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民防綱要法 剔除大眾媒體責任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民防綱要法》法律草案。行政長官依然為澳門民防的最高權力當局,而聯合行動指揮官則由以往的警察總局局長擔任改為由保安司司長擔任,警察總局局長輔助。法案亦訂定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違者處兩年徒刑或科240日罰金;如行為實際造成社會恐慌、影響公共行政當局行動或謠言内容使人誤信消息源自公共行政當局等,則處最高三年徒刑。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表示,在天鴿風災後,特區政府對風災期間民防體系運作情況進行檢討,認為在民防行動的實施及協調制度和運作模式方面都有改善的空間。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民防綱要法》法律草案。

法案主要包括訂定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型,並按其嚴重程度分為一般、預防、即時預防、搶救、災害或災難五個狀態。行政長官依然為澳門民防的最高權力當局,而聯合行動指揮官則由以往的警察總局局長擔任改為由保安司司長擔任,警察總局局長輔助。

法案亦訂定民防活動的實施規則。公共行政當局應持續向公眾提供預防和應對民防安全風險的資訊,以及評估各類民防安全風險等。當宣佈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狀態時,行政長官可採取例外性措施,包括強制撤離生命正受威脅的人員、對公共服務以及取得生活必需品實行配給或中止、關閉指定的公共及私人機構、邊檢站等,另可因應受影響區域當時的實際安全情況,中止區域內向公眾開放的娛樂、博彩或其他大型活動等。

同時,法案明確自然人和法人均對民防行動的推展負有合作義務。並明確在不同突發公共事件狀態下的責任後果,於一般或預防狀態下作出違令,處違令罪;若於宣佈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狀態後作出,處加重違令罪。

法案亦訂定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違者處兩年徒刑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如行為實際造成社會恐慌、影響公共行政當局行動或謠言內容使人誤信消息源自公共行政當局等,則處最高三年徒刑。

此外,就強調大眾媒體在傳播公共行政當局重要民防資訊的社會責任方面,當局經考慮諮詢期間所收集的意見,鑒於現行《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已為媒體傳播資訊訂定更具約束力和嚴格的義務,因此《民防綱要法》不再訂定相關規定。

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