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特區公報公佈特區政府與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輕軌系統運營、經營、保養及維護的批給公證合同。根據公證合同摘錄顯示,政府會向輕軌公司提供財政援助,津貼金額相等於承批人當年的內部運作的預算金額。輕軌運輸公共服務的收費由特區政府應承批人的建議訂定;承批人向特區政府支付相當於經營批給的年純利10%的金額作為回報。
公證合同摘錄有26條條文,合同為期10年。批給期限可在雙方協議下延長。於本批給期限的第九年,倘延長批給,雙方將為訂立合同條件舉行會議。
承批人的一般義務有七大點,當中承批人必須的服務亦有六個小點,包括以最佳的服務質素及條件運營輕軌系統,並應根據技術發展及其他類似客運量的輕軌系統營運中所遵循的生產力準則,對採用的管理規則作出持續更新;發出技術意見,並全面協助批給人確定輕軌系統的規劃、擴展和管理方案,及就其執行提供合作等。
承批人的一般義務還包括承批人應根據現行法律向監察實體報告部分或全部中斷服務的情況,並在下一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並指出承批人認為的正當理由;除澳門特別行政區已書面同意的例外情況外,承批人應在批給範圍內確保輕軌系統的安全,避免一切存在風險的實際因素,尤其是火警、意外、污染、破壞行為及損毀。另外,合同執行滿五年後,將就其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核。
除金額外,承批人應指出將訂定的運輸收費結構,並為其認為適合的任何減收或豁免作出解釋。承批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增加收費金額,亦不得實施沒有載於已批准的收費表內的收費。
承批人的費用及其他收益方面,從屬業務所收取的費用、價金、不動產租金、動產租金、准照金額及其他款項均由承批人自行訂定。
財政援助的津貼金額相當於需承擔輕軌系統經營、運營、保養及維護的合同的總額。
如承批人不履行合同須科處罰則。包括在未經許可或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而造成全部或部分中斷服務,或放棄經營批給,科處罰款10萬至100萬澳門元,如服務未能恢復正常,將每日增加1萬至5萬澳門元;在承批人本身的組織及運作上,或輕軌系統整體狀況出現嚴重干擾或不足時,科處罰款10萬至100萬澳門元,如情況未被修正,將每日增加1萬至5萬澳門元等。
另外,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以臨時定期委任交通事務局 59名人員轉調至輕軌公司,全部是運建辦撤銷後轉至交通事務局的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