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續審輕軌法 關注監察人員權利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委員會要求政府說明未來輕軌監察人員具檢控權的原因,以及職務具體內容。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表示,是次會議主要審議《輕軌交通法》法案的十三至三十七條條文。其中法案建議輕軌的監察人員享有公共當局的權力及檢控權,委員會關注為何會賦予監察人員享有如此大的權力。

法案第二條定義“監察人員”是負責監察職務的獲適當授權的運營者人員,同時其他法律條文又賦予監察人員享有公共當局的權力及檢控權(如第五十六條,監察人員如目睹實施違法行為的足夠跡象,可即時編製控訴書並親自將控訴內容通知違法者)。

黃顯輝表示,機場、碼頭等監察人員的法律,都未有像輕軌監察人員般享有如此大的權力,相關權力究竟由哪個公共實體賦予?委員會並關注監察人員的具體職務,以至上崗前需否接受培訓或考核。

法案建議搭輕軌的乘客須持有效的運輸憑證。委員會感到法案似乎仍以傳統售票制度為主,即是使用傳統車票,關注未來搭輕軌有沒有其他支付方式,如可否使用澳門通或移動支付付費?而且未來輕軌票價將由交通局抑或營運者訂定?

法案第六章“意外及事故技術調查”的十多條條文,主要參考“民航意外事故調查及航空安全資料保護法”法案訂定,委員會關注民航和輕軌有何相同性,以致兩個制度要差不多一樣。並關注預防輕軌事故的防範措施及具體監管機制等。

黃顯輝表示,相信須再舉行一次內部會議討論餘下條文,其後會製作問題清單,並邀請政府代表開會細則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