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續議「消保法」 三種合同設七日冷靜期

【本報訊】「消保法」法案建議,為三種合同設定七日冷靜期,適用範圍包括網上購物、健身、美容、洗車等,街頭、上門促銷也受規管。其間消費者可毋須說明理由而解約,取回已繳款項。審議法案的一常會認同處理方式,對設七日的冷靜期無反對意見。

立法會一常會續與政府代表討論「消保法」。主席何潤生會後總結時介紹,法案針對「遠程合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以及「預繳式合同」設定七日冷靜期,是考慮到消費者未必見到商品實物及衝動式消費。另規定訂立合同前經營者須提供哪些資訊讓消費者知悉。

當消費者提出解除合同,經營者須自知悉解約決定之日或接收退貨之日起計七日內,向消費者退回已收款項。消費者則須於七日內退還商品予經營者或為此獲許可的人,包括包裝物、包裝襯墊及使用說明書。因退貨引致的費用由消費者承擔,但經營者同意承擔該費用或消費者事前未獲經營者通知其有義務承擔該費用除外。

何潤生指出,法案僅適用於澳門,不適用於牽涉外地的網上購物行為。對預繳式合同的規管也不能解決所有問題,當經營者破產,消費者的一筆性預繳消費須另行透過法律程序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