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契約精神 儘快修訂新土地法 促進“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日前,在立法會大會上,有立法會議員發言認為,如果社會有共識可修訂新土地法。作為当年有份投票的時任立法會議員吳在權對這一態度深表認同,認為亦符合澳門社會實情。但對於另外有個別議員的不當言論,例如嘩眾指責發展商利用舊土地法囤地圖利,更不實指特區政府在土地批給私相授受等,吳在權表示根據其本人掌握的資料,澳門特區回歸以來,土地公開拍賣亦不超過三幅,更不用說對私人發展的土地豁免批給。自回歸以來根本就沒有豁免公開競投的情況,故認為有必要在此向社會市民大眾澄清,以正視聽。至於非法霸地、破壞自然環境等惡行,他認同並絕對支持,認為特區政府必須要嚴肅處理,加強執法打擊,保護國有土地。

因應近期,就南灣湖、石排灣,以致其他等多幅所謂“閒置土地”被宣告收回,並涉及司法訴訟情況,在實踐中逐漸凸顯出新《土地法》確實存有眾多漏洞和不足,甚至已成為窒礙社會經濟發展的不良法律。吳在權指出,法律是維護國家和地區穩定、社會經濟各項民生事業穩步發展的重要工具。事實上,澳門就是一直依賴有完善法制保障商業活動,例如商法、民法、土地法、銀行法、租務法等,才能吸引不少外資企業來澳門投資,包括投資娛樂博彩業等,才有今天之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澳門。故良法正是根本!

吳在權表示,沒有土地,便沒有樓房,因為樓房是建基於土地上,故才稱為房地產。土地來源,除固有之陸地資源以外,便是開山及填海造地等,正如在回歸前,中葡雙方政府共同設立中葡土地小組,以土地批給來保證財政資源收入,並在《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二第3條明確規定:“根據本附件第二節(一)款第2項新批出的土地(包括填海地和未開發土地),每年限於二十公頃”。他進一步指出,由以上之文憲中可以看到當年所批出的土地,不少都是海域和未開發的土地,且承批人还需要先填海造地或開山劈石,才有可能發展土地。而填海造地、開山劈石等,都包含在臨時批給期間內,而事實上,目前不少被收回的所謂“閒置土地”不少都是當年仍未填海造地的海域及未開發的山地。

就以這些批給土地而言,吳在權認為不妨先瞭解回歸前澳葡政府和承批人簽署的土地合同(政府公報)。在合同中第二條租賃期限下之第一款,便明確列明“租賃有效期為二十五年,由核准批給合同之第xxx/SATOP/90號批示於《政府公報》公佈日,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計”,且在第二條款亦明確列明,“上款訂定之租賃期限可按適用法例繼續續期至2049年12月19日。”

他更引述《澳門基本法》第九章第145條第3款就明確規定:“原澳門政府所簽訂的有效期超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契約,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已公開宣佈為不符合中葡聯合聲明關於過渡時期安排的規定,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審查者外,繼續有效”,他認為,遵守契約精神是《澳門基本法》和資本主義社會的核心精神,既然合同內明確表明可以續期至2049年12月19日,當局就應認真履行貫徹,才能真正落實基本法規定的五十年不變的精神。

吳在權指出,新土地法的另外一個主要問題就在於,限制甚至剝奪了行政長官的自由裁量權,不問歸責原則,“一刀切”收回臨時批給期間屆滿的土地,顯然欠缺法治之最核心的公平、公正、公義精神,構成新土地法漏洞和不足的核心。例如,除了無視當年需要開山、填海等會造成時間浪費外,造成土地未能如期發展的可歸責於政府的因素還包括:沒有城市規劃、不發出街道準線圖、不批工程准照,不回覆承批人的申請等情況。正正因為當局“一刀切”,不問歸責原則,剝奪了行政長官自由裁量權,才引致諸如3,000多戶海一居小業主依法買樓卻血本無歸的情況,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法官所言“政治司法化”問題,乃至中級法院馮文莊法官在編號為499/2016行政司法上訴案的《落敗票聲明》直言“法理難容”的情況等等!

吳在權表示,雖然行政法務司司長潛意識認同新土地法有不完善之處,故向公眾表達說宜聽社會多方意見,但未有時間表,因此行政長官在答問大會的回答亦一致。但他指出,現時距離明年第五屆政府換屆尚餘約一年時間,故再次嚴正建言特區政府宜抓緊時間修改新土地法核心,即歸責與不歸責問題,好讓明年新一屆政府不至於背上包袱,方能有利使“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第三、四屆立法會議員  吳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