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選舉法修法通過 選委增兩市政署代表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經設立市政署後,該法案建議,改變現時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名額分配,澳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由16人下調至14人,從中增加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2人。

議員吳國昌建議未來市政署管委會和諮詢委員會由行政長官委任,再互選成為行政長官選委會成員。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稱,以往行政長官選舉法的修定和選舉程序都合憲、合符基本法及澳門所有法律,但因應市政署的設立,修法是希望讓行政長官選委會更完善和更符合基本法要求。

議員區錦新指出,市政署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而市政署代表又選行政長官,變成雙方“互選”,質疑違反邏輯、實屬政治酬庸。議員蘇嘉豪問及,過去三屆的特首選舉委員會都未包括市政機構代表,是否違反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所選出的特首是否違憲?

議員宋碧琪不認同“違憲論”,基本法第95條列明,澳門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且附件一沒規定選委會第四界別的組成必定均要有代表,故“未設立市政機構時就未有代表,設立咗就有有代表”,並沒違憲。

議員鄭安庭指,條文中的“可”字有酌情權,此前未設立市政署不代表違反基本法,但設立後則更加符合基本法。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趙向陽強調,應留意基本法正本與附件的關係,正文被落實,才能有條件和需要按附件一產生市政機構成員代表。過往未成立市政機構不違基本法,前三屆特首選舉也合憲合法。至於“互選”的質疑,他指市政機構要對政府負責,並不等於向行政長官負責,不能將兩個概念簡單對等。

陳海帆提到,基本法的起草相當嚴謹,各條文所使用的“應”、“必須”、“可”等不同字眼有明顯區別,不存在爭議。現時根據基本法95、96條成立市政署,是更好地執行基本法,進一步完善行政長官選委會的組成,與違憲是兩回事。若然過去的特首選舉違法,也不會得到中央政府任命。

法案以27票贊成、3票反對,獲一般性通過,將交小組會細則性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