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天眼人臉識別 防犯罪非監控市民

【本報訊】警察總局擬於今年第一季選取部分“天眼”試行人臉識別,議員蘇嘉豪口頭質詢指在法律依據、執行細節、私隱保障均存疑下,社會已多次要求當局擱置測試,但當局至今仍置若罔聞。警察總局局長助理梅山明強調不會擱置,有關技術是用來打擊犯罪,並非用來監控市民或遊客。

梅山明解釋,人臉識別系統與“天眼法”宗旨分開,是用來協助偵查員確認案件嫌疑人有否曾經出現於相關鏡頭的攝錄範圍,只有時間及某個鏡頭的序號,並非影像,“透過後台人面識別,完全唔會睇到任何一個面容。”當偵查員有時間和序號,便根據“天眼法”規定作登記查看錄像,從而加快查找時間,增加辦案效率。有關資料會在儲存期屆滿六十日後自動刪除。

梅山明指,“冇人知道你會被錄咗,即使你對住個鏡頭都好,係冇人睇到,除非嗰段時間有罪案發生。”司法警察局及治安警察局亦有完善監督機制,申請查閱“天眼”需局長批准,警員所看過的每段錄像,都有電腦記錄及需填寫表格,如有疏忽可能會受到紀律、甚至刑事懲罰。

個資辦副主任邱顯哲表示,會因應國際趨勢和澳門的實際情況,未來會提出修改個資法的可行性研究。