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護遺之路仍任重道遠 鄒玖勝

上月,觀音堂在未正式獲得當局意見及批准私下在廟內展開工程,除了廟內的牌匾被指儲存不當以外,工程更被批評未有「修舊如舊」,例如廟內部分原有的青磚牆身被白色油漆覆蓋身,有違原有風格及違反《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文化局在巡查後發出禁制工程令,禁止廟方進行任何施工工程。1月14日,文化局在巡查時發現廟方不遵守禁工令,廟宇內部有繼續施工的情況,導致文物建築受到損壞,故發新聞稿強烈譴責廟方漠視現行法律規範,並就事件報警處理。1月31日,文化局發出新聞稿指局方於30日巡查觀音堂時再次發現廟內有工程進行中,局方指廟宇外圍牆的顏色被更改,且廟堂天花在安裝設備中被鑿穿而受損,局方就此再次向警方作出檢舉,又批評廟方屢犯不改、漠視法紀。此外,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更於上月19日受訪時表示,觀音堂曾於去年兩次進行違規工程,第一次是去年5月,第二次是去年12月。如此細算下來,觀音堂違規次數之多可謂令人瞠目結舌。可為何觀音堂在當局三令五申的情況下,仍「冥頑不靈」屢禁屢犯呢?本澳的《文化遺產保護法》是否存在漏洞、澳門的護遺之路到底該如何走,相關問題值得我們深思。

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凡作為具重要文化價值的文明或文化見證、且應特別加以維護和弘揚的財產,均屬文化遺產,包括歷史、古生物學、考古、建築、語言、文獻、藝術、民族學、科學、社會、工業或技術方面,呈現紀念性、古老性、真實性、原始性、稀有性、獨特性或模範性價值。文化遺產由物質文化遺產,包括被評定的不動產及被評定的動產;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認識、研究、維護、弘揚和宣傳文化遺產,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義務,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藉保護文化遺產,確保澳門的文化遺產得以發揚光大和世代傳承。而上文所指觀音堂是澳門三大古剎之一,創建時間未知;現時廟內存有一口崇禎五年(1632年)的鐵鐘,可見其歷史悠久。禪院其後於嘉慶廿三年(1818年)和鹹豐八年(1858年)兩度重修擴建,形成今天的規模。除了中國嶺南畫派大師高劍父在抗日戰爭時期曾經寓居於禪院內,作畫授徒外;院中花園的石亭,更是中美《望廈條約》簽訂之處。以上幾個重要的文化價值令其在1992年被評為澳門八景之一,後來被評定為「紀念物」,屬當地受保護的歷史建築。

就是這麼一個具有獨特文化價值的文物,卻一度被損壞,原因令人費解。新任住持釋戒晟曾在接受《澳門日報》訪問時就有為此解惑,並提到觀音堂環境煥然一新,室內空間亦會闢作圖書專區,該堂現存的各類文物如字畫、牌匾或佛像雕刻等會適切於不同空間展示,以更好提升觀音堂整體影響力。相關措辭乍聽言之有理,可是須知文物建築的所有工程都必須嚴格遵守《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事先必須諮詢文化局意見,獲得通過後,方可進行。而事實上在無工務部門發出工程准照的情況下,有人任意改動廟內建築格局,甚至數次遭文化局勸籲、勒令停工仍冥頑不靈繼續動工。那麼令人好奇的是,新任主持所謂的「提升觀音堂整體影響力」到底想要如何,為什麼廟方不直接告知文化局具體方案,以取得文化局的支持,相關做法是廟方積極尋找新的產業發展還是僅僅是新官上任的常有架勢。

有議員就對事件提出看法,認為廟方翻修工程即使無阻信眾誠心參拜,但已影響廟宇歷史文化的傳承;當局應加強對廟宇業權人與管理者的培訓與教育,成為文化承傳者;並透過分區宣導,使居民也能成為自身社區的文遺監察者。另外,文遺保護是「預防勝於治療」,當局需要加強預防保護工作。除了要加強定期巡查,亦應加強對廟宇業權人與管理者的培訓、教育及溝通工作。倘若廟宇確實有維修需要,當局可主動支援,共同協商解決安全隱患。若有需要可以研究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法》中,對於位處私人業權中的文遺業權人與管理者的責任及文物的保障。

有文物保護團體建議政府建立與文化遺產被評定的財產所有人溝通機制,檢討現行通報程式,加強有關文物保育於坊間的宣傳工作,確保本澳文化遺產世代傳承。政府必須嚴格遵守「文遺法」中的「預防原則」,建立一套恆常互訪機制,定期與文遺評定財產所有人溝通。尤其是財產所有人易位時,有必要派員申明相關法律,詳列相關保育情況及注意事項,及聆聽財產所有人對於裝修工作的願景及訴求,在不破壞文物原有價值的原則下,做好保育及活化文化遺產的工作。在宣傳推廣教育方面,除了印製小冊子及宣傳短片外,建議當局可在被評定的不動產附近區域或建築物內,以尊重習俗及信仰為前提,設置電子顯示屏,向廣大居民及遊客介紹該文物的建築特色,推行至社區內有悠久歷史的建築物上,把文物保育的工作推廣至家家戶戶,不負文化遺產之城的美譽。

亦有意見提出普濟禪院(觀音堂)住持釋戒晟去年上場,及後積極推行環保改革,就如同內地改革一樣,透過減少焚香,降低污染空氣,令廟宇的範圍更為乾淨,裝修則是整個改革的其中一部分。但改革同時,廟宇住持對澳門觀音堂成為文化遺產、有哪些部分屬於文化遺產的認知恐怕不足,建議政府盡快與佛教團體應建立恆常的聯絡機制。

《文化遺產保護法》雖早於二○一四年實施,但有人依然對相關法律認識不足。現時文化局初步認為事件有跡象構成刑事,違法施工相關人士已被移送檢察院,依法最高可被判處五年徒刑,行政處罰則最高可達200萬元,惟仍需待法院判決。即時最後判決是這樣,局方對違法行為作出了懲戒,可是某些文物損壞了卻再不能復原,這該如何評價得失。雖然當局今年將參考其他世遺城市做法,建設有關本澳文物的監測中心和機制,同時將針對業界加強推廣保護文化遺產宣傳,包括增設更多培訓班等。而本澳新一批不動產公開諮詢亦於上月完成,是次公開諮詢的9個不動產項目分別為:更館(沙梨頭)、先鋒廟、聖保祿學院遺址(圍牆遺跡,高園街一段)、東望洋斜巷6號房屋、得勝馬路30號房屋、穆薩家族房屋、聖味基墳場(舊西洋墳場)、原沙欄仔街市舊址(原泗口孟街市舊址)和嘉模墟(原氹仔市政街市舊址),之後或者還可能再出現類似觀音堂違法翻修的事件,那麼未來值得當局和市民深思的是,澳門該如何在遺產保護與產業發展(或是活化)間尋找平衡。

據文遺法規定,「保護」是指維護和弘揚屬文化遺產的財產及項目的一系列措施,包括識別、建檔、研究、保存、維護、保養、修復、宣傳、展示、弘揚、傳承該等財產及項目,以及對文化遺產的各方面進行活化。而政府在宣傳保護本澳文化遺產方面確實投入了很多的資源。早在2001年,文化局策劃「文物大使培訓計畫」,招募青少年經過培訓擔任澳門文化遺產的推廣工作。有關培訓課程由澳門旅遊學院提供,至今已訓練了一批又一批青少年,成為澳門世界文化遺產宣傳推廣的生力軍。2006年起,民政總署與澳門歷史教育學會聯合舉辦「博物館學生研究員培訓計畫」,先後培訓了120名青少年參與本地博物館的研究活動,並從中選出優秀學員到民政總署大樓、龍環葡韻住宅式博物館等文物建築擔任解說工作。但從全澳範圍來看,仍然欠缺面向社會,特別是青少年的全方位的教育與推廣活動。有見及此,澳門基金會于2007年連同澳門旅遊學院、澳門歷史教育學會及全澳各中小學校,推出「我們的家園,世界的遺產——澳門歷史城區校園推廣計畫」,旨在向全澳近10萬名基礎教育的師生宣傳推廣澳門的文化遺產。整個計畫包括出版《澳門歷史城區──校園普及讀本》、培訓校園世遺解說員、澳門歷史城區學界全員考察活動、「澳門世遺知識」校際問答比賽、澳門歷史城區考察報告獎等五項活動,歷時兩年。有關活動將進行到2009年,截止到2008年11月,已有825名師生接受了24課時的理論培訓和9課時的路線考察培訓,有24000多名師生按自行設計的路線參加了「澳門歷史城區學界全員考察活動」,有71隊師生組合撰寫考察報告,參加「澳門歷史城區考察報告獎」。澳門基金會提供的統計數字,截止到2008年11月。從活動的參與人數、時間和品質來看,澳門基金會策劃的上述計畫是澳門至今同類型的活動中最大型的,收到了較佳的教育效果。

除了普及推廣教育外,專業教育也是世界遺產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澳門在文化遺產的保護、修復和管理方面雖然有相當長的歷史,並取得一定的成績,但卻一直缺乏相關的本土專業人員。申報世界遺產成功後,歷史城區綜合管理、保護和利用等重大議題,更需要相關專業人才。澳門申報世遺期間,澳門旅遊學院即著手籌辦相關的高等教育課程,2005年7月澳門申報世遺成功,該校于同年9月開設四年制的「文化遺產管理」學士學位課程,成為澳門最早,也是至今唯一一家開設這類本科專業的高等教育機構。

另一方面,政府曾表示目前具備足夠資源,用作保護文化遺產的工作,現時無論是文化局的文化基金,還是文化局運作預算中,每年均設有專款專項以作為文物保護相關工作之用,且持之有效,例如在2016至2018年間,用作文物保護的費用分別約為5,600萬、4,500萬及7,700萬,而2019年的相關預算為1億3000萬。此外,文化基金亦有用於文物緊急修復的資源,相信可應對不同情況。可見政府近年已在不斷大力投入資源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但事實上,自2005年7月澳門歷史城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來,澳門政府對世遺的保護工作仍存在不足,除了東望洋燈塔景觀危機外,一些世遺建築物也在成功申遺十周年後因人為和不可抗力因素受到破壞,例如盧家大屋因相鄰的地盤塌牆而受損;媽閣廟的正覺禪林發生火警,導致神案及牌匾被燒毀及燻黑,損毀較為嚴重;聖奧斯定教堂因文化局工作疏忽或沒有足夠專業的文物安全評估而導致偏廳塌頂等。

因此,未來,特區政府仍繼續要從各方面著手,做好敎育工作,將這些建築群的特色、文化及歷史意義向公眾介紹,增加公眾對建築群的認識,潛移默化,逐漸提升澳人保護建築群的意識,從而令政府與公眾攜手合作,保護好文物;此外,積極培養文物修復專業人才,設立澳門文化遺產硏究中心,在大學設立相關學系,培訓更多技術專才;重視加強本土歷史教育,從而更好地保護本澳文化遺產。然而必須強調的是,雖然在保護文物的法律及歷史推廣上,特區政府做了不少工作,但世遺建築及歷史文物仍時有受到破壞。同時,不少「活化個案」亦受到熱烈爭議,可見法律精神與保護成效存在巨大差異。當中存在人為疏忽、巡查力度、教育推廣,政府與建築管理團體(如廟宇、教堂等)的溝通等問題,而更重要是政府對於「保護」的理念、重視與魄力,此一方面仍需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