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一居事件的善後工作,處處可見政府急就章﹑無章法。就算不提政府如何理順以公帑興建公屋補償私樓業主損失的奇怪政策,政府對海一居何以變成爛尾樓的解釋,已足夠令人嘩然。
5月23日,海一居地段承批人保利達洋行終審上訴失敗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在記者會說:「整個海一居事件過程中,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一直都堅持以訴訟方法去解決問題,所以特區政府決定收回呢塊土地進行發展。」言下之意,似乎是如果地段承批人保利達不與政府對抗﹑不搞法律訴訟,政府便不會收地﹑海一居不會變成爛尾樓﹑海一居業主不會蒙受損失,600多名海一居業主也就不會在終極判決數日後出席記者會,表明拒絕接受政府海一居事件解決方案,要求重啟發展商﹑政府與業主三方談判。
關心澳門管治的朋友都會知道,政府對海一居事件的理解,是如何本末倒置﹑如何歪曲事實。近年政府執迷不悟地以新«土地法»「一刀切」收地,令澳門社會矛盾愈演愈烈。新«土地法»通過前,政府曾將閒置土地分為「可歸責土地」與「不可歸責土地」,後者所指的,是土地閒置責任在行政機關失誤,不在承批人,但政府收地,卻將自身制訂的土地發展延誤歸責標準置之不理,結果是自製不公﹑自製各種矛盾﹑自製訴訟誘因。在海一居終審結果前一周,政府以租賃期滿﹑土地未被利用為由,收回南灣湖16幅地,結果引起發展商指責政府收地罔顧歸責問題,有違公平原則。海一居事件同樣不乏「不可歸責」元素,政府的行政失誤其實也是海一居變成爛尾樓的重要成因。這都是說,訴訟根本不是觸發政府強行收地的「因」,而是社會對抗政府不合理收地的唯一回應手段,可說是「官迫民反」。
對南灣湖發展商而言,縱然有保利達終極敗訴前科﹑縱然很可能會在法院「贏道理,輸法理」,透過法律訴訟以爭取時間,仍然是唯一的行動選項,因為一旦他們放棄訴訟,那就代表他們同意政府收地只重土地批租期限﹑繞過官方制訂土地發展歸責標準的行事方式,代表他們願意放棄僅餘爭取公義的機會。
歸根究底,新«土地法»爭議的問題根源,在於法律條文本身欠缺歸責條款,留下仲裁空間。新«土地法»生效後,不同評論經已反覆指出,該法倉促通過,政府在該法通過前亦曾留下伏筆,承諾未來可修改新«土地法»,以完善其不足處。2016年官委議員唐曉晴提出解釋新«土地法»的法案﹑2017年兩位議員歐安利和鄭安庭聯合提出修改新《土地法》法案,就是希望對症下藥,拆去這個危害澳門社會和諧穩定的炸彈,可惜無功而還。
事實上,早在2014年,立法會土地及公共批給事務跟進委員會﹤第1V2015號報告書﹥便已清楚紀錄,委員會成員與列席議員擔心政府依據新《土地法》第48條「一刀切」收地的可能與影響,當時政府仍然擺出從善如流姿態,仍然表示願意研究第48條,而且歡迎議員提案修法。如今四年已過,條文依舊。若然強調「依法辦事」的政府繼續執行有缺陷的新《土地法》,那麼「強行收地—訴訟不斷」的悲劇,就只會永劫輪迥。
(郭金鋒/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