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豪被中止職務 保留議員資格權利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召開的全體會議通過中止蘇嘉豪議員職務,12月5日起生效,投票結果是28票贊成、4票反對。

吳國昌:案非涉暴力貪腐

蘇嘉豪被控加重違令罪,案件原定於 11月28日在初級法院審判聽證,主理案件的法官早前批示,待立法會作出決定後,才適時訂定新的審判聽證日期及時間。

在昨日的會議上,議員吳國昌認為,蘇嘉豪的案件完全不涉暴力和貪腐行為,亦未聯結或涉及港獨或澳獨的話題,若涉事議員希望發揮民選議員職能,完成任期,在這前提下,應否尊重其志向,讓他完成任期後再審議案件。

議員高天賜指出,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向議員蘇嘉豪表示,他處於利益衝突,不可參與立法會會議討論和表決。但委員會未說明蘇嘉豪如何、為何涉及利益衝突,亦未說明基於什麼理由禁止蘇自辯和參與政治辯論權利。

議員崔世平指出,議員免責權是避免議員因在議會發言受政治迫害,不應把議員權利延伸到未參選的行為。他說,蘇嘉豪何時收到司法舉報、及收到法院通知的時間,日期是在參選前或後是關鍵所在,參選人有義務告知選民。他認同中止職務不等於議員資格喪失。

議員聚焦程序爭議

會議中,議員可向蘇嘉豪提問,蘇每次有五分鐘時間回應,問題多涉及程序爭議,包括蘇的辯護權和聽證權。

蘇嘉豪認為,負責研究是否中止其議員職務發表意見的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沒在意見書中提及其辯護內容,做法與1997年中止陳繼杰議員職務議決的做法不同,是公平的一大瑕疵。

《議員章程》規定,議員不得參與與其個人直接的、即時的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有關的事項的討論和表決。蘇嘉豪認為,議員行使職權是履行對公眾服務的承諾,中止職務損害的是議員的議席及其所服務澳門居民的整體利益,他在全體會議被剝奪主動發言和辯護及表決的基本權利,是中止職務程序的另一重大瑕疵。

章程及任期委員會秘書黃顯輝表示,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議員要接受聽證,蘇是確定性的利害關係人,故存在利益衡突。

蘇嘉豪其他權利保留

大會經過逾兩小時辯論,最終經不記名投票,以二十八票中止、四票不中止,決定中止蘇嘉豪議員職務,12月5日生效。

立法會主席賀一誠表示,根據議員章程規定,職務中止僅對議員義務及其職務權力產生效力,議員其他權利得以保留,包括繼續出入立法會,薪俸和醫療福利等不變,議員資格不會喪失。

根據規定,蘇嘉豪被中止職務後,需出庭應訴。若蘇嘉豪被判無罪,可恢復議員職務;若判有罪,處罰少於30日以上徒刑時,可恢復議員職務,一旦判處30日以上徒刑,須由立法會裁決是否撤銷議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