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與澳門融入式發展的關係 張強

黨的十九大報告高度重視「一國兩制」的發展,並將「堅持『一國兩制』和推進祖國統一」作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之一。而對新形勢的要求,十九大報告進一步提出,「香港、澳門發展同內地發展緊密相連。要支持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從而為港澳兩地的繁榮穩定指明了方向。

但與此同時,融入式發展的理念也帶來了一些思維上的碰撞。申言之,如何看待融入式發展與「一國兩制」的關係是當下理論研究中的難點。眾所周知,「一國兩制」意味著「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意味著香港、澳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那麼融入式發展是否打破了「一國兩制」的初衷,破壞了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呢?例如,近期香港有關高鐵「一地兩檢」的爭議,其抵制的背後就蘊含著這種孤立、隔離的思想,將內地與港澳的關係盡可能分裂開來,排斥融入式發展的理念。

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要對「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進行分析和解讀,要對融入式發展的理念有—個根本性的認知,明確融入式發展與「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之間的關係,才能正面回答融入式發展的合理性問題。

一、「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與澳門成功的實踐模式

什麼是「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黨的十八大報告中已經指出,其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習近平主席慶祝澳門回歸祖國15周年大會上進一步指出,繼續推進「一國兩制」事業,必須牢牢把握「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共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必須堅持依法治港、依法治澳,依法保障「一國兩制」實踐;必須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發揮祖國內地堅強後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競爭力有機結合起來,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0周年大會上,習近平主席則更為形象化地說明這個關系,將「一國」比喻為根和本,強調在「一國」的基礎之上,「兩制」的關係可以做到和諧相處、相互促進。因此,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其核心就是處理好「一國」與「兩制」的關係,強調「一國」與「兩制」具有主次區別,「一國」必須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其根本宗旨是既要維護好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又要保持好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此宗旨並非是「一國兩制」實踐中新提出的產物,而是蘊含在「一國兩制」的政治意涵及其法治規範中,應在歷史與制度的雙重視角下看待這一點。

(一)「一國兩制」的「強國」歷史使命

「一國兩制」的提出究竟解決的是什麼問題,這是研究其根本宗旨首先需要回答的問題。在社會的一般認知中,解決祖國統一是「一國兩制」的題中應有之義。但如果將「一國兩制」僅僅局限在解決統一問題這一認知上,恐怕具有相當的局限性。

「一國兩制」是一種嶄新的治理制度,但是其思想的形成與中國傳統的歷史文化不無關係。或者說理解「一國兩制」的智慧需要辯證地借鑒中國古代的治邊經略。「定於一」的大一統思想與「因俗而治」的治理方法始終存在於中國歷史當中。例如,清代在治理邊疆問題上就採取了盟旗制、伯克制、土司制等多種不同的方式,設立不同的管治官吏與自治制度,允許邊疆可以根據自身的習慣變通執行中央律例,從而符合當地的風俗習慣,確保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但歸根結底,上述「因俗而治」的制度選擇必須要服從于大一統的治國理念,認同中央的權威,並未因為邊區的特殊性而有所異。

在這種歷史傳統積澱的啟發下,「一國兩制」思想的提出先是用來解決臺灣問題,而後運用在解決港澳問題上。早在1956年,毛澤東就提出第三次國共合作的設想,希望臺灣當局在他們認為適肖的時候,派遣代表同北京進行談判,並指出臺灣可以成為中國政府統轄下的自治區。1963年,周恩來將其概括為「一綱四目」,「一綱」即臺灣回歸祖國,「四目」即臺灣實行民主改革,視條件而定;臺灣武裝力量不變;臺灣社會制度不變;臺灣財政遇有困難,大陸補貼。由此可以看出,「一國兩制」方針在此時雖未正式提出,但雛形已在,其提出的目的在於實現國家的統一,手段上又採取了在尊重中央權威的越礎上、允許單一制國家下出現不同的治理模式,而在實質上則追求的是中國國家的整體發展,不僅要大陸發展得好,也要臺灣發展得好。與中國古代「因俗而治」相比,具有「大一統」的文化傳承,但是權力分配上具有更大的包容與可能,在目標與願景上具有更強的國家與民族責任感。

而後,中央政府進一步深化對台方針,確定了只要求臺灣取消其「國號」和「國旗」,臺灣的政治、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一概不變,這也成為「一國兩制」的內容。鄧小平曾表示,「一國兩制」構想不是從香港開始的,當時對臺灣的政策雖然沒有概括為「一國兩制」,但實際上就是這個意思。而香港問題的解決也是受到對台政策的啟示和影響。因此,1981年4月,國務院港澳辦和新華社香港分社的負責人起草了一份給中央的報告指出,香港問題的解決是按照「一國兩制」的構想,收回後將成為中央直接管轄的特區,除涉及國家主權者必須改變外,其他基本不變,包括資本主義制度繼續存在,保持自由港的政策,歡迎各國來港投資,保證私人投資者利益,基本上沿用原有的體制、機構、法例和措施。這裏可以看到的是,中央在解決香港問題上,依然尊重了香港的歷史,允許根據香港的自身特點進行治理,意在維護香港長期的繁榮穩定,但這必須要建立在國家統一的原則下,必須同時也要維護好國家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凡是與維護國家統一、維護中央權威相違背的行為,都不在「一國兩制」的思考範圍內。

當然,從世界歷史的角度去看,「一國兩制」的實現有其大國博弈的色彩。所謂兩制,通常論述時講到的都是社會主義制度與資本主義制度並存。這背後的實際情況就在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以美國為首的「北約」與以蘇聯為首的「華約」兩大陣營對立,並長期處於冷戰狀態。社會主義中國為了政權的穩定,需要打破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長期封鎖,尋找到一條與西方聯繫的通道。中國政府採取「一國兩制」也是根據國家發展所需,「長期打算、充分利用」,在有效實現國家利益的基礎上進行的。需要指出的是,「兩制」在港澳特別行政區的實施中,並不是以這種平等對立的地位存在的,而只是保持了港澳回歸前的社會管理制度,其思想的本質不是兩大主義的根本對立,而是實事求是下的共生發展,香港、澳門始終是在局部實施不同於內地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基本權利和自由制度以及政治制度,香港、澳門始終是在中國語境下進一步發展和成長的。有學者指出,「一國兩制」的智慧在於「一與二」「國與制」關係的思維方式上,其中「一」就是同,「二」就是異,是在單一主權國家下包容地方性異質制度。所以,「一國兩制」的智惹就是一個包容的智慧,其終極價值追求就在於一個強盛繁榮的中國。而不同的社會治理制度一定要服從統一與繁榮的根本目標。有學者提出了五項設立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條件,即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維護中央的管治權威;維護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在具有特殊歷史和現實原因的部分地區實行;符合國家建設和發展要求。而這五項條件無一不反映了對於實現強盛繁榮的中國的價值追求。

所以,「一國兩制」的提出一方面解決的是國家統一問題,即香港、澳門、臺灣如何回歸祖國,另一方面,「一國兩制」更是回歸後香港、澳門、臺灣治理如何與國家發展相統一的制度選擇問題。如果說「一國兩制」是解決香港、澳門回歸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澳門回歸後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那麼這表明在香港、澳門回歸時以及回歸後,「一國兩制」的使命都在於維護包括港澳在內的國家整體利益,這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密不可分的。

(二)「一國兩制」的「合作」制度本質

「一國兩制」從一種思想到一種制度是通過法律規範的制定而實現的。1982年《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給予「一國兩制」法治上的可能。而後全國人大民代表大會依據憲法與香港、澳門的實際制定了兩部極具創新價值的基本法,為「一國兩制」法律化、制度化,為實現「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奠定了基礎。

但「一國兩制」的制度化並非等同於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孤立化,也不等於特別行政區同內地或中央的疏離,相反在其立法原意、設立主體、內容規範與實施路徑等多方面都表明了特別行政區與內地、中央的廣泛聯繫與有機結合。

首先,從「一國兩制」制度化的立法原意而言,特別行政區始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政治制度。我國《憲法》第30條規定了普通地方行政區域的形式,而後第31條便規定了在特殊情形下可設立特別行政區,從憲法規範而言,這種規定的形式乃地方區劃中一般與特殊的關係。《葡萄牙憲法》第7條、《法國憲法》第72條等都對地方行政劃有著不同形式的分類,但都不影響它們作為共和國的組成部分。因此在地位上,特別行政區一方面與中央政府保持著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另一方面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保持著「兄弟省份」的關係,這也為澳門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作帶來了可能與必要。而《澳門基本法》在序言中開門見山地指出,「澳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在第1條中,更是點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制度的設計者也正是在堅持了國家主權不能談判的原則下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才贏得了國內社會的互動,贏得了包括香港、澳門同胞在內的人民的支持。因此,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絕不等於香港、澳門的獨立化或半獨立化,它們與國家之間一直保持著憲法與政治上的必然聯繫。

其次,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政府的授予,因此中央授權就構成了中央政府與特別行政區之間互動的基礎。對於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來源,素有分權論與授權論兩種爭議。前者強凋蕋本法為中央與特區權力提供依據,中央不得干預自治權;後者則強調特區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授予,而特區在行使時不得越權。但在秉持法治這一根本價值的前提下,特別行政區髙度自治權究竟來自何處當然應當以法律規範為越礎。分權論者所強調的《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分別簽署在1984年、1987年,遠晚於1982年《憲法》的特別行政區條款,所以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根本來源是憲法的授權,《聯合聲明》只是憲法得以實施的體現。並且,《聯合聲明》中所達成的合意在於解決回歸問題,而治理問題完全是中國政府單方面的聲明,是中國贏得國際社會互動的宣言,不能以此作為反制中國政府的理據。以1982年《憲法》第31條、第62條與《澳門基本法》第2條、第20條等條文的規定為依據,可以看出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安排來自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意志,而作為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集中體現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均來自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予。這與同是單一制國家的法國相類似。法國地方事權亦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中央授予的權力,所謂的地方分權改革也是建立在國家事務與地方事務存在差別的基礎上的。沒有中央大範圍、深層次的授權,特別行政區即使成立也無異於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正是因為這種授權實踐的展開,中央與特別行政區、內地其他省區市,展開了更為豐富而深入的互動,也為特別行政區的發展提供了條件。

最後,兩部基本法在制度構建中都設定了有利於香港、澳門與內地進行互動的條款,這為「一國兩制」歷史使命的達成提供了法律基礎與規範保障。這主要可以分為三個方面。第一,基本法對於特別行政區授予髙度自治權,這為特別行政區與內地開展交流與合作奠定了現實需要和制度可能。例如,《澳門基本法》第17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而該立法權的內容遠遠超出《立法法》中地方的立法權;而第106條規定澳門特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第107條規定澳門特區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等具體的自治內容,都表明特別行政區具有更強的能動性,可以根據其自身的需要開展與內地的合作,從而達到利益的最大化,形成良性交往。換句話說,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的交流與合作是其發揮高度自治權的髙級表現,與僅僅執行基本法中業已規定完備的制度不可同日而語。

第二,基本法對於中央各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與特別行政區的交流與合作採取了開放、鼓勵的表述。在《澳門基本法》第22條中,一方面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申言之,《澳門基本法》禁止的是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干預」行為,而並沒有否定上述部門與特別行政區的交流與合作。另一方面,在該條第2款、第3款中,基本法轉為論述的重點則是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澳門特區設立機構及其人員的問題,而機構與人員的設立則是交流與合作的重要平臺與支撐,意味著基本法實際上鼓勵澳門特區與內地開展實質上的互動,這也是對第1款的禁止性規定進行解釋,確保合作的合基本法性。

第三,基本法對於特別行政區居民與公民的不同規定,有助於其與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交流、互動。《澳門基本法》所確立的「澳人治澳」原則是建立在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基礎上的,如第3條、第4條乃至第三章都是規定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的地位、權利與義務。這是將個體的居住地與特別行政區聯繫在一起的體現,有助於高度自治的實現。但同時特別行政區的居民絕大多數依然屬於中國公民,這在《澳門基本法》中也有極其重要的體現,如第21條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第46條成為行政長官的條件等。因此,作為中國公民的特區居民與同為中國公民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居民在本質上並無區別,他們都是憲法中的主體,他們也都同樣受到憲法的保護。故相同本質身份上所具有的相同奮鬥目標,讓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的聯繫更為緊密與必要。

因此,「一國兩制」的歷史使命要求國家統一與國家繁榮,而其制度本質又體現了特別行政區與內地以及整個國家不可分割的聯繫,正是在這種統一觀與發展觀的哲學論述下展開了「一國兩制」根本宗旨的實現,這為香港、澳門同國家的融入式發展並達致共贏奠定了思想基礎與制度基礎。

(三)「一國兩制」澳門實踐的共贏模式

歸根結底,實踐是檢驗「一國兩制」成敗與否的途徑,也是對「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深度解析。申言之,這裏需要回答兩個問題。一是澳門的既有實踐是否遵從了「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二是澳門的既有實踐是否有利於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