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引進交通管理扣分制度的否定之否定

交通事務局將從本月二十八日起,進行為期六十天的公開諮詢修訂《道路交通法》的活動。據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指出,今次提出諮詢是希望拋磚引玉,提出七個思路,但不代表不會檢討現行法律其他內容,又強調局方願意聆聽社會不同意見。交通事務局提出的七個思路,最主要的是探討引入扣分制的可行性及適當性,此外還包括提高對醉駕、毒駕、超速駕駛等刑事處罰力度。而對斑馬線不禮讓行人等違規情況,亦建議提升罰款金額,部分建議罰款增幅達一倍。

按照哲學規律及術語,交通事務局經歷了一次「否定之否定」的過程。「否定之否定」規律是哲學的基本規律之一。辯證法有三大規律,即「對立統一規律」、「質量互變規律」、「否定之否定規律」,其中「否定之否定規律」揭示了事物發展的前進性與曲折性的統一,表明了事物的發展不是直線式前進而是螺旋式上升的。「否定之否定規律」的原理對於人們正確認識事物發展的曲折性和前進性,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實際上,早在二零零五年當局對《道路法典》進行修訂時,諮詢文本就提出了引入扣分制和加重罰則的建議,並建議設立「交通安全教育中心」,加強宣傳交通安全,提高駕駛者的安全意識。當時許多業界及各界人士,尤其是具有在海峽兩岸或某些國家的駕駛經驗的人士,是贊同為澳門特區交通安全引進扣分制度的。但不知為何,在特區政府最後提請給立法會的方案中,卻自行否定了自己這個正確的設想,將有關建議刪除。現在,經過十三年來的實踐,尤其是比照周邊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又驀然發現「扣分制是個好東西」,趁著今次修訂《道路交通法》,再次建議引進扣分制,亦即否定了十三年前的不適當決策,完成了一個「否定之否定」的過程。這就吻合了人們正確認識事物發展具有曲折性和前進性的「否定之否定規律」的原理。

目前在一個中國的四個法域中,大陸地區、台灣地區和香港特區,都先後實行了交通安全管理的扣分制,唯有澳門特區是「空白點」。其實,全世界不少國家都已實施扣分制,包括臨近的新加坡,馬來西亞等。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以不同形式,不同東懲罰程度而設施扣分制。澳門不能「自我清高」,對此世界潮流及先進經驗視而不見,甚至將之當作是「落後」或「不科學」的物件。

實際上,扣分制亦即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爲進行記分,是一種較爲新型的道路交通行政管理措施,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特徵是,當駕駛者違反指定交通條例時會被記指定分數。當被記分數累積至某數目時,便會被暫時或永久取消駕駛資格。現時有多個國家及地區實行該制度。與傳統道路交通行政管理措施相比,這種方式具有一系列的優點。首先,對機動車駕駛人的每次道路交通違法行爲進行記分,幷予以累積,能够對駕駛人的駕駛能力及危險性進行量化,從而爲針對不同的駕駛人進行不同的處理提供較爲準確的依據。其次,建立記分機制,規定記分周期、應予記分的違法行爲種類及對應分值,以及在周期內的最大分值等內容,能够使機動車駕駛人明白其所實施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爲可能會對其駕駛資格産生不利影響,從而增强謹慎駕駛的意識,進而在整體上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再次,對不同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爲規定不同的分值,體現了管理者對違法行爲嚴重程度的評價,這種評價經過公示之後,使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爲可能導致的行政制裁及嚴厲程度具有了準確預期的可能,從而限制了違法行爲處理者(主要爲交警部門)恣意專斷的空間,使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則得以落實。

以內地為例,國家公安部早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澳門回歸前十一日)頒布了《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對普通機動車駕駛人實行交通違章計分制,當駕駛人有交通違章行為時,除罰款等處罰外還要根據交通法規規定進行數值不等的記分,額度有一分、二分、三分、六分、十二分,記分周期為自駕駛證取得之日起的一年內計算,上限為十二分,該政策已經於二零零零年三月一日起實行。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配套部門規章《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實施,原來的「違章記分」改以「違法記分」取代,但「違章記分」一詞仍普遍使用。另外,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十二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未達到十二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則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根據現有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並要求在十五日(工作日,不包括周末和節假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一)。考試合格者,記分予以清除並發還機動車駕駛證,反之則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若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十二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二十四分以上的,還應當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三路試)。駕駛人若拒不參加學習和考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內地因為有高速公路等設施,因而扣分制的設施內容頗為龐雜。而與澳門具有可比性的,大致上有如下的內容可以參考類比:一、扣十二分的,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無論是否醉酒);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車號牌;使用偽造、變造的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車號牌、行駛證;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

二、扣六分: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等。

三、扣三分: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逆向行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等。

四、扣二分: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行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駕駛電單車不戴安全頭盔;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等。

五、扣一分:不按規定使用燈光;不按規定會車;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等。

當然,澳門引進扣分制,要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有的違法情況本來是可以避免的,而且可能也具有主觀故意產生的,就宜嚴些,如是超速、闖紅燈、在禁止超車路段實施超車等。有些是被動的,甚至是在無可奈何情況下發生的違例泊車就輕些,但倘造成嚴重阻礙交通,或在繁忙路線實施的,還應加重。為了避免因「自由心證」而造成處罰不平等,適宜根據交通標誌來區分,如雙實線、單實線、虛實線,或是以黃、白等顏色來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