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外僱醫療人員 並不包括私人診所

【本報訊】衛生局消息,關注到日前醫務界聯合總會會長陳亦立議員表示社會需共同討論允許開放引入外地醫護人員至何種程度。衛生局補充說明如下:

依法引進不包括私人診所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並未允許非本地居民申領由衛生局發出的醫療人員准照,因此,一直以來,衛生局並不允許私人診所和診療中心聘請外地醫療人員。

此外,在已廣泛諮詢業界和學會的意見後,新註冊制度亦限定特定單位在具合理解釋情況下,尤其進行專科醫學培訓、提供緊急救援、進行高技術性研究工作、引進新的醫療技術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或缺乏具特別資歷的醫療人員時,才向外地醫療人員發給有限度執照。日前社會文化司司長表示,允許引進外地醫護人員的機構是指私營醫院及社會服務設施,並不包括私人診所和診療中心。

本澳公、私營醫院因應醫療服務的發展需要,不論是回歸前或回歸後一直有嚴格審評機制,透過政府權限部門申請外地醫療專業人員為醫院提供相關專科服務及提供臨床技術交流工作。

設輸入外地護士機制

基於本澳護士人力供求緊張,社會服務設施長期以來難以聘請合資格人士擔任護士職位,於2012年上旬,社會工作局經與衛生局及勞工事務局(前人力資源辦公室)磋商,以及經廣泛諮詢及聽取護理界及專業團體的意見,各方認同可以透過短期輸入護士的方式,補充社會服務設施的護理人力資源的不足,並訂定了社會服務設施輸入護士方案。根據資料顯示,2016年至今,透過勞工局及社會工作局送交衞生局審核外僱護士個案共77宗,當中醫院佔62宗,社會服務設施15宗。符合資格有73宗,不符合資格4宗。

社服機構具引入治療師機制

因應本澳三類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及語言治療師)人力供求緊張,社會服務設施長期難以聘請合資格人士擔任治療師職位,於2015年上旬,社會工作局經與衛生局及與勞工事務局(前人力資源辦公室)磋商,經廣泛諮詢及聽取相關治療師專業團體的意見,各方認同可以透過短期輸入治療師的方式,補充社會服務設施的治療師人力資源的不足,並訂定了“社會服務設施輸入治療師方案”。而教育暨青年局近年亦加入了“社會服務設施輸入治療師方案”,為此,提供早療教育服務的機構,亦可通過上述機制輸入治療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