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中案再審宣判無罪

改善營商環境,還企業家安全感

時隔12年後,物美集團創始人張文中終於洗脫了身上的罪名。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

張文中曾是內地著名富豪之一,旗下超市、便利店包括物美、美廉美、北京新華百貨等,今年4月26日,又剛以14.2億價格被收購了樂天瑪特的北京21家門店。

2005年,在福布斯大陸富豪榜上,張文中以16億的個人財產名列第134位,和一度位居榜首的黃光裕一樣,都以擅長並購在零售業聞名,物美也一度被稱為「未來中國的沃爾瑪」。

可惜到了2006年,張文中接受有關部門調查之後,這份宏圖大業遭受嚴重打擊,物美也掉出了中國零售業第一梯隊。

2009年3月30日,河北畨高級法院二審判決張文中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和詐騙罪,定罪量刑合計執行有期徒刑12年,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50萬元。此後他再也沒權出現於公眾視野,甚至2013年減刑出獄以後,也一直刻意低調,到2017年底般高法院宣佈案件再審。

本案是最高法院公佈的三起重大涉產權再審案件之一,該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這份判決將讓企業家們呑到黨和國家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賢定決心和實際行動,進一步增強其人舟和財產財富安全感,使他們能夠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

海歸「儒商」

張文中曾是海歸創業的代表人物,有「儒商」之名。1983年從南開大學數學系畢業後,他曾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下稱國研中心)從事宏觀經濟研究;後在中科院系統科學研究所、美國斯坦福大學攻讀博士及博士後;1992年底回國創業。

1994年,張文中在北京創立物美商城。2003年,物美商業在香港聯交所創業板掛牌,以「內地零售第一股」的概念受到資本市場追捧,2008年一審開庭時市值31.25億港元,在創業板名列第三。

受益於早年國研中心的背景,張文中人脈頗廣。當年出事,普遍認為是受因「生活腐化墮落」被免職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牽連。

2006年6月,劉志華被免職後,多位與之關係密切的北京商界人七均被要求協助調查,當年11月20日,物美商業發佈公告,承認公司原董事長張文中已於2006年11月12日起辭職,原因是「其以個人身份協助中同有關機關進行調查」。

據當時媒體報導,支撐物美高速發展的,就是改造北京傳統商業系統的資產——這一張文中獨創的以接管、改制和重組國有企業擴張發展的商業模式。北京市商委一度也將物美作為零售業發展典型,大力扶持。

1994年物美開始成立時,網點十分匱乏,張文中選擇了一條低成本擴張道路。物美以現金入股,國有商業合作方將商業網點折合成資金入股,兩者按股份紅,但經營權歸物美。

從1994年租賃北京第二新華印刷廠開始,物美便主要採用與國有商店合資合作方式,改造舊式副食店和菜市場為超市或便利店而迅速擴張。張文中曾向媒體表示,物美成功的秘訣,主要是抓住了這一商業機會,採取了恰當的戰略。

依靠這一模式,張文中先後整合了北京、天律20多家國有商業企業、400多家網點,吸收原國有職工近萬人,企業規投迅速壯大。一審宣判前,物美已擁有大型超市83家、便利超市269家。

「張文中在出國前就職於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所以和國內貿易部的人比較熟,當時公司的組織關係都是掛靠在貿易部下面的。」張文中失去自由後出任物美董事長的吳堅忠曾向媒體這樣解釋物美的商業背景。

這樣的背景讓物美得以以較小的註冊資金、用「託管或者合作」的方式取得物業經營權。在物美2003年香港上市時的131家物業中,有約73家的經哲權是通過託管及合作等方式取得的。在與國有企業的合作當中,僅有北京物美崇文門菜市場等少數公司是以房產和土地入股,絕大部分國有企業部是以少量現金入股。

當時北京商業圈有人評論說,物美在發展過程中,與國有資產的關係是「剪不斷,理還亂」。起步階段就有物資部旗下企業參與又退出,後來又接收了一大堆國有商業資產,到底哪些是國有的、哪些是物美自己的,恐怕只有張文中自己能說清楚。

曾和張文中一起開創物美翠微路第一店的郭凱認為,物美在改造國有企業、盤活國有資產方面,以及安置就業方面立了功;另一方面,物美也借此獲得了成本較低的經營資源。

如何評價這一特定歷史,當時輿論褒貶不一,很多企業家認為其中的邊界非常模糊,有些時候其實實現了國資和物美的共贏。

「可能會存在一些違規的情況,那時做企業很難不違規,因為有時候按照規定亊情反而辦不成。但違規不一定要認定為犯罪。」一位特意趕來旁聽宣判、想見張文中一面的企業家說。

不過正式進人司法程式後,對張文中的指控都和劉志華或所謂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沒有了關係。三項罪名中設嚴重的一項是詐騙。

從有罪到無罪

所謂的詐騙,主要涉及一筆國債技改貼息資金。

最高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初,張文中獲悉國偵貼息政策及原國家經貿委正在組織中報國債技術改造項目後,為方便快捷,在徵得國有企業誠通公司時任董事長的同意後,以其下屬企業的名義,向原國家經貿委上報了第三方物流改造和資訊現代化建設兩個國債技改專案,並編制報送了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申報材料,其中物流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所附的土地規劃意見書及附圖不規範且不具有法定效力。

上述兩個專案經原國家經貿委等部門審批同意後,物美集團與和康友聯公司簽訂虛假設備採購合同,開具虛假發票,獲得資訊化專案貸款1.3億元,後用於公司經營。物流專案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原計劃地點實施,也未申請到貸款。

2003年11月,物美集團通過誠通公司取得物流專案和資訊化專案的國偵技改貼息資金共計3190萬元,後用於歸還公司其他貸款。案發後,3190萬元被追繳。

此外改判無罪的理由在於,原判認定物美集團不具有中報上體資格與當時的政策不符。

最高法院認為,1999年國家有關部門雖然將同家IE點技術改造項目主要投向國有企業,但並沒有明確禁止民營企業申報。2002年物美集團申報國債技改項目時,已經符合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支持的專案範圍。

雖然,物美集團在距申報截止時間比較緊的情況下,以誠通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進行中報,程式上不規範,但其始終是以自己企業的真實名稱進行申報,並未使審批機關對興企業性質產生錯誤認識。

此外,物美集團中報的物流專案和資訊化專案並非虛構,申報後部分實施。物美集團獲得3190萬元貼息資金後,雖然將該款用於償還公司其他貸款,違反了專款專用的規定,但一直將該筆款項列人物美集團財務賬目,並未侵吞、隱瞞該筆資金,且物美集團具有隨時歸還的能力,故其違規使用資金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詐騙。

至於單位受賄罪,是指物美集團收購國旅總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過程中支付的兩筆好處費。其中一筆30萬元送給了時任國旅總社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趙某。

最高法院認為,國旅總社為緩解資金緊張意欲轉讓所持泰康公司股份,與物美集團多次談判後就股權轉讓達成一致,其間沒有第三方參與股權收購,不存在排斥其他買家、取得競爭優勢的情形,雙方的交易沒有違背公平原則。

在沒有第三方參與、雙方自願達成收購意向的情況下,物美集團承諾給予好處費並非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且國旅總社將其所持泰康公司股份轉讓給物美集團以及具體的轉讓價格等,均系國旅總社黨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多次討論研究決定,雙方最終成交價格也在國旅總社預先確定的價格範圍內,物美集團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國旅總社的利益亦未受到損害。

趙某作為國旅總社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其在股權交易過程中儀起到溝通聯絡作用,沒有為物美集團謀取不正當利益。

綜合考慮上述情況,可以認定物美集團的行為尚不屬於情節嚴重,不構成單位行賄罪。

最後的挪用資金罪,法院認為無充分證據證實其挪用資金是為個人謀利,因此也改判了無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認為,在張文中案的改判過程中,最高法院選擇了一種非常技術化的說理路徑,但案件的主要問題並不是出在這個層面。

他告訴《鳳凰週刊》記者,原判在法律技術上沒有嚴重錯誤,如果掌握得嚴一些,定詐騙罪沒有太大問題。單位受賄罪部分關於不正當利益的解釋更是和當前的司法實踐存在很大出入。

如在受賄案件中,只要存在賄賂行為,哪怕只是為了如期結算工程款這種正當的合同權利,因為是把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權益變成了確定狀態,也被認為是謀取了不正當利益。

阮齊林認為,張文中案原審判決的主要問題是對大局的把握存在偏差。畢競物美基本還是一家合法經營的正常公司,不是一家騙子企業。企業經營過程中難免存在一些問題,不宜過於苛責,能用罰款等手段解決的,沒必要直接採取剝奪自由這種嚴厲的刑事手段。

給企業家的定心丸

一位元物美員工告訴《鳳凰週刊》記者,2013年減刑出獄後,張文中特別低調,但是更加勤奮。每天7點多到公司,8點參加晨會。經常不定期的下去巡視門店。「可以說幾乎所有時間都投人在了公司,有時候管得特別細。」

名義上,他不在公司的管理層,不是總經理,也沒進董事會,偶爾出去參加會議,也不以物美的名義o但通過層層控股,張文中作為實際控制人,仍牢牢地掌握著物美的日常運作。

2017年底,最高法院決定再審的消息出來後,民營企業家們反響強烈,柳傳志、

馬雲、王石、陳東升、郭廣昌、楊元慶、劉永好、寧高寧、傅成玉等300多個著名企業家以各種方式向他表示了祝賀。

事實上,十多年來,不少企業家都認為張文中冤枉,一直為他奔相走告。全國工商聯三任主席、書記也持續呼籲,多次向相關領導機構反映案件問題。

泰康保險集團創始人陳東升,曾任網通集團CEO的田溯寧,IDG資本全球董事長熊曉鴿,大中電器創始人張大中等人都到監獄探望過他。

一次他在獄中患病,柳傳志知道後親自安排醫院幫張文中救治。銀監會原主席劉明康當時剛從國外回來,從機場直奔醫院看望和鼓勵他。

2018年3月3日的亞布力論壇上,張文中正式宣告回歸。他現場朗讀《給40年的信》,稱自己「對得起良心,對得起歷史」,認為再審引起的熱議不僅僅是他個人的事,故事的主角是企業家和企業家精神。再審的意義也不僅僅是案件本身,不僅僅是還他淸白,而是黨和國家對企業家群體的關注,對企業家精神的弘揚,和對企業家創業環境的營造。

「不少朋友好心地建議我移居國外,過平靜安逸的生活,但我是企業家,我是中國人,我要為物美發展、為物美十萬員工的幸福生活、為中國夢的實現而奮鬥。」他在亞布力論壇上說。

此次改判無罪後,後續的國家賠償、已執行罰金及追繳財產的返還等工作也將啟動。但錯過的發展機遇,怕是再也補不回來了。

張文中曾在1994年時預測,2011年中國會出現年銷售額超過1000億元的零售企業。可惜的是,實現了這一預言的不是物美,當年,蘇寧營收938億,接近千億大關。

現在,除了蘇寧、國美這些老零售巨頭外,重新出發的張文中,還要面對阿里、京東等電商平臺向線下滲透的新挑戰。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介紹,張文中案件,是人民法院落實黨中央產權保護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政策的一個「標杆」案件。

案件的改判,對於張文中及物美集團來說,洗刷了他們長期背負在身上的罪名,恢復了他們的名譽和財產;對廣大企業家來說,看到了黨和國家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扣堅定決心和實際行動,進一步營造了企業家健康成長的環境、發揮作用的空間,也將進一步增強企業家的人身和財產財富安全感,使廣大企業家能夠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

除張文中案宣判外,顧雛軍案近日也已由最高法院第一巡迴法庭提審,目前尚未開庭。李美蘭與陳家榮、許榮華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糾紛一案指定南京中級法院再審,至截稿之日一審已經開庭結束,等待宣判。

許榮華告訴《鳳凰週刊》記者,企業家對風向特別關注,大概2008年重慶「唱紅打黑」開始,不安全感變得越來越強,自己身邊的企業家,十個裏而有七個都移民了,或者變得消極,收手不幹。他也告訴自己的孩子,做個普通人就很好,不要經商。沒有錢就不會被人盯上。

「今年就會覺得好了很多,雖然有些地方還是存在利用公權力侵犯財產的問題。像我當年就是,直接抓了進去,在看守所裏逼你簽股權轉讓協議。」許榮華說。他希望,這些典型案例的再審.能夠讓企業家以後真正安心。

(任重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