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 討論主要官員上訴權

【本報訊】三常會昨日細則性審議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委員會對於主要官員若是行政長官犯刑事或輕微違法情況下的共同疑犯,由於會在終審法院受審而失去上訴權,與《刑事訴訟法典》的擴大上訴權立法精神不相符,希望政府解釋。

黃顯輝會後表示,按現行《刑事訴訟法典》法律,假若行政長官觸犯刑事或輕微違法,有關主要官員將在終審法院審理,而其他共同的被控訴人在初級法院進行一審,當事人若不服初級法院的判決,可上訴至中級法院,若仍然不服,可繼續上訴至終審。但按法案對《刑事訴訟法典》第16、17條的修改,若有關其他主要官員犯刑事罪,由終審法院下移至中級法院審理,其餘被告也將一起在中級法院受審。委員會對此無進一步意見,有關其餘被告仍擁有多次的訴訟層級。但若是行政長官犯刑事或輕微違法情況下的共同疑犯,由於會在終審法院受審而失去上訴權,與《刑事訴訟法典》的擴大上訴權立法精神不相符。希望政府解釋。

此外,特首以外的其他主要官員,若涉及刑事或輕微違反的案件,由終審法院下移至中級法院作為一審,在此情況下,按現行《刑事訴訟法典》,若要上訴至終審法院,有關判刑須為8年徒刑或以上;但法案修改建議中級法院是作為一審程序作判決,所定的8年徒刑標準是否太嚴格,其他的刑罰例如緩刑或者科罰金到底可否上訴至終審法院。希望政府解釋。

黃顯輝稱,亦有委員關注修改《法院訴訟費用制度》中法定辯護人的報酬,其中法案修改建議,如果被判刑嫌犯不繳付法律援助律師費,將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墊付。有委員質疑為何有關費用要由公帑墊支;亦有委員希望新的制度增加追溯力,令過去未能收回律師費的律師收回相關費用。

會上除完成審議修改《司法組織剛要法》外,還完成審議其他相關法規的修改建議,委員會將於 10月立法會復會後邀請政府代表列席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