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領事婚姻」演繹浪漫40年

  筆者不僅本人的婚姻是「領事婚姻」,曾經的工作內容之一也是負責為中國公民辦理「領事婚姻」登記手續。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筆者在中國駐日本使館領事部工作。在那年的大年三十,正值使館人員聚餐之際,在證婚人楊振亞大使及全館同誌的見證下,筆者和愛人鄭重完成了終生牽手儀式。此前,使館領導特別叮囑「千萬別忘了履行法律手續」。所以,除夕之前晴朗的一天,在不與接受國日本法律規章相牴觸的前提下,我們就在使館領事部按照中國婚姻法規辦理了「領事婚姻」登記手續,距今已近三十載。

今年是中國改革開放40週年,明年是中國加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40週年。作為中國外交領事人,回顧「領事婚姻」稱謂在新中國尤其是改革開放之後的變遷,猶如昨天,歷歷在目。

突破源於緬甸華僑的呼籲

1949年10月1日新中國成立之初,根據「打掃乾淨屋子再請客」「另起爐灶」「一邊倒」的外交方針,中國對外領事關係有待重新建立。在這種情形下,新中國製定的第一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尚無「領事婚姻」相關規定。當時,《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正在醞釀之中,新中國也未同外國締結任何雙邊領事條約。儘管如此,海外華僑卻熱切期待領取新中國頒發的結婚證書。可以說,正是華僑對祖國的這份感情,推動了新中國「領事婚姻」製度的萌芽與產生。而率先為華僑辦理領事婚姻登記的是中國駐緬甸使館。

1949年11月8日外交部成立之後,領事工作主要由辦公廳護照科、交際科兩個部門和蘇聯東歐司、亞洲司、西歐非洲司、美洲澳洲司等4個地區司共同承擔。護照科負責辦理護照和貨單簽證等事務;交際科負責外國在華領事機構設立及相關人員等管理事務;地區司負責指導中國駐該地區各國使領館(團)的華僑權益保護等事務,同時,處理該地區各國駐華使館(團)有關領僑等交涉事務。

1951年初,「護照科」升格為「簽證處」,年底中國駐緬甸使館向外交部反映當地華僑要求申辦結婚登記:「此間華僑結婚習慣,一向極其鋪張浪費,一般貧苦僑民苦於無法負擔,又不能不循社會之風俗習慣,因此,有的為結婚負債纍纍,有的則根本無法結婚。有些僑民為了節約費用,簡化結婚儀式,要求領事部予以辦理結婚登記,一方面可節省費用,另一方面取得我政府駐外機關合法手續……經考慮後認為如予辦理與當地法律並無牴觸,亦符合我國新婚姻法之原則……至於辦理結婚登記是有意義的,第一可以借此聯繫群眾,宣傳新婚姻法,第二可以轉變鋪張浪費的風氣,對貧苦僑民甚有幫助。」

1952年初,外交部辦公廳為此致函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辦公廳徵求意見;同時,外交部亞洲司召開了由內務部、華僑事務委員會及外交部蘇聯東歐司、西歐非洲司、美洲澳洲司、政策委員會、辦公廳簽證處等單位參加的協調會,研究討論具體處理辦法。研討的結果是,外交部同意使館依當地具體情況為海外華僑辦理結婚登記。原則做法是:其一,如對接受國法律確無牴觸,使館人力亦能顧及時,對於自願前來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可予受理;其二,因各國情況不一,結婚登記表和結婚證書暫由使館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其三,凡加蓋領事部印章者,在國內一律有效。

從此,中國駐外使領館為海外華僑辦理「領事婚姻」登記有了可循的先例,但未形成一定之規。

1954年,根據新中國成立以來對領事工作的總結及當時的實際需要,外交部製定了第一個有關領事工作的規定即《關於領事工作任務的初步規定》,明確領事職務包括:「對華僑的正當權益,採取積極保護措施;頒發護照,辦理簽證、公證、認證以及處理華僑的某些民政事項」等。其中「華僑的某些民政事項」可稱是「領事婚姻」稱謂之雛形。

1955年2月,外交部成立領事司,統一指導駐外使領館辦理婚姻登記。從此,基於上述規定,為華僑辦理「領事婚姻」登記,便成為「保僑」或「護僑」即「領事保護」的一種表現形式。1998年《中國外交》首次公佈使用「領事保護」以替代「護僑」稱謂,因為領事保護的對像已不僅僅是華僑,還包括短期出國旅遊、經商、留學及勞務輸出等中國公民。

「領事婚姻」是開放的產物

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全國上下均圍繞「改革開放」這一主旨行事。對「領事婚姻」的法律依據而言,最重要的標誌就是中國加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因為它是關於領事製度的一個比較全面的公約,也是改革開放之後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領事婚姻」登記的重要依據。

1979年7月3日,中國向聯合國秘書處提交加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申請書,同年8月1日起公約對中國生效。公約規定:領事職務包括「擔任公證人、民事登記員及類似之職司,並辦理若干行政性質之事務,但以接受國法律規章無禁止之規定為限」。條款中的「民事登記員」就是指應當事人申請為其辦理「出生、死亡或婚姻」登記的領事官員。由此並結合實踐,中國駐外使領館可在不違反接受國法律規章的前提下,根據中國公民的申請,依照中國婚姻法規為其辦理婚姻登記手續。

中國加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之後,國內學者和實務部門開始使用「領事婚姻」稱謂。如1982年由姚壯、任繼聖著寫的《國際私法基礎》中闡明:就世界範圍而言,結婚主要有三種方式——民事登記、宗教儀式及「領事婚姻」;1991年由時任外交部領事司司長聶功成主持編寫的《新中國領事實踐》述及:在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通常稱之為「領事婚姻」。

那時期我的日常工作內容之一就是負責為中國公民辦理「領事婚姻」登記手續。其中印象較深的是,在不違反接受國日本法律規章的前提下,應中國公民、藝術家蔡國強及其中國公民女友的申請,依照中國婚姻法規程序為他們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

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是國際法的主要淵源。可以說改革開放之初,中國加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標誌著中國「領事婚姻」登記工作步入了國際法治時代,也成就了一代有情人終成眷屬並見證中國改革開放的輝煌。

國內法相關稱謂從無到有

無論是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簡稱《婚姻法》),還是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均未見「領事婚姻」這一稱謂或含義。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中外人員往來日益增多,具有「領事婚姻」含義的國內法規條款也經歷了「從無到有」的發展過程。

階段一:經國務院批準,1980年11月11日公佈實施的《婚姻登記辦法》中沒有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婚姻登記的相關條款。1986年3月由民政部公佈實施的《婚姻登記辦法》取代前述同名之法,但依然沒有「領事婚姻」的相關規定。

階段二:1994年2月1日,由民政部公佈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取代前述《婚姻登記辦法》。該條例明確規定了它僅適用於中國境內——「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結婚、離婚、複婚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階段三:1997年5月8日,民政部、外交部發佈《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本辦法所稱出國人員係指依法出境,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且提到「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和我駐外使領館」。此後,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婚姻登記有了明確的國內法依據。

階段四:2003年8月8日,國務院發佈《婚姻登記條例》取代前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新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男女雙方均居住於駐在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此條款將中國「領事婚姻」登記的對象明確規定為「男女雙方均居住於駐在國的中國公民」。

可以說改革開放之後「領事婚姻」稱謂雖尚未納入中國婚姻法規,但具有「領事婚姻」含義的法規條款已然應運而生。

「追逐登記」的浪漫故事

如前所述,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相關規定,辦理「領事婚姻」登記的原則是不與接受國法律規章相牴觸。加上財政部和發改委聯名通知「自2017年4月起取消公民的婚姻登記費用」,便更多地發生了中國公民追逐「領事婚姻」登記的浪漫故事。

故事一:中國公民阿玲(女)在R國留學時與R籍華人阿桂(男)是同學,多年的同窗之誼綻開了愛情之花。經雙方家長同意,他們決定就近向中國駐R國使館申領「中國紅」的結婚證書。諮詢後得知,中國駐外使領館只可為雙方均系中國公民的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根據當時的規定和做法,阿玲和阿桂可選擇向中國或R國境內主管機關申辦結婚登記手續。

故事二:中國公民阿鬆(男)和阿莉(女)長期在M國的一家合資公司工作,二人打算攜手走進婚姻並準備就地向中國駐M國使館申辦結婚登記手續。但二人沒想到,當地法律不承認「領事婚姻」的效力,如果中國使館為他們辦理結婚登記,該婚姻關係只能確保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聽了主管領事的耐心解釋之後,他們決定擇日專程回國辦理相關手續。

故事三:中國公民阿成(男)和阿瑜(女)是北京某大學校友,畢業後同在一個單位工作的戀人。多年的相識與相知使得他們決定來一次「說走就走」的出國浪漫之旅。其中設想之一就是在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辦結婚登記以作永久紀念。出發前二人通過互聯網得悉,前往的B國法律承認領事結婚登記的效力,慶幸天公作美。然而,當他們向中國駐B國使館提出申請時,得到的答覆卻是否定的。因為依照前述《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中國駐外使領館不可為臨時出國的中國公民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中國領事解釋道:如果不依法為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將無法保護當事人基於婚姻關係而產生的權利和利益。二人感受到了愛護,欣然接受回國辦理相關手續的建議。

故事四:中國公民阿苗(男)和阿純(女)同年出生於閩南僑鄉。大學畢業後,他們相約赴H國留學,其間,二人向中國駐當地總領事館申辦結婚登記。由於當地法律承認領事婚姻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又均屬於居住在當地的中國公民,因此,二人如願領取了「中國紅」的結婚證書並當場發了喜糖。

由此可見,21世紀以來,中國外交領事人以史為鑒,使「領事婚姻」登記工作成為踐行「依法行政,外交為民」理念的組成部分。

筆觸至此,我不禁想起2013年3月21日新任外交部長、現任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長王毅在考察外交部領事保護中心時說:「外交官並不是『官』,而是人民的勤務員。外交工作並不神秘,也要接地氣、懂民情、惠民生。」回顧以往,從「領事婚姻」稱謂及依據變遷的維度看,我與讀者朋友一樣經歷了中國改革開放40年來的激情與浪漫。

(許育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