部設備及用具歸屬特區所有,但不妨礙按合同條款規定亦應歸屬特區所有之其他財產或權利。」也就是說,如果賭牌到期,賭場的資產就是政府的,將由政府所有,剛開張就被政府沒入,當然「唔抵」,那就不如乾脆不開張,避免被沒收,而「停工觀察」。倘是按照梁維特所說,分兩步走,還有多五年的時間「搵真銀」,那又不同,在明確獲得續約後,立即開工續建並儘早開業,撈回成本後賭場設施被政府沒收也沒有損失。而且,酒店及商場等非博彩設施是不屬上述法條規範之內的,仍屬投資者所有。這又為這些博企在重新競投中,可以享有某些「加分」優惠提供有利條件。就像「澳博」租賃已經因為約滿而被政府沒收的「澳娛」的娛樂設施如葡京娛樂場那樣。

採取這個辦法,也有利於防止政府財政「真空」。實際上,在二零零一年的賭牌開投之前,特區政府為了避免博彩業經營「斷層」而造成政府財政收入中最重要的博彩稅「真空」,先是特批「澳娛」的合約延長三個月。而在競投綜合評分中,「澳娛」的後身「澳博」的排位並不高,倘其「落空」,而獲得賭牌的「銀河」和「永利」興建賭場需要三幾年的時間,這段時間政府就沒有博彩稅收入。因而就以權宜辦法,讓「澳博」「升呢」為第三位,獲得賭牌。這樣,以「澳娛」轉為「澳博」的經營,立即可以「無縫接軌」地進行,避免了「斷層真空」,而且近萬賭場員工也沒有「失業」之虞,繼續開工。但由於是租賃已經歸政府所有的賭場開業,不像「銀河」和「永利」那樣必須興建新賭場,因而批給其的期限只有十八年,不是「銀河」、「永利」的二十年。

同樣道理,如果重新競投,新獲得賭牌的投資者倘沒有現成的賭場設施,可能就將會為興建賭場而「浪費」三幾年的合約時間。當然,從理論上說,可以向政府租賃已經沒收的賭場設施,但卻是在別人的酒店(假設未能中標)中,運作起來不那麼暢順。

這項分兩步走的安排,除了是依法施政之外,可能也是中央的意思。對澳門博彩業的控制更嚴一些,不能讓其過快過熱發展,只能溫和增長。而且,也是針對美資博企的一種自我防護行為。

實際上,對賭牌約滿如何處理,除了有博彩業從業者提出「增發賭牌」訴求之外,在學術界也有兩派觀點。其中一種是由邱庭彪著,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的《澳門博彩法律制度》一書提出,其基本意思是「按既定方針辦」;另一種是由王長斌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澳門博彩立法要論》,批評賭牌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不像世界上多數國家那樣並無固定的時間限制;批評限制賭牌數目無助于增加政府收入,卻使博彩公司坐大;批評限制批給期限限制了政府的靈活性,因而直指政府與博彩公司簽訂批給合同已不再有必要。現在看來,特區政府還有中央還是採納了邱庭彪的「按既定方針辦」思路,此可能也是邱庭彪獲行政長官委崔世安委任為第六屆立法會議員的要素之一。

當然,分兩步走只是一個方向,尚沒有具體細節。不過。既然有此方向,就好辦,在第一步的續約時,參考前澳葡政府的做法,提出「辣」的條件,包括增加非博彩元素,支持中小企發展,所有購買合約以澳門產品為優先,為社會文化教育和福利事業作出貢獻。甚至在政治上,遏止美資博企介入美國的政黨鬥爭及捲入美國情治機構的活動。這是符合習近平主席在中共「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的「把維護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與保障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的論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