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訂新行政法規 列奏唱國歌具體規定

【本報訊】立法會已通過修訂國旗國歌法,特區政府制訂新的行政法規,列明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包括增加必須展示或升掛國旗、區旗的地點。

行政會完成討論《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草案,以規範展示、懸掛、升掛及其他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以及奏唱國歌的場所及場合,並訂定其方式及方法的具體規定。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公佈有關草案內容,包括調整須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的地點;增加須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的重大慶典和節日,以及機關和地點;增加須懸掛國徽及區徽的地點;訂定須奏唱國歌的場合;以及訂定播放國歌的重大慶典、節日及時點等。

草案建議除行政長官官邸、政府總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邊境管制及檢查站、澳門國際機場外,新增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禮賓府及客運碼頭,必須每日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學校,以及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且開辦全日制課程的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在學校實際進行教育活動的日子展示或升掛國旗。

在奏唱國歌方面,新增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以及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的就職宣誓儀式;司法年度開幕儀式;升國旗儀式;澳門特區政府組織的重大慶典活動、重大表彰儀式及重大紀念儀式;澳門特區舉辦的國家公祭儀式及重大體育賽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