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辦:天眼人臉識別 包括分析預備犯罪行為

【本報訊】個資辦發出新聞稿說明 “天眼”人臉識別技術,主要功能包括尋找犯罪嫌疑人曾出現的地點及相應時間、識別被錄影的特定人物身份,以及分析錄像中特定人物的行為,例如是否在某個地點不正常地多次出現, 提示操作人員考慮是否犯罪嫌疑人為預備犯罪“踩點”。

個資辦解釋,在天眼系統中應用面容識別技術主要是起輔助警方工作的功能。一般而言,存在三個主要輔助功能:一、在已有某人資料的情況下,可在已攝錄影像中尋找此人的位置。例如,在劫案發生後,已有一名確定之嫌疑人,通過面容識別技術尋找其曾出現之地點及相應時間。二、在已攝錄影像中,對某人之身份進行識別或認證。例如,在劫案發生後,已在錄像系統中取得某嫌疑人之影像,可通過面容識別技術嘗試在警方已掌握的一批懷疑人物的資料中配對確定此人的身份。三、在已攝錄影像中,可通過分析一犯罪行為或預備犯罪行為之特徵,尋找可能之嫌疑人。例如,在劫案發生後,以面容識別技術分析已攝錄影像,尋找在某地點出現頻率不正常地高之人物,以提示操作人員考慮進一步分析其是否有俗稱“踩點”之預備犯罪行為,從而分析其是否有可能是嫌疑人。

這些輔助功能,在沒有應用面容識別技術時也完全可以由警員以人工方式(例如:單純以肉眼進行比對)進行。因此,在性質上來說,其主要作用只是提高工作效率、減省人力資源,通過軟件分析並向操作人員發出相應提示以輔助其進一步分析和考慮,並不是完全代替警員之工作,更非代其作出專業的判斷。

這些輔助功能之應用,需要由操作人員輸入比較確定的嫌疑人或嫌疑人特徵,選定為分析目標的已攝錄影像,然後進行比對。雖然面容識別技術需要無差別地分析在相關已攝錄影像中出現的所有人的面容特徵,但僅僅會就符合配對要求的情況做出提示,對不符合配對要求的個人之面容特徵等資料會即時刪除或在完成工作後刪除。

事實上,這些輔助功能之應用,必須確保不改變整個錄像監視系統完整地受第22012號法律規管之性質,不改變資料處理之目的,不減少當事人受該法律保障之任何權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