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頓移民政策更應從維護中央管治權著想

新任貿促局長劉關華前日就職,隨後在接受媒體專訪指出,覆查投資移民及技術移民個案中,至今發現約有四十宗有違法跡象的個案,都轉介予司法機關跟進,當中包括有透過舉報、其他部門通報,以及覆查時發現的個案。而在此前,其上司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則表示,全力配合廉政公署調查,按照行政長官的批示,盡快提交審批重大投資移民及技術移民申請工作的調查報告,並在目前已推進的短中長期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加強申請審批和查核機制的建設,堵塞漏洞,確保相關制度為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及引入人才起到促進作用。

這是一個大問題。貿促局的前後幾任負責人,似乎都是「栽」在置業移民、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等「有償移民」政策上。前段時間,當廉政公署公佈《貿易投資促進局審批「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的調查報告》,指出貿易投資促進局在審批「重大投資移民」申請時,欠缺嚴謹的審批及查核機制、部分獲批項目投資金額過低或過於側重不動產投資;在審批「技術移民」申請時,存在審批標準欠缺嚴謹、申請人長期不在澳門以及透過虛假聘用取得臨時居留等問題;並將涉嫌職務犯罪的貿促局三名高級官員移送司法機關查處時,就有將梁維特視為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熱門人選」的市民擔心,這匹「黑馬」「黑」了。

因此,梁維特既是對自己的職責負責,可能也是為了對自己可能會投入的行政長官選舉的選情進行挽救,採取了緊急的危機處理措施,整頓兩項移民政策,加強申請審批和查核機制的建設,以堵塞漏洞。無論其動機如何,都值得歡迎。這既是廉政建設的需要,也是倘他果然投入行政長官選舉的話,提前拆卸一個「定時炸彈」。

但似乎是仍不合格。因為梁維特所採取的措施,只是在停留在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事務的範疇內,而未能跳出「單純業務觀點」的桎梏,從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層面,尤其是維護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的角度,考慮問題。作為曾經出任過四屆共十七年全國人大代表,及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主要官員,應當清醒地領悟習近平主席揭櫫的必須把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的論述,自覺地維護中央對特區的高度自治權。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按照該項規定,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居民前往澳門,需辦理批准手續。內地居民雖然可以家庭團聚等理由,申請到澳門定居,但每年申請到澳門定居的人數,是有一定限額的,具體數額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國務院港澳辦及國家公安部)徵求澳門特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並按照實際情況分發到全國各省區市。

也就是說,內地居民到澳門定居的批准權限,是屬於中央政府,這個關係是屬於中央與特區關係,並非澳門特區一家可以「話曬事」。在這裡,澳門特區所擁有的權限,是進入澳門特區定居的人數,由國家公安部和國務院港澳辦徵求澳門特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因而就是這一點,也不是特區政府自己可以確定。因此,目前的正規做法是,內地公安部門向移居澳門的原內地居民,發給「單程證」,並同時註銷其在內地的戶口,收繳其持有的內地居民身份證。另外,據說中共黨員倘是因私移居境外,必須辦理自動退黨手續。而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則依據其人所持的「單程證」,向其簽發澳門居民身份證。

而「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政策,卻避開了公安部門的審批權,也在客觀事實上「抵制」國家實施的「單程證」制度,等於是不尊重甚至是「搶奪」中央的相關權限。而且,享受該兩項移民政策的內地居民,由於是澳門特區政府直接向其簽發澳門居民身份證,無須內地公安機關批准,因而也就沒有註銷其內地戶口,並仍然持有內地身份證,造成戶政管理混亂。廉署報告中揭發的有人領取澳門身份證後並未在澳門居留,就是這個弊端的證據。但因為其兒女卻持有「回鄉證」,在高考時,享受國家對港澳考生的待遇優惠,這是另一種形式的「高考移民」,對原居地的同學並不公平。現在國家嚴厲禁止「高考移民」,最近就取締了深圳的某家「高考移民名校」。

而且,由於上述「移民政策」的其中一項要件,是必須擁有第三地的居留權,在中介商的引導下,使用該項政策的內地居民,購買了某些國家的護照。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第九條又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因此,已經加入外國國籍的當事人,不應再使用其原中國護照或中國內地身份證進行民商事活動。更何況,已發現有個別被中國司法部門立案偵查的貪污疑犯,持憑購買來的外國護照或居留權逃離國境,逃避法律的懲治,給中國的反貪工作帶來一定的困擾。即使購買到外國護照或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其本身並不涉及到貪污犯罪行為,但由於他是花費了大筆外匯來取得外國護照或居留權的,其倒匯的行為也是一種擾亂中國外匯管理的違法行為。而且,這些人冒充「外國公民」出入中國國境,擾亂了中國的出入境管理的正常秩序,及以「外國人」身份投資經商,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屬於招搖撞騙,也是一種詐騙行為。

更有甚者,某些內地居民為了辦理此類「移民」手續,符合澳門相關法律法規的條件,在取得第三國居留權時,是向當時與台灣有「邦交」的岡比亞等國購買護照權。這是極為荒謬的,一個人居然可以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也可以持有台灣當局「邦交國」的護照,在成為在澳門特區永久居民後又可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的護照,踐踏一個中國的紅線。而且更荒謬的是,在岡比亞與台灣當局存有「外交關係」的情況下,有人竟然打出「岡比亞駐澳門榮譽領事」的招牌,並在可進入內地的報章上大賣廣告,不但是嚴重抵觸一個中國原則,也挑戰國家外交部及其駐澳門特派員公署對駐澳門特區的領事機構的管理。而且,澳門特區政府權限部門在為其辦理相關手續時,也與台灣地區所謂「邦交國」的護照發生官方接觸。

誠然,正如梁維特司長所言,為了促進澳門特區的經濟適度多元可持續性發展,需要以特殊的方式引進人才。因而澳門特區政府的正確做法,其一是在「兩制」的範疇內,按照貿促局提交的關於「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的短中長期優化工作報告,進行整改;其二更重要的是,回到《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請求澳門中聯辦進行協調,由澳門特區政府向中央政府請示報告,共同研疑一套既有利於澳門特區輸入各種優秀專業人才,又能符合基本法和國家相關法規規定,並不佔用日常「單程證」名額的實施方案。而且,擬輸入人才由內地權威機構與澳門特區相關機構,對「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申請者的資格進行聯合審核,不但注重其專業技能,也要對其個人品德進行嚴格考核,嚴格防止使用購買虛假文件的情況。

即使如此,也應刪去現行必須具備「第三國居留文件」的規定,以嚴格遵守國家不實行「雙重國籍」,禁止購買外國護照等法律的規定。而且,也是防範貪官外逃及轉移資產的要求。在某個角度上,更是為了捍衛一個中國原則,避免與台灣當局的「邦交國」發生任何官方接觸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