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並非是啟動政制發展的適當時機

在行政法務司的施政方針辯論會上,蘇嘉豪議員提出,普選是落實高官問責的重要要件,但政制發展在整份施政報告中「隻字不提」,本澳永久居民在基本法賦予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我們的選舉權卻是不完整的,到現在人們都無辦法去選行政長官,因而他質問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何時才可改革「幾百人去選特首」的制度。陳海帆則回應說,特區成立之後曾多次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而二零一二年的政制發展,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釋法中提出了「四個有利於」原則,因此只會在「四個有利」原則下才會修改政制。

此顯示,蘇嘉豪在當選立法會議員,進入了體制,並經歷了刑事官司後,雖然仍然保持了其「民主派」的根本特質,繼續追求政制民主,爭取早日實現行政長官普選,但卻也不再提「政治改革」,而是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政制發展」的標準表述,也使用了「政治發展」的概念;也不再追求「雙普選」,亦即要求立法會也實施普選。這算是有所進步的表現吧。

實際上,在過去,澳門的「民主派」,是曾提出「政治改革」的強烈訴求的。但在二零零二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中,是使用「政制發展」的概念,而否定了「政治改革」的訴求,因而是一錘定音。雖然後來某些「民主派」人士仍然在喋喋不休地嚷嚷「政治改革」,但今次蘇嘉豪卻是採用「政制發展」,算是向中央的表述靠攏。

實際上,「政制發展」與「政制改革」之間,是存在著重大的差異的。雖然「發展」與「改革」,都有著向前進度涵義,但在程度不同,一個傾向於「量變」另一個則偏向於「質變」。這是因為,「政制改革」就是要對目前的整體政治體制進行變革,已超越了基本法兩個附件的範圍,直接涉及到基本法的本文。其中前些時間甚囂塵上的「雙普選」口號,就違背了基本法關於「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規定,而且也是與《中葡聯合聲明》中的「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表述有抵觸的。這已並非是法治行為,而是隨心所欲的「人治」表現。因此,當時無論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是澳門中聯辦對修改兩個選舉辦法所使用的概念,都是「政制發展」。這完全符合這次「釋法」活動的性質及標的,只是涉及到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條,並不及於基本法的本文,更沒有準備要對基本法所規定的政治體制進行較大的變革。因此,是採用了「政制發展」的概念,而且「發展」的外展涵義是「穩中求進」,符合中央關於「保持香港、澳門特區長期繁榮穩定」的戰略意圖。

而蘇嘉豪在質詢中,也只是提出「普選行政長官」的訴求,並沒有也提出「普選立法會」亦即澳門「民主派」過去堅持的「雙普選」訴求,這折射了連最懂「民主政治」的蘇嘉豪,也明確了解到,澳門特區根本沒有「雙普選」的前景及法律依據。

不是邀功,澳門沒有「雙普選」的前景及法律依據的論斷,是筆者最早提出的。當年在基本法起草時,有屬於「民主派」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及政治體制小組外邀成員,提出「雙普選」亦即立法會議員也是有由普選產生的訴求。筆者當時作為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及政治體制小組的成員,無論是在會議上還是在電視辯論中,以及在轉寫政治評論時,都指出在中葡談判的過程中,中方本來是有意比照《中英聯合聲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的表述,寫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的,但卻遭到葡方的反對,主要是鑑於當時不久前左派軍人澳督高斯達將軍向澳門華人居民開放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後,打破了葡裔居民對立法會直接選舉的「壟斷權」,再無「三百多票就可當選一席」這回事了,宋玉生、歐安利等葡裔居民必須依附於由華人傳統愛國社團所組成的「聯合提名委員會」,才有可能當選,因而擔心在將澳門政權交還給中國後,澳門傳統愛國社團不再作同樣安排,葡裔居民就將難以進入立法會,因而堅持要將這一句改為「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以保留委任議席。當然,葡方更是要維護《澳門組織章程》對澳門立法會議員由委任、直選、間選三部分組成,尤其是其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七名由總督在當地社會上具有功績及聲譽的居民中任命」的規定,延續到回歸後的特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因此,《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第三部份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代表,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

後來,葡國國會在通過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到澳門生效時,宣布作出四點「保留」,其中一點就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關於選舉的內容,不在澳門實施。

因此,在起草《澳門基本法》時,也根據這個精神,在其第六十七條訂明,「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確定了立法會不存在普選的前景。因為既然選舉產生的議員是「多數」而不是「全部」,就設定了有「少數」議員不是由選舉產生,而是由行政長官委任。而且,「多數由選舉產生」,也沒有指定是「普選」亦即「直選」,因而其中有部分是由「間選」產生。

現在,「民主派」議員沒有再糾纏「雙普選」了,這證明他們在《澳門基本法》的規範下,加上《中葡聯合聲明》的相關規定,還有在澳門適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注定了澳門立法會沒有普選產生的前景的事實面前,終於有所醒悟。因此,現在他們念茲在茲的,是追求行政長官的普選產生。

《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就確定了行政長官確實是存在著由普選產生的前景。當然,其中的「協商」一詞,也為行政長官不是經由普選產生,提供了法律依據。因此,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就是以相近於「協商」是選舉委員會間接選舉產生作出規定。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除了指出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二零零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是指可以修改,也可以不修改之外,也提出了修改程序的「五部曲」;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及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來澳與本澳各界人士座談時,更是指出,是否修法必須符合「四個有利於」原則,即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行,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隨後,根據上述規定,實現了首次的「政制發展」,修訂了基本法兩個附件亦即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辦法,只是增加了行政長官選委會和立法會議員的名額,沒有涉及到更改選舉制度。

由於基本法兩個附件的修訂,才過去六年不久,按照「四個有利於」的原則,現在還不是再次啟動「政制發展」的最佳時機。因此,何況,即使是啟動「政制發展」,可能還是在「增加名額」上作文章,根本不會涉及行政長官是否由普選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