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終於正視民間長期以來繼續使用「葡幣」習慣稱謂的問題。前日在立法會對經濟財政範疇施政方針進行辯論的過程中,官委議員馮家超詢問,《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元為澳門特區的法定貨幣」,但現時仍有不少商家及個人使用「葡幣」稱謂,特區政府如何推廣「澳門元」的稱謂?列席立法會的金管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陳守信回應表示,認同要改變坊間沿用多年的「葡幣」稱謂,則需要長期引導。局方已透過微信、臉書等社交平台及官方活動,提升巿民大衆認識澳門法定貨幣的認識,並計劃推出宣傳短片。
陳守信還指出,局方去年已致函金融機構及透過房屋局提醒地產業界,必須以「澳門元」標示價格。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倘未有以明確方式標明澳門法定貨幣的價格、或拒絕以澳門法定貨幣作為在澳門清算債務或結算交易的方式,將構成行政違法。違法者若為自然人,可被科處五百至五千澳門元罰款;違法者若為法人,則可被罰款五千至十萬澳門元。局方計劃致函行業商會,如汽車零售,要求商戶嚴格守法。
從陳局的言裡行間看,他的答詢的前一部分,是有關民間習慣以「葡幣」來稱呼澳門元的問題,後者則是一些商業行業,如樓宇、汽車售賣等行業,在傳統上是以「港幣」來標價並交易結算,而銀行在辦理按揭手續時,同樣也是以「港幣」為結算單位。甚至一些中資銀行,也是如此。
這兩者都牽涉到抵觸《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澳門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的問題。其中前者更是竟然無視澳門已經回歸,亦即中國政府已經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事實,等於間接地仍然將澳門視為「葡國管治地區」。
其實,有時就連澳門特區政府本身,也未能正確執行基本法該條文的規定。比如,二零零八年九月間,中國奧運金牌運動員代表團來澳門作兩日親善訪問,澳門特區政府向金牌運動員和教練員頒發一千零六十萬港元獎金,就是使用了港幣。這可能是考量到金牌運動員返回內地後的兌換方便的問題,但以「政府行為」必須嚴格遵守基本法的要求來衡量,則是有抵觸基本法之嫌。
本欄當時曾以《政府行為不應使用非澳門特區法定貨幣》為題,提出質疑。後來,澳門特區政府自覺地維護澳門元的法定地位,在向貴州省旱災捐贈,及協助四川震災重建等,都是以澳門元為計量單位。
當然,發行及流通港元的香港特區,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而且與澳門特區一樣,都是實行「一國兩制」,因而採用港元作結算,還只是「人民內部矛盾」,屬於「認識問題」;而使用「葡幣」的稱謂,則是「國與國關係」,是屬於「立場問題」了。
其實,在早期,就連內地的中央級媒體,有時也會錯用「葡幣」一詞。實際上,珠海市公安局某次破獲在拱北發生的特大搶劫殺人案,召開新聞發布會時,對澳門貨幣就採用「葡幣」的稱謂。而幾乎所有的中央級通訊社,省級黨委機關報,及珠海市委的機關報,都是充當了「錄音機」、「影印機」的角色,將該新聞發布會派發的「新聞稿」所使用的「葡幣」一詞照抄如儀。由於中央級通訊社的發稿,許多地方的黨委機關報也是「人云亦云」,以至造成了「大面積」的「澳門特區法定貨幣一夜回到回歸前」的「重大災害」。幸好,另外的一些也有出席珠海市公安局新聞發佈會的媒體,包括澳門三家有向珠海派駐記者的媒體中的兩家,及香港鳳凰衛視,就沒有對珠海警方發出的新聞稿「照抄如儀」,而是將其中的「葡幣」一詞統統改正為「澳門元」。這才是對自己所服務的媒體負責,對讀者負責,對《澳門基本法》負責,對國家主權負責的應有態度。
澳門某家中資背景的銀行,其櫃員機的文字標示也曾長期使用「葡幣」。在一次中企協會的春茗上,筆者向鄰位的該銀行負責人提出後,才引起其警覺。後來立即修改電腦軟件,予以更正,消除了中資銀行仍然將澳門特區法定貨幣稱為「葡幣」的現象。而這位負責人還向筆者發來了感謝信。
現在,還有另一種「不規則」的情況必須注意,就是將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澳門特區,與國家「等同並列」的問題。有某內地電信企業在澳門特區的營業機構,在向其用戶發出業務短訊時,就是將「澳門」與「中國」並列的,作為中央企業,竟然連最起碼的常識也付諸厥如,或是有所疏略。甚至其他的一些機構,將中國與澳門、香港、台灣,以及其他國家並列,這是不符一個中國原則的。一些機構在用詞中,忽略「區際」和「國際」之間的區隔,還反映在「簽注」與「簽證」,「遣返」和「引渡」等方面。
實際上,澳門只是中央政府轄下的一個地方機構,雖然是實行「一國兩制」,享有高度自治權,但不能將之與「國家」相提併論。但直到目前,仍有機構或個人將澳門與內地的關係,表述為「中澳關係」等。「中澳關係」不是不能用,只是相對於內地的中山市等以「中」開頭的地方行政單位而言,而不能作為整個內地的簡稱。
當然,已有更多的機構和個人注意到此問題,使用「陸澳關係」的概念,避免了將澳門與中國並列的問題。但仍有不妥,「大陸」只是對應於兩岸關係,即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而言,而與澳門特區對應的準確是「內地」,但簡稱起來倘是採用「內澳關係」,似乎又是「怪怪」的。因此,應當有一個準確而且適合澳門居民用語習慣的對應標準。希望相關權責機構,如港澳辦、中聯辦和特區政府,也能像新華社、國台辦對兩岸關係的標準用語開列「清單」那樣,也為澳門特區的正確用語開列一個「清單」。
回頭說到陳局的表態,這是正確的態度。不過,作為特區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對矯正民間習慣使用「葡幣」一詞,光是以微信、臉書等社交平台進行宣介,這還是不足夠的,並未能做到「入戶入心」,還應負起「守土有責」及執行基本法的責任,以合法及適當的手段,強化推廣方式。比如,發出行政通告,以基本法及中國政府已經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歷史現實為由,指令所有商業交易活動,都必須使用「澳門元」,並作出適當的罰則。實際上,既然對使用港幣結算都予以罰款處理了,對於涉及到國家主權的以「葡幣」來標價的問題,就更應該建立行政處罰機制。這是捍衛國家主權和基本法的應有之舉。
(發自台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