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船舶商業登記法》(二)

第12/2019號法律《船舶商業登記法》已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上週本欄介紹了《船舶商業登記法》的相關內容,包括:登記的目的和範圍、須登記的事實等。今天會繼續為大家介紹《船舶商業登記法》的其他主要規定。

三. 登記的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船舶物權的轉移是取決於合同雙方的意願。在此制度下,船舶的商業登記對保障與船舶相關的交易安全尤為重要,因透過登記公示船舶的法律狀況和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可有效保障交易的安全及法律狀況的穩定。

由於商業登記並非船舶買賣生效的要件,相關利害關係人未必有意願在訂立法律行為後作登記,這樣對於轉移如船舶這類較高經濟價值的財貨,具有一定的風險。為促使利害關係人儘快作登記,根據《船舶商業登記法》規定,對於以法律行為作為憑證的須登記的事實,如所有權的轉讓、用益權的設定、融資租賃等,交易雙方應自作出有關法律行為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登記該事實,否則逾期須支付雙倍登記手續費用。

不過,當登記的作出取決於其他公共部門發出的文件時,為免交易雙方因文件的延遲發出,因而未能在法定期間完成登記而須支付雙倍登記手續費用,《船舶商業登記法》亦規定,上述所指期間自申請有關文件之日至文件發出之日中止計算,且在作出完全反證前,推定申領文件的期間為十個工作日。

四. 登記的註銷

《船舶商業登記法》規定,登記因下列原因以附註方式註銷:(一)所登記的權利或負擔已消滅;(二)為執行已轉為確定的司法裁判;(三)船舶在海事登記內的登錄已刪除。

在船舶因拆毀、拆解等原因使其海事登記根據第90/99/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第二十六的規定被刪除後,海事及水務局須於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其將依職權並無償註銷船舶的商業登記。

有關《船舶商業登記法》的其他規定,下週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2/2019號法律《船舶商業登記法》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